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中共反腐:貪污1億者立功可免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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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11月9日訊】【編者按】1952年中共反腐規定:「凡貪污超過一億元之貪污分子,一般均應按其情節輕重給以不同的刑事處分,追繳貪污款物,但自動坦白、真誠悔過、退出贓物、在反貪污鬥爭中檢舉立功者,亦可免予刑事處分,改給以適當的行政處分。善待特定貪官是中共慣有特色,近日,網友於網上發帖曝光江蘇、廣東7所豪華監獄,是中共官方專門為被法院雙規和判刑的貪官們建造的奢華監獄。

本文來源:《中國共產黨新聞網》,摘自《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三冊》,原題:《中央節約檢查委員會關於處理貪污、浪費及克服官僚主義錯誤的若干規定(一九五二年三月八日政務院第一百二十七次政務會議批准,一九五二年三月十一日政務院公布)》

目前,全國範圍內專區以上機關中及團以上部隊中「三反」鬥爭任務,即將基本完成,為了正確地、統一地處理運動中所發現的有關處理貪污、浪費及克服官僚主義錯誤的若干問題,特作如下規定:

第一、處理方針

對於在「三反」運動中所揭發的貪污分子的處理,必須採取改造與懲治相結合的方針:對大多數情節較輕或徹底坦白,立功自贖者,從寬處理;對少數情節嚴重惡劣而又拒不坦白者,予以嚴懲。對浪費及官僚主義問題的處理,亦應以嚴肅態度,分別情況,予以適當解決,以教育幹部,團結群眾。只有這樣,才能嚴肅國家法紀,保持與發揚廉潔樸素的,密切與群眾結合的革命工作作風。同時,也只有這樣,才能鞏固「三反」運動的成果,有利於國家今後的建設工作。

第二、對貪污分子的處理辦法

一、對貪污分子的處理,應採取如下分類辦法:

(甲)凡貪污未滿一百萬元者,只要其情節不嚴重惡劣,徹底承認錯誤,保證不再犯,一律不以貪污分子看待,並不予行政處分。其中雖有情節較重,但仍能徹底坦白,真誠悔過、保證不再犯者,亦可免以貪污分子論處,並免予行政處分。以上兩種情況,除自動退回貪污款物外,一般可不予追繳。其中如有頑固抗拒坦白,或情節嚴重惡劣者,仍應以貪污分子論處,給以適當行政處分,酌退貪污款物。

(乙)凡貪污超過一百萬元、未滿一千萬元之貪污分子,只要其情節不嚴重惡劣,徹底承認錯誤,保證不再犯,一律不予刑事處分,但應按其情節輕重給以不同程度的行政處分,並酌退貪污款物。其中如系年歲較輕或偶一失足而能自動坦白者,或系發覺后積极參加「三反」工作並業已立功自贖者,得免以貪污分子論處,不予行政處分,惟須酌退貪污款物。此類貪污分子中如有頑固抗拒坦白,或情節嚴重惡劣者,應受刑事處分。

(丙)凡貪污超過一千萬元、未滿一億元之貪污分子,可依其情節輕重、坦白認罪程度、退贓和檢舉立功等情況,分別給以適當的刑事處分,或免刑而只予行政處分,但均應儘可能追繳貪污款物。

(丁)凡貪污超過一億元之貪污分子,一般均應按其情節輕重給以不同的刑事處分,追繳貪污款物,但自動坦白、真誠悔過、退出贓物、在反貪污鬥爭中檢舉立功者,亦可免予刑事處分,改給以適當的行政處分。

二、行政處分採用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六種辦法。在執行時,一般應根據貪污分子坦白認罪的徹底程度及參加「三反」鬥爭檢舉立功等條件,從寬處理,責其在工作上立功自贖,盡量少用開除辦法,以免無法生活,流浪社會,影響治安。其受撤職處分者,在本機關如無法留用,應由人事機關另行分配工作或集中訓練,改造轉業。

