【新唐人2011年12月29日訊】(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29日電)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及輻射災害增列為災害類別。
內政部表示,今年3月11日東日本大地震引發海嘯,造成大量人員死傷,並導致福島核電廠輻射外洩,以及嚴重經濟損失,也考量國人對於H1N1新型流感、禽流感及口蹄疫等疫情防治日漸重視,為因應實際災防需要,配合組織改造與縣市改制,擬具「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內政部指出,修正重點主要將災害類別增列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及輻射災害,律定各種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分別為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此外,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與縣市改制直轄市,草案將「災害防救署」修正為「災害防救及消防署」;草案也規定災害防救經費增列不受預算法第23條限制,使運用更為靈活及符合實際所需,災害防救體制更完備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