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致全體村民的公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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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11月25日訊】村主任兌現承諾,經做工作,主動交回土地壹佰多畝,兩院判決返還給村委土地57.97畝。此外,還有58.8畝土地、林地,兩被告給全體村民造成的損失,仍須依法訴訟。

發生在石柱欄村,有組織、領導、指揮、暴力侵占土地,鏟斷丈量土地工具,撕毀分配土地名單,拔掉界石,阻擋給沒土地人口分地。盜伐林木,侵占林地。煽動蠱惑罷免村主任,選人大代表,選女不選男,唆使違法人上訪,對抗訴訟。強佔村委40多天,強行廣播,毆打擠壓,謾罵侮辱,採取危險方法飆車碰撞,阻擋到村委處理村務。控制村委經濟,架空村委,妨害自治,要挾村主任辭職。砸玻璃,砸墓碑,農作物噴灑除草劑,放火等黑社會行為。沒有人敢明目張膽的支持,村委、村民、黨員不受威脅。

1、兩審法院判決返還給村委57.97畝土地。儘管實際沒返還,但發生法律效力,形成鐵的事實。村委已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也張貼了通知,相關法律規定,遲延返還必須交納履行金。判決支付金錢部分按同期最高利息加倍,土地房屋等部分損失雙倍。

2、村委對侵占土地人,採取寬嚴相結合。經做工作,勿須起訴,主動交出土地的村民,予以諒解,提交村民和黨員代表議定,給予最寬鬆處理。對起訴的被告,曾給予最寬鬆處理,是自己無視村委、村民、黨員和法律法規,錯失多次機會,死不悔改,從嚴處理,寸土不讓,分利不給,是告誡集體經濟,村民利益,不容侵犯。

3、打砸搶燒,破壞生產,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告誡行為人,停止侵害,立即向村委坦白或投案自首,爭取村民諒解,不予追究。否則,後果自負。

4、村委是法律規定的行政村,獨立自治。法人和全體村民(包括黨員),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對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權力。任何機關和個人,不能替代村委權利。為此敦促15個月捏在手裡的財務立即交給村委,公開賬目,平息民憤。不讓村主任知道,不向主管會計報賬的支出,村委不予承認,由行為人自己承擔。

5、村委保護合法土地承包合同,不允許違犯合同約定和法律禁止情況使用土地。土地承包人與村委簽訂的合同。應該信守合同約定,依法向村委交納承包費,絕對不允許向村委以外任何機關和個人交納承包費。如果再效仿2010年受指示先例,向村委以外的人交納,拒絕交給村委承包費,村委不但立即解除合同,而且不認可已交承包費。

6、村委允許村民和黨員反對、評論、聲討、譴責、制止、報案,起訴黑社會行為,對受黑社會行為損害的村民表示慰問,對堅持除黑打惡的村民表示支持。同時希望全體村民警惕和抓獲,如發生侵害,不管是否立案,第一時間報警。

7、侵占土地種植小麥補貼,依法屬於新生利益。如果土地沒被侵占,村民種植小麥,享有補貼的權利。新生利益,指損害發生得到的利益,此種利益,不屬侵占土地人。村委2010年,對侵占土地種植小麥補貼留置部分,如果侵占土地被告全額賠償(包括返還種植小麥補貼),可以損益相抵。

8、石柱欄村,欠銀行款73萬元,連其它欠款接近80萬元,經濟徹底崩潰,沒有幫扶,沒有支持,村窮百姓窮,村民每人背負560元債務。如果不能製止啃集體經濟,啃村民利益的蛀蟲,就不能振興石柱欄村集體經濟,村民要永遠延續或增加背負債務。

9、依法選舉村主任,人大代表,選女選男,只准民選,不能任命和指定。需要罷免,依法行政,公開進行,指出罷免原因,村主任依法有權辯護,背後操作違法。

10、村主任,依照憲法和法律法規,支持保護石柱欄村集體經濟,維護村民利益,信守於民,不打折扣。全部收回土地,即與村民和黨員代表議定,給430多人沒土地人口分配土地。對侵占阻擋,放棄收回土地人,只限本次調整土地,不分給土地。(主動交出土地人,改正錯誤停止侵害人除外)。

11、村主任受村民和黨員委託,對侵占土地,林木,林地房屋等財產維權,經1300多人簽字主張。不願收回和分得土地,願意背負債務,簽字人有反悔的,可找主管會計變更簽字。如果全部反悔放棄,村主任尊重村民意願,向全體村民請求辭職。

以上所說,由全體村民和黨員監督檢驗,是否真實合法。

石柱欄村民委員會

20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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