三、刑事處分,除免刑者外,採用機關管制(一年至二年)、勞役改造(二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辦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及死刑均得按情節輕重,宣告緩刑,受機關管制處分者,留在機關中戴罪工作,在其被管制期間,不敘職位並剝奪其政治權利,但給以學習機會,保障其必要的生活供給。受勞役改造處分者,集中在適當地點和適當部門實行勞動服務。宣告緩刑者,有期徒刑緩刑,可不關押,改用機關管制或勞役改造辦法,以觀後效。無期徒刑緩刑和死刑緩刑兩種,均應實行關押,強迫勞動,以觀後效。

四、計算貪污違法時間,一般應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日即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算起;但其中貪污情節嚴重惡劣者,或帶有一貫性者,或民憤甚大者,可追直到各地大城市和省城解放之日。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解放的地方,應自解放之日算起,惟起義部隊一律自該部隊建立革命政治工作制度之日算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的貪污案件,如情節嚴重惡劣必須處理,或民憤甚大而為人告發者,可作專案處理。

五、對於貪污分子退贓辦法,另作具體規定。

第三、對浪費問題的處理辦法

一、個人生活的超支與鋪張浪費

(甲)合理的超支,即為個人生活與工作上所必需的超支。這種超支有些是由於過去所規定的制度不合理或不完善而產生;如其超支的情況與同等幹部的生活水平比較大體相等,且又已經過適當的領導機關批准,則應認為合法;如未批准,應認為手續不完備,可補辦手續,不應算作浪費。今後應根據實際需要與財政可能,修訂這種制度。

(乙)半合理的超支,雖為個人生活與工作所需要,但其超支的情況過高於同等幹部一般生活水平,即便事前或事後經過批准,但其中浪費部分,仍須進行檢討。

(丙)個人生活與工作上鋪張性的超支,應作為浪費,必須深刻檢討,立即改正,今後應切實遵守制度,並在適當範圍內予以公開批評。

(丁)個人生活與工作上揮霍性的超支,不僅是嚴重的浪費行為,其中且有屬於腐化性的享受,接近貪污的性質,除應進行嚴格批評、交出多餘物品、立即改正外,並須酌予行政處分。其情節特別嚴重者,可作專案議處,酌予刑事處分。

二、集體生活的超支與鋪張浪費

(甲)集體生活合理的超支,如幹部福利,家屬補助,機關必需的招待,工作上必要的設備等,雖有超支,但屬合理,不應作為浪費。今後應根據需要與可能,修改或建立這種制度。

(乙)集體生活不合理的超支,如帶鋪張性的會議招待、應酬,過分的機關購置、陳設、建築等,均屬浪費,主管人員應做深刻檢討,立即改正。其情節嚴重者,主管人員酌予行政處分。

三、業務上的浪費

(甲)由於經驗不夠或全無經驗,負責人雖努力工作而仍然造成業務上的浪費,如建設方面和事業費使用上的浪費和損失,其錯誤應嚴加檢討,不許再犯。

(乙)由於負責人嚴重的官僚主義或經管人員失職所造成的業務上的浪費和損失,而且並無不可克服的困難,其負直接責任的有關人員,除應嚴格檢討外,須酌予行政處分。其情節嚴重因而招致國家巨大損失者,可作專案議處,酌予刑事處分。

四、對於浪費問題,一般不宜於追查過遠,應依據「三反」鬥爭開展前的具體情況,予以處理。

第四、處理步驟及批准許可權問題

一、為使各機關、部隊、學校及國營企業在目前「三反」鬥爭中能迅速解除絕大多數小貪污分子的顧慮,以利於進行教育改造,並便於集中力量在三月份基本完成專區以上機關中和團以上部隊中的「三反」鬥爭任務,各地均應於三月二十日以前,將不算作貪污分子的人員基本處理完畢,並爭取將較易處理的只受行政處分的貪污分子處理一批。在前述兩批人員處理后或在各級「三反」鬥爭基本完成時,再逐步處理浪費問題。

