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9月26日訊】中國大陸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今年65歲普通民眾劉同璣(下面稱:劉老漢)的住房在2005年被追求暴利的開發商夥同與民爭利的當地政府沒經任何司法程序用大型機械給夷為平地,當地警方認定為施工「誤拆」。現在劉老漢的原房址上建造了一幢豪華別墅且早已住上了別人,而劉老漢卻四處流浪至今已有七年了!劉老漢手持政府頒發的權屬證書,在法院勝訴且早已生效的司法裁定曾多次到區、市兩級政府主營部門申訴,得到的卻是政府出具的一些顛倒黑白、對抗法理、能把人氣死的「躲貓貓」政府文書。劉老漢的人權侵害問題至今得不到解決。
下面劉老漢把最近收到的,由青島市政府委托被訴人(案發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上訪答復意見書》及劉老漢對該書的評論公之於眾,請大家評判(答復書中能表達意圖的每條語句劉老漢用符號括住再加以評論,劉老漢大約共評論了九句所以劉老漢稱之為九評。
(答復書受理意見欄第一行)說明接訪部門是青島市政府,信訪人在信訪內容上明確寫明投訴的對象有兩個,一個是案發地沙子口街辦慫恿、包庇開發商進行違法拆遷;投訴的另一個對象是嶗山區政府行政不作為、行政亂作為行為。而青島市政府在受理本上訪事件時既沒約見信訪人進行調查、核實,也沒給信訪人一個字的答復,而是向下繞過跨過嶗山區政府授權被投訴人(案發地街辦)出具上訪答復意見,使上訪變成了下訪、被告變法官、上訪被出賣,政府設置的信訪機關不但形同虛設而且還變成了侵害者的眼線、幫兇,信訪反映的問題像皮球一樣被踢來踢去一直得不到解決,任憑矛盾激化,加劇了社會不穩因素。
信訪人對案發地政府出具的《上訪答復意見書》的評價是:滿篇謊言沒一句實話!下面信訪人用證據、法理對該答復書逐句進行駁斥:(答復書受理意見欄第四、十一行)。這是為開脫違法侵權找的借口。上訪人向市政府投訴的是當地政府包庇開發商侵害百姓的違法行為,上訪人提供的證據有通過司法途徑上訪人勝訴且生效的法院行政裁定書,有嶗山區政府區長為法院出具的偽證公文,有上訪人名下的土地證書,有上訪人原房屋照片,有「誤拆」後開發商在上訪人原房址上建成並以一千多萬元售出的別墅圖片,違法侵權事實鐵證如山!答復書上所指的曲知兵乃一介百姓,他既沒拆上訪人的房子,違法施政又與其無關。上訪人控告的是侵權的開發商,投訴的是當地政府行政亂作為;請問這算哪門子「民事糾紛」?信訪人手持通過司法途徑確認的權屬證書是法定的權屬人,被拆遷人,司法途徑已經走過了也有了結論,請向還要通過什麽司法途徑?
(答復書受理意見欄第八行)即信訪人在政府主營機關裏沒有過戶後的登記檔案,不登記哪來的孩子(土地證書)?過戶檔案是可以有的:當地拆遷伊始,拆遷幹部讓我們持證件到拆遷指揮部去核對,拆遷辦主任曾向我們展示過我們的過戶檔案,檔案袋裏除了上述那些名為原賣房的人申請審批等表外還有一張登記在上訪人名下的變更登記表和一份我們過戶時交由土地部門備案的購房協議復印件。「誤拆」過後,該主任及十幾年前給我們經手辦理過戶手續的原土地所長曲某,在信訪人土地證書上制圖並簽名的土地校勘員胡某某等證人皆如人間蒸發了一樣,被「誤拆」的十幾戶中所有持證人的過戶檔案在政府手裏都不翼而飛了!在行政訴訟中,此前區政府曾在法庭上出示過這些名為賣房人的各種表以證明檔案不符,區長又向法庭出具了本政府從沒給第三人辦理過登記、頒證工作的偽證公文。當時信訪人作為被告第三人以事實證據揭露區政府:匿證人、刪檔案、做偽證等行政幹擾司法公正行為。政府的這些不能自圓其說的「證詞」遭法院屏棄,司法裁定書上認定信訪人證書上被告公章具真實性,證書出自被告(區政府)並具體存在。該訴訟以原告(「爭議人」)敗訴告終。
答復書上不顧事實和司法裁定再一次提出這些表的目的是蔑視司法,死不悔改!其實這些表是賣房人當初建房時要辦的手續,當然要登記在經辦人名下,這是些只能說明過去或曾經的老檔案不必更改。比如,北京頤和園當初可能登記在慈禧名下,現在變成了文物不可塗改或銷毀。再說檔案由政府填寫和保管的,檔案出錯責在政府怎能嫁禍老百姓呢?
