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0月31日訊】(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31日電)前力霸集團負責人王又曾主導力霸掏空案,子女全被判刑,但現仍捲款潛逃海外。法務部擬修法,規定被告死亡、通緝或脫產者,在無法判刑時,法院可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決力霸案,前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等人刑度均較一審大幅減輕,不過王又曾被法官認定為主導力霸掏空案,但目前仍捲款潛逃海外未歸,無法追討鉅額不法所得,令檢調束手無策。
現行刑法規定,被告遭宣判主刑後,才有沒收、追徵犯罪物品、不法所得等的從刑規定。因此被告死亡、遭通緝、惡意脫產等,因尚未被定罪,即使遭檢方查扣犯罪所得,也無法沒收繳回國庫。
例如拉法葉案的汪傳浦、力霸案的王又曾等人,雖被檢方認定涉及重大不法犯罪所得,但因遭通緝滯留海外,一審無法給予判刑,造成被告在海外仍享用犯罪所得,或未來死亡後,資產得依法讓家屬繼承。
法務部成立「犯罪所得查扣研修小組」,研擬於刑法總則增訂「非以定罪」為前提的沒收條款,規定若被告死亡、通緝或脫產者,在無法宣告刑期時,可由法院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杜絕無法查扣犯罪所得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