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要錢不成辱女友 判罰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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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11月27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7日電)37歲李姓男子與吳姓女友分手後想討回交往時為吳女支付的費用不成,在網路貼文指吳女「爛貨」、「爛人」;台灣高等法院日前依公然侮辱罪判李男罰金新台幣3萬元,不得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姓男子與吳姓女友在民國98年間因感情生變分手後,李男心有不甘,懷疑吳女在與他交往時另結新歡,想向李女討回交往期間為她支付的各項費用遭拒絕,在吳女部落格張貼訊息,指吳「爛貨」、「爛人」;吳女報警處理。

一審時李姓男子表示,吳女侵占他資產,劈腿分手後,找各種理由不還錢;吳女稱有意將李買的名牌衣服、包包、鞋子等物品還他,是被告不領回,說要變現。

法官認為感情債的是非對錯,各人看法不同,難以論斷,既然李、吳分手已成事實,李姓男子應理性面對衍生的各項事務,才是走出感情漩渦的不二法門;金錢糾紛應訴諸法律,必要時可由法院公斷,且無論李男如何受到委屈,均不容許公然以言詞辱罵吳女,貶低其人格及社會評價。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姓男子為成年人,對於任何糾紛,應以理性、和平的手段與態度解決,卻僅因懷疑吳女於2人交往期間另結新歡,且分手後想要回之前為吳支付的費用遭拒,在網路上張貼訊息辱罵吳女。

法院審酌李姓男子犯行目的,在於抒發自身的不滿情緒,僅偶爾穿插使用侮辱性的語句,並非句句均是毫無目的謾罵,且文章張貼後已遭吳女設定隱藏,依公然侮辱罪判李罰金3萬元,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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