〈劉同璣所反映的十幾戶居民均與原房主達成協議,做好房屋歸屬〉(答復意見書受理意見欄第10行)這與事實也有出入。沒有達成「協議」的還有年近七旬被「誤拆」的袁秀珍一家。而所有達成的協議都是被協議,是屈從、是天大的冤案!拆遷伊始,為了剝奪我們的財產拆遷辦主任四處宣嚷,說什麽買房違法,過戶頒證行為是前任政府共產黨腐敗等言論(法律證據見後附)。煽動原賣房戶聯合起來對買房人進行打、砸、搶、慫恿開發商斷水、斷電、短路、把我們趕出家園繼而官商合謀不經任何司法程序用大型機械把我們的房子及屋內財產夷為平地了。房屋已被先發制人的官商滅失,主動權全被違法者控制,無家可歸的人們四處流散無法聚到一起在維權的路上形成合力,當地警方對待侵權行為的投訴又袖手旁觀(警方看人下菜碟僅給少數幾戶出具了系施工「誤拆」的答復函),拆遷管理局借口是「民事糾紛」對侵權行為不給仲裁,土地局面對蓋有自己公章,上有自己官員簽名,自己頒出的土地使用證書借口2003年就劃為國有土地而不給確權。青島市建設委員會於2009年以當地警方認定為誤拆為由向信訪人下達了維持了區拆遷管理局的不予仲裁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書。警方於2006年認定的誤拆,不管不問到2009年就是肇事逃逸是故意犯罪!市建委開脫違法就是慫恿犯罪!在當地政府煽動的惡意訴訟中區政府的假證、偽言、垂簾聽審又讓眾受害人在以長官意旨為準繩的法院中紛紛敗訴(僅有劉老漢和後文提到的王老漢是勝訴人),在違法行政、枉法判案的司法雙重打壓下受害人的維權被各個擊破,(我們備有區、市兩級法院同案不同判,同案分區不同判,一案兩判,吃案,拖案,判假案,枉法判案的許多案例,有意幫助我們的善良人士可索取查閱)受害的人們只能含淚負屈地去走當地政府指引的「民事糾紛」以和為貴的出路,即和沒有法律意義上的「糾紛」達成「協議」而真正的侵害人不但能逍遙法外,還能坐收暴利,請看官商想要的結果:十幾戶其中僅有一家「誤拆」戶,在開發商不得已的情況下,得到了應得面積一半的房屋安置,另一半面積開發商以2005年房價低走時的估價折成補償款分給了「糾紛」另一方。(因一戶多宅的賣房人已有房參入了房屋安置)其他十幾戶被「誤拆」人都沒有一寸面積的房屋安置,他們只拿到2005年估價款的一半或一小半可憐的一點補償(另一半讓開發商分給了賣房人)此時房價已翻了好幾倍,受害的人們買不起開發商高價的房子只能含淚離去流離失所了!還有一戶因法院一案兩判的「失誤」,補償款被賣方全部卷走,法院愛莫能助讓受害人至今欲哭無淚了!2011年春節前夕,八十多歲的被「誤拆」人王老漢老倆口手持自己名下的權屬證書,法院生效的勝訴裁定書向侵權的「誤拆」屈服了,即按照政府給予的「出路」同沒有權屬證書且又在法院敗訴的「民事糾紛」另一方達成房屋共有「協議」開發商以2005年的估價拆款44萬元,開發商給了王老漢24萬,給了另一方20萬元。而且開發商借口資金緊張該款當時並沒到位而是打的白條。房屋、財產毀了白毀不必說聲抱歉,沒有房屋安置,什麽搬遷、過渡等費用也一律全免,還有霸王條款約束該獎的無從談起,該罰的一分也少不了。