二、對於凡不算作貪污分子及只受行政處分的貪污分子的處理,均可依照下列辦法解決:首先召集本單位全體工作人員(包括所有因貪污嫌疑或貪污而被暫行管制者),以各級人民政府節約檢查委員會名義宣布對貪污、浪費問題處理的各項原則,切實向群眾說明上述政策,然後經過各部門節約檢查委員會準備,機關分組評議,領導批准,再開大會宣布。其中行政處分的批准權,一般採取直接上級批准制,惟撤職,開除處分,應隔兩級批准。

三、對於凡應受刑事處分或免除刑事處分的貪污分子的處理,無論黨、政、軍、民、學工作人員,均應依據本規定,經各級節約檢查委員會進行準備,然後在法院或軍法部門的領導下,由適當的行政單位組織人民法庭,進行審判,對這批受刑事處分的貪污分子及前述未處理完畢的受行政處分的貪污分子的處理,各單位應爭取在四月底基本完成。

關於刑事處分的批准權,一般採取隔一級批准制,惟無期徒刑和大貪污犯免刑的批准權,應隔兩級批准;所有判處死刑者,均應由中央及人行政區批准。

第五、克服官僚主義錯誤問題

關干官僚主義錯誤問題,在「三反」運動中,首先由於進行了首長帶頭,層層檢討,群眾批評,繼而由於從各方面揭露了貪污、浪費現象,不法工商業者向國家機關猖狂進攻的事實,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中的許多缺點,各級大多數的領導幹部,已從思想上工作上深刻地體驗到官僚主義錯誤對於國家事業危害的嚴重性。因之在「三反」運動的過程中,領導與群眾密切結合的優良作風,正迅速普遍地增長著。

對於犯了嚴重官僚主義錯誤的幹部,均應予以批評直至處分。其中有些已被撤職或停職者,有些則尚未作最後處理,對於這些幹部均應在處理貪污、浪費問題之後,再分別情況,視其反省程度,予以適當的行政處分。至於在層層檢討中,少數領導幹部向我批評尚不徹底,群眾對之尚有意見者,應在「三反」運動的建設階段再作檢討,並作出適當結論。

各單位在基本完成「三反」鬥爭任務之後,必須轉入「三反」運動的建設階段,即是要使全體工作人員進一步樹立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思想,檢查各單位業務工作的政策思想,精簡組織機構,建立工作、學習、生活的新制度,以期從思想上、作風上、組織上、制度上,保證洗除貪污、浪費和官僚主義這些污毒,樹立廉潔的、樸素的、為人民服務的革命工作作風。

根據一九五二年三月十二日

《人民日報》刊印

〔附件〕

中共中央對《關於處理貪污、浪費及克服官僚主義錯誤的若干規定》中某些條文的解釋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日)

中南局並各中央局,分局:

三月二十九日轉來江西省委電悉。《關於處理貪污、浪費及克服官僚主義錯誤的若干規定》中某些條文的解釋如下:

(一)行政處分里的降級處分主要地適用行軍隊幹部,降職處分適用於各種幹部。

(二)刑事處分里的機關管制與行政處分里的開除處分,兩者性質不同,前者重於後者。受機關管制處分者,在其被管制期間,剝奪其政治權利,不能自由行動;受行政上的開除處分者,並未剝奪其政治權利,可以自由行動和自謀職業。

(三)在處理貪污分子時,除品質極壞不可救藥者外,盡量少用開除處分,凡受刑事處分者,行政上必須撤職,但不一定給以開除處分。

(4)在「三反」運動中關於行政處分的批准權,一般採取直接上級批准制,所謂直接上級,是指受處分者本人的上一級組織而言(如區長受警告、記過等處分時,一般地經過縣長批准即可,如機關一般幹部受警告、記過處分時,一般地經過機關的首長批准即可)。關於對幹部撤職、開除的處分,隔兩級批准的決定,辦簡化與統一報批手續,一律按中央過去規定的人事任免管理制度執行。

中央

四月二日

根據中央檔案館提供的原件刊印

文章來源:《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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