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漣:在強權面前 所有人都是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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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11月19日訊】比較中美兩國民權狀態,一些小故事往往比長篇論文更有說服力。本文從中國著名軍隊作家閻連科與美國一位護士在面對政府拆遷時的遭遇切入,分析兩國不同的制度環境與人的尊嚴及權利的關係。

中國式拆遷:法律缺位與政府任意釋法

《南方人物週刊》(2011年11月11日)刊登了一篇報導,著名軍隊作家閻連科遭遇拆遷,他在兩年前入住的新房將獲得該房市場價約一半的價格補償,與他同樣命運還有30多戶。

文中展現的拆遷過程,中國人應該相當熟悉:先是拆遷辦通知補償款,住戶們認為補償不合理並反覆找拆遷辦磋商。拆遷方將補償提高到160萬,理由是這些房子是「違法建築」。但作為違法建築拆遷及賠償依據的法律文件,拆遷辦沒有出示,似乎也認為無需出示。面對拆遷戶的要求,身後本來就有政府撐腰的拆遷辦習慣性地祭出了一個中國特色法寶:雇上一大群無產者充當打手,閻連科就曾被二、三十個這樣的受僱打手包圍著。這種無法無天的地痞式威脅,當然會對拆遷戶造成極大的威懾,有的住戶抗不住了,只得在流氓打手壓境之下,被迫訂立城下之盟,簽完合同了事,哪敢再堅持自己的權利要求。

我注意到整個過程中,閻連科等住戶抗爭所憑藉的只是輿論,而且主要是對國內政府官員並無直接壓力的國際輿論——在現階段的中國,大家都知道輿論對政治的影響越來越小。一般人,包括不乏見地的知識分子,都認為國際輿論還多少能起點作用。但我經過十多年觀察,已經知道要影響中國政府,僅僅只靠記者們是不行的,那中間的各種遊說管道非常複雜。但對身受委屈的人來說,國際媒體的關注總算是種安慰。

閻連科的「著名作家」身份,在這件事情上幫不到他任何忙,因為在中國,一個人在面臨強權時,其能量大小取決於他與權力的遠近,這是唯一的決定因素。閻連科這位屢屢犯禁的作家,再有人望,也得不到權力蔭蔽。

由此我想到一個美國小人物捍衛私有財產權的故事,恰好這個故事的主題也是拆遷。

美國護士VS政府拆遷令

凱露是美國康涅狄格州的一個護士。1997年,她以5.3萬美元的價格,在康州紐倫敦市貸款購買了一所小房子。在她入住半年多之後,紐倫敦市正想方設法謀求世界上最大的製藥企業輝瑞(Pfizer)公司到該市落戶。當時輝瑞的新產品「偉哥」(又譯萬艾可)風頭正健,企業正處於急速擴張的時期。輝瑞與紐倫敦市政府達成協議,決定在該市投資3億美元建立一個研發中心。康州政府亦同意為此項目投入近八千萬美元,相關的土地拆遷由紐倫敦市負責。

輝瑞入駐紐倫敦市,將帶給紐倫敦市多大的好處呢?輝瑞的承諾是3169個新工作機會及每年給該市帶來至少120萬美元的稅收,這當然可以算作很大的「公共利益」。這要是發生在中國,政府有無數理由迫使凱露搬遷,更何況補償還算比較合理——經過兩年的僵持與反覆談判後,政府提出的補償已經漲至12.3萬美元。但凱露認為,這房子不是投資,而是她的家,她不必要為任何人而搬遷。2000年12月,在凱露拒絕市政府的補償提議之後,政府向凱露和另外五戶釘子戶發出了強制徵收令,勒令他們在90天內搬離住所。

幾天後,凱露連同其他釘子戶,一紙訴狀將紐倫敦市政府告上了法庭。此後四年多當中,這場官司歷經市州兩級法院,釘子戶和市政府各有輸贏,最後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與中國拆遷戶不同的是,訴訟期間,市政府的強制令被凍結,凱露等住戶住在自己的房子裡,不必擔心拆遷隊用種種卑劣手段進行騷擾,更不必擔心自己的房子在自己外出之時被推土機夷平。