我們原居地位居嶗山國家4A級風景區,面山傍海的黃金地段,王老漢原房址上開發商建的別墅售價已過千萬元,僅就王老漢房屋面積按拆遷政策應得安置房現市值在一百五六十萬元,開發商用了個零頭就把「民事糾紛」雙方打發了,一戶「誤拆」就給開發商增效一百多萬,十幾戶「誤拆」增效多少?「民事糾紛」是借口是用來保護「誤拆」的而暴利則是「誤拆」的原動力!王老漢的大女兒哭著說∶看到八十多歲的二老多年來四處奔走,除了遭受公仆們的冷漠甚至喝斥外沒有任何結果,愁苦使二老身體每況愈下,為了阻止二老繼續遭受苦難,避免二老帶著未了的心事離去留下我們終生的遺憾,向「誤拆」低頭是我們兄妹們的集體決定。咱一個小小的老百姓拗不過政府呀!說完淚如雨下了……做孽呀!以權代法決無公正可言!「誤拆」就是搶劫!答復書上說人家都達成「協議」做好了房屋「歸屬」。意思是上訪人沒聽從安排屬刺頭、刁民。如果政府這麽認為那是對信訪人天大的冤枉!上訪人自小到老都是大大的良民。信訪人所做的一切有根有據不摻和半句假話較之上訪人揭露出來的那些糗事不知要光明磊落多少倍!上訪人是在呼喚法治,追尋的是人人都能有尊嚴地活著!
〈曲知兵於2006年8月31日起訴嶗山區政府,要求撤銷嶗集建(92)字第280號土地使用證書〉(答復書受理意見欄第5行)280號土地證書就是登記在信訪人名下的權屬證。該案即前面提到原告曲知兵敗訴的行政訴訟,答復書只提有過訴訟以證明曾經有「糾紛」,不提訴訟結果即該訴訟原告敗訴後「糾紛」已由司法消除。當時一戶二宅的曲知兵因債主逼債而質次價高的破房子又無人問津,自己說要死的心都有,後由其時任村委主任、村法人代表的親哥哥曲知軍從中撮合並許諾包辦過戶,為了幫他們擺脫困境,上訪人和曲知兵達成了購房協議高價買下了村主任弟弟的破房子,此後其兄弟們逢人便稱我是他們家的救命恩人。「誤訴」後原賣房人被別有用心的當地政府標榜成前任「腐敗政府」迫害下苦大仇深的行政受害人,挑動其訴訟並幫其匿檔案、作偽證,敗訴後失去利用價值又貶其為〈想獲得更大的利益〉(答復書受理意見欄第5行)其意:賣房人曲知兵已有房參入了拆遷補償還想把賣掉的要回來,貪得無厭、見利忘義。明明政府自己和開發商想獲取更大利益置國法黨紀於不顧去搞違法拆遷,反誣他人想獲取更大利益,為了掩蓋自己的違法行為不惜制造矛盾,破壞誠信挑起惡意訴訟;買賣有契約,過戶頒證是政府行為,誠信乃立國,立人之本,為了與民爭利,政府帶頭不講誠信自己先毀約又煽動百姓毀約;誨淫誨盜、陷人於不義,不要光明正大專搞陰謀詭計!
〈其房屋補償現存放在開發公司處保管〉(答復書受理意見欄最後一行),當初開發商曾經聲明決不同我們這些被「誤拆」戶們簽訂什麽拆遷協議(法院判決書上記錄著該證詞)請問,不簽協議為什麽不經任何司法程序強拆我們的房子?沒有協議如今為何又出現了拆遷補償款?沒有協商補償款數目是怎麽造出來的?現在是2011年房價已漲了好幾倍為什麽強加給權屬人只能以2005年的估價標準用貨幣補償而無選擇房屋安置補償的權力?2011年春節前夕開發商用2005年的估價給王老漢結算補償款時打的是白條,給上訪人的補償款的存放日期不會是2005年吧!存放在開發公司通過司法途徑經執法部門批準了沒有?請問奸商和昏官你們懂不懂國法?侵權是賠償而不是補償!受害人有權責令侵害人不但要進行財產損失、精神損害賠償外還有責成侵害人對被毀房屋原地恢復原樣的權力!
