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0月20日訊】就外傭在港居住7年,能否申請居港權問題,高等法院於9月30日作出判決:外傭有資格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民。
外傭申請永久居民身分 檢視香港法治程度
香港《基本法》第24條規定有6種情況可以被列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永久 性居民,其中第4款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 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但這是否適用於在香港居住連續7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 住地的外傭?
這個官司由菲律賓籍的 Evangeline Banao Vallejos 申請,她來港當外傭已25年,2008年向入境處及人事登記處申請永久居民身分證被拒,去年入稟提出司法覆核,今年8月審理。
香港現有住滿7年的外傭約12萬5千人,假設他們全部都申請為香港永久居民,然後全部再申請他們的直系親屬在香港團聚,則香港將增加約40萬名原本是外籍的永久居民,這給香港目前的7百多萬人口生態帶來比較大的變化,對現有的就業與福利結構,都產生衝擊;就是外傭因為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後可能轉行,也引發僱主因為她們的離職而不安。因此這件案子在社會上引起重大爭議。特區政府以此恐嚇民眾,也有不少民眾擔心自己利益受損而持強烈反對的態度。
然而香港是一個法治地區,基本法白紙黑字,法官如何判決引發關注。尤其是一般外籍人士在香港工作7年,申請為香港永久居民都沒有問題,為何有一個「傭」字就被拒絕,這是否涉及歧視?
居港權爭議 各方角力
類似的居港權爭議在12年前也發生過。那是基本法第24條中的第3款,也就是在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也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然而這個「所生」比較含糊,有婚生與非婚生;更重要的是,這些人的子女還不少,因為他們是香港永久居民,香港特區政府沒有理由不讓他們 來香港居住,中國政府也沒有理由阻止他們出境到香港。當時法庭判決這些子女勝訴,結果北京出來解釋基本法,認為那是指獲批單程證的才算,否決了香港法庭的判決。至今這些人的子女還在抗爭中,還發生過火燒入境處事件。
目前也還有一宗爭議也涉及基本法,那就是大批中國孕婦運用各種手段來香港生產,根據基本法第24條第5款規定,他們在香港所生的子女也是香港永久居民,當然也享有香港永久居民的各項權利。孕婦的大量湧入導致香港的醫療能力不堪負荷,影響香港孕婦的權益。但是堂堂基本法擺在那裡,誰也奈何不了。
顯然,基本法在制定的時候,偏重政治、經濟與司法條款,尤其在政治問 題上如何杜絕香港的民主發展,在司法方面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釋法 」守住底線給北京干預的權力,對這些民生條款不夠重視而出現問題。但是北京又不能承認基本法有問題而修法,除了有損中共「英明」的形象,更因為北京擔心此例一開,後患無窮,因為泛民也會要求就阻止民主化的條款進行修法。但是香港民眾都不希望事事由人大來「釋法」,因為這樣做就摧毀了香港司法獨立的精神,打開大門讓北京插手,香港的「終審庭」就變成「中審庭」了。因此至今由北京「釋法」的案例還只是3項。
利益凌駕理念之上 恐非單純司法問題
這場官司的攻防焦點,在「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的「通常居住 」4個字上。主審法官林文翰根據終審法庭之前的案例認為,「通常居住 」應了解為「以安頓作為目的而自願留下」,只要外傭自願留港工作,已滿足「通常居港」定義,而政府根據入境條例,只可限制外籍人士留港年期,不可以剝奪基本法第24條賦予已連續通常居港7年人士的居留權,故裁定入境條例指外傭「不得被視為通常居港」屬違憲。不過,林文瀚認為入境條例對外傭所施的限制不涉及歧視,因主權國有權決定哪些外籍人士可擁有居留權。
雖然政府敗訴,但是入境處決定上訴,即使上訴失敗,還有中央「釋法」的最後關卡。
然而這場官司不純粹是司法問題那樣簡單。一般來說,從法律與人權的角度出發,應該支持外傭的權利,因此泛民多站在這個立場,尤其是由幾位大律師作為核心的公民黨更是如此,案件申請人也由身為公民黨黨員的資深大律師李誌喜代表。那天公民黨黨魁梁家傑在高院外遭人圍攻,斥責梁 及公民黨要為結果負責。
那天判決,中共外圍組織的工聯會組織了約百人在場外向法官施壓,到場支持外傭的只有10位左右。在這以前,親共人士已經煽動民粹情緒廣造輿論及製作文宣攻擊泛民的立場。由於11月香港舉行區議會選舉,這種民粹式的攻擊,會有相當大的影響,因此泛民的政治人物相對都比較低調。
親共人士的這個立場,當然也與北京有關,除了把利益凌駕在理念之上一貫就是共產黨的行徑,也還因為,如果有十幾萬外籍人士突然成為香港永久居民而擁有選舉權,他們當然會支持泛民而不會支持親共人士。以香港 目前外傭中最多的菲傭與印尼傭來說,他們自己的國家已經是民主國家,而且過去也經歷過共產黨的暴亂,怎麼會認同共產黨的價值觀,怎麼會支持親共人士?加上他們不是「炎黃子孫」,也可能增加香港未來的涉外事務,這當然也是北京所不願意見到的「麻煩」。
文章來源:《看》雜誌 第98期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