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2月14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4日電)前員警楊姓男子去年保管人犯財物時,涉嫌利用辦公桌掩護,摸走新台幣1000元。台灣高等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他3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並將1000元追繳發還,全案可上訴。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原本任職新北市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備隊的楊姓男子,去年4月間擔任內房勤務時,涉嫌利用辦公桌掩護,將1名葉姓男子的財物保管袋放在桌下,避開監視器,趁隙拿走1000元。
葉男清點時發現財物短少,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楊男的異常舉動,將全案移交檢察官偵辦起訴。
法院審理,楊男辯稱他把錢交還給葉男時,葉男自己未當場清點,就簽名蓋章確認,若金額有誤,也不可歸責於他。
法院審理後,認為楊男身為執法人員,竟貪圖一時小利,侵占犯人財物,損害警察機關清廉形象,事後還試圖掩蓋真相,顯然無悔悟之意,依貪污治罪條例判他3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並將1000元追繳發還葉男,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