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2月6日訊】(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6日電)航港體制重大變革,落實國際商港政企分離原則,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商港法,將港務局公司化,國際商港經營及管理由港務公司負責,管理事項涉及公權力由航港局負責。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修正商港法,增訂國際商港經營及管理由港務公司負責,管理事項涉及公權力由航港局負責;國內商港僅金門縣及連江縣國內商港由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經營及管理。
配合港區實務管理需要,條文明列港區污染行為的違法樣態,建立港區內污染行為的管理機制。至港區外海水污染管理,回歸海洋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辦理。
條文規定,航港局經營的公有財產得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或作價投資的方式,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開發、興建及營運使用,或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申請讓售取得,不適用土地法第25條、國有財產法第28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規定;該公有財產供國際商港公共設施或配合政府政策使用者,得無償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
交通部表示,考量目前商港區域內供作旅客與貨物通關及行李檢查所需的土地,並沒有課徵地價稅。為促進港務事業發展,提升台灣港務產業國際競爭力,條文明定免納地價稅範圍,並維持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所有的土地,適用千分之十地價稅率的規定。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提案立委曹爾忠受訪表示,修法目的是提升國際商港的競爭力,把幾個國際港統合起來,成立一個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仿國際機場公司模式,希望提升國際商港的競爭力與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