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0月17日訊】律師劉巍,要求臨泉縣法院依法立案保障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得以實現。
本人劉巍,為臨泉縣常坤訴常應彬故意傷害案的原告代理人,此案管轄法院為臨泉縣法院。
常坤為臨泉縣市民,在臨泉縣設立了一個青年活動中心,在今年四月份舉辦一次青年交流活動時,本縣人常應彬帶領五六人闖入會場,將常坤毆打至傷。常坤委託代理人劉巍,起訴常應彬賠償其所受到的傷害。
而臨泉縣法院接收了本案訴訟材料之後,不立案亦不給裁定書,使得原告常坤的訴訟權利得不到實現。
2011年8月15日劉巍向安徽省阜陽市臨泉縣法院郵寄起訴狀,8月17日臨泉縣法院收到,但沒有做任何的處理。
2011年9月17號劉巍去臨泉縣法院問詢立案事宜。立案庭法官張偉經過與院領導商討後給劉巍的答復是,劉巍非律師亦非原告的近親屬,無代理此案權限;另外,還要求原告提供,由當地派出所出具的原告被毆打時的情況證明。以上答复的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
劉巍對張法官所給出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接受,依據五十八條的規定,作為一般公民,有權利以代理人的身份參加法庭的訴訟。另外在起訴狀以及相關的證據中,已經提出了明確的被告,以及原告被傷害的充分證據,依據《民事訴訟法》108條、111條的規定,有管轄的法官必須要受理。臨泉縣法院另外要求原告提供出警記錄,此行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立案規定。
同時,依據《民事訴訟法》112條規定,無論臨泉縣法院是否對此案立案,都要出具書面裁定,雖然原告多次的要求依法出裁定,都被臨泉縣法院拒絕。
結果就是原告無法上訴,當然立案亦不成,此案就此懸空。
請依法監督臨泉縣法院依法立案,保障訴訟當事人訴訟權利得以實現。
劉巍
201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