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在討論凱露案時,意見分歧。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政府只有在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時才可以徵用私人土地。這三個條件分別是「合理補償」 (just compensation)、「正常的法律途徑」(due process of law)和「公共使用」(public use)。紐倫敦市土地開發的目的是否屬於「公共使用」,成了法官們爭議的焦點。2005年6月23日,美國最高法院對「凱露訴紐倫敦市案」作出終審判決,9位大法官以5:4的微弱多數,認定紐倫敦市政府強制徵收凱露等人住所的行為符合憲法規定。

這些大法官沒想到的是,就是這一紙判決,成了美國民眾群起反對政府濫用土地徵收權的動員令。這個判決被媒體披露後,美國公眾意識到,這樣的司法解釋不僅是對凱露的不公,更是對自身財產安全的一種威脅。眾多選民紛紛給本選區的議員打電話表示抗議,媒體亦參與到這場抗議活動中來。判決宣佈後三個月,美國會參議院司法委員會專門就此案件舉行聽證會,凱露在聽證會上表示:「與政府濫用權力的對抗,已經從我個人為保住自己小房子的努力,發展成了美國人民捍衛自己神聖不可侵犯家園的鬥爭。」

整個過程我就不再細述了。英文維基百科有關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的詞條,相當詳細地記述了這一事件。我這裡只綜述一下這場抗爭的成果。

在凱露和成千上萬美國人的推動下及媒體的參與下,美國聯邦政府和聯邦議會,連同各州政府和議會,分別通過不同的立法途徑,大大縮小和限制了政府徵收私人土地的權限。特別值得提到的是,在最高法院凱露案判決一週年紀念日的時候,總統喬治布什簽署行政命令,正式禁止聯邦政府所屬的各級機構出於經濟目的對私有土地進行徵收。據統計,美國共有43個州分別通過修改州憲法和頒佈新法等手段,對政府徵收土地的行為進行限制。

凱露最終拿到了40多萬美元的動遷補償。她那幢暗紅色的房子,被整體搬遷到了另一個街區,成了美國人民對抗政府濫用權力的最好見證。

美國人民為何能夠成功對抗政府權力?

中國作家閻連科與美國護士凱露,兩人在其所處的社會中所擁有的相對社會地位完全不可相比。但在中國,任何無權無勢的平民,包括為讀者熱愛的著名作家,都會在小小的地方區級政府作後台的拆遷辦面前敗下陣來,無法捍衛自己的權利與個人尊嚴;而美國一個普通的護士,卻能為自己的一棟小屋與地方政府及最高法院相抗爭。區別在於兩個國家對人權的認識完全不同,基於保護個人權利基礎之上的政治制度、司法體系等完全不同。

首先,美國的民主奠基於尊重個人權利之上,在個人權利當中,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新聞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這些權利,更是被視為保障一切權利的根本,不容任何侵犯。中國人的所有這些權利只寫在憲法裡,卻從來沒有任何人真正享有過。凱露一案中,美國人民就是充分行使了這些由美國憲法保證的權利進行抗爭。

其次,美國的民意與政治之間有很好的制度反饋機制。美國的民主政治具有很好的糾錯功能,一旦發現法律有任何缺陷,就會通過新的立法加以彌補。凱露案帶來的相關法律改變,就是國會與政府傾聽民意的結果。而中國的民意與政治之間幾乎沒有任何有效的制度性反饋。近十年來拆遷徵地已經關係到1億幾千萬民眾的切身利益,成為每年逾十萬起群體性事件的第一大導火線,但沸騰的民怨卻無法在政治上獲得制度性反饋。就算是出台一些據說能夠保障拆遷戶利益的法律。但其本上形同虛設,拆遷辦面對閻連科等住戶的要求拒絕出示相關法律文書,幾乎是拆遷戶面對的共同命運。這種僵死的政治體制已經無任何自我改善的可能。

如果要繼續解說下去,還能指出若干原因。但我想,最根本的區別乃在於:美國是民有、民治、民享(of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的民主政治,中國則是遠離人民、愚弄人民與收買民意(off the people, fool the people, buy the people)的專制政治。以中國人現在的民智水平,明白這些基本道理已非難事。

文章來源:《中國人權雙週刊》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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