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2月27日訊】(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27日電)張姓男子於民國91年發生車禍,送往高雄市立聯合醫院美術館院區急救後死亡,家屬認為有醫療疏失提告。雄院審理認為確有過失,今天判決醫院和曾姓醫師連帶賠償新台幣306萬元。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張男於91年4月間開車撞路樹,被送往高雄市立聯合醫院急救,急診醫師初步診斷發現有骨折、血胸等症狀,並記載在病歷欄上,隨後由曾姓醫師接手治療。
判決書表示,曾姓醫師接手後,雖然知道車禍傷者會有胸、腹傷害,竟疏忽未檢查,也未理會張男反應腹痛情形,直到傷勢未改善,轉往高雄長庚醫院手術,因小腸穿孔導致腹膜炎併發敗血症不治,家屬提告求償。
判決書說,院方主張,沒有醫療行為過失,是張男堅持轉院後,長庚醫院處置不當導致死亡,死亡與曾姓醫師的醫療行為沒有因果關係。
雄院承審法官審理,認為依據「護理紀錄表」,曾姓醫師為張男的主治醫師,且張男反應腹部不適等症狀,曾姓醫師卻只置放胃管、禁食、減壓等措施,「自難謂無延宕治療時機的過失」。
承審法官指出,張男被轉送到高雄長庚醫院,已呈現休克狀態,長庚進行相關急救措施,符合醫療常規與標準流程,並無過失。
法官調查審理後,判決醫院與曾姓醫師應連帶賠償新台幣306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