(答復書受理意見欄第九行),不知被訴人想要什麽樣的後果?真理(合法的後果)只有一個,這個正確的後果就是:上訪人持有政府頒發的、又經惡意訴訟考驗過、被生效司法裁決確認的權屬證書,上訪人是法定的權屬人,是指定的被拆遷人。政府和開發商應遵照國家法規客客氣氣地同上訪人洽談、協商、達成拆遷協議。力圖做到百姓實惠,開發商滿意,政府想要的社會穩定也得以實現。這種合法的後果是三得利!動武、動粗,以權代法強拆強遷是違法亂紀。缺乏監督制約的案發地政府依仗自己手中的權力和自認為有錢能使鬼推磨的開發商,官商勾結專靠從弱勢百姓身上榨取財富算個什麽東西!沒有制約的權力無法無天,為所欲為想要什麽樣的後果就有什麽樣的後果;上一撥想要並遂願的後果發生在2007年,因克扣過多(拆遷面積),補償過低加之掌權者濫用全民的土地出讓金迎往送來、給少數人濫發獎品,組織黨員、幹部少數人國內各地觀光、出國旅遊激起民變,政府濫用警力山上抓,家裏捕,僅我們一個小山村的人當時就讓青島市各個監獄人滿為患了!我們這一撥他們想要的後果僅差兩戶又可大獲全勝了。正告違法施政者水能載舟也能復舟!案發地政府得逞於一時而決不會長久的!
網絡有監管,輿論有導向,行政投訴又官官相護,劉老漢只能任由違法施政者任意忽悠和折磨。雖然劉老漢當著信訪官員的面在《上訪答復意見書》信訪人意見欄裏憤筆寫下了嶗山區政府違法施政死不悔改,表達了信訪人對政府的信訪答復有不同的意見但幾個月過去了又如石沈大海了。砸也砸了,拆也拆了,惡意訴訟也惡了,理越辯越明可就是不糾錯!理窮詞盡後又拖個墊背的來敷衍,說別人想獲取更大利益,見過無恥的還真沒見過無恥到如此程度的!法律法規、權屬證書、司法裁決都擺在那裏,已經七年了,後果不得而知究竟要不知到哪年哪月呀!劉老漢在此含淚呼籲:有關部門、新聞媒體、國內外關心人權的愛心人士救救我們這些老人吧!
謝謝!
上訪人:劉同璣
證據、相關法規、註釋
一、證據:1、沙子口街辦《上訪答復意見書》2、嶗山區區長偽證公文。3、嶗集建(92)字第280號土地證書。4、[2007]城行初字第6號《青島市城陽區法院行政裁定書》。5、信訪人原房屋照片一張,「誤訴」後開發商在信訪人原房址上建成並以一千多萬元售出的別墅照片一張。
二、相關法律法規:1、持過戶到自己名下產權證的被「誤拆」戶們當年是在國家沒有禁止性法規的情況下買的房,當時有199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貫徹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31條第二款:房屋所有人出賣農村私有房屋,買賣雙方自願,立有契約,交付了房款並實際管理和使用了房屋,應當認定買賣關系有效。當地政府認為需要辦理納稅或登記的,按當地政府的規定辦理。2、國家最早出臺的限制性法規是1999年5月6日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的通知》第二條:農民住宅不得向城鎮居民出售。3、2006年11月16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審理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相關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自合同履行屆滿之日起或合同雙方交付完畢之日起超過兩年的,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4、權屬認定都以土地使用證書為準。
三、被「誤拆」人大都是計劃經濟時期在老國企,集企幹了一輩子買房時已退休或即將退休的老工人,當時社會物質極度貧乏老少幾輩擠住在筒子房裏,兒大女大急需婚房成家到諸事不便的郊區去買村民淘汰下來的陋屋危房甚至村民們避之不及的兇宅鬼屋居住實出無奈。就像電視劇《走西口》、《闖關東》一樣是被窮逼的,全國各地普遍存在是特定年代的歷史產物。當時此種房屋交易是合法的,計劃經濟低工資少福利耗盡了我們的一生、僅有的一點積蓄全部投在對買來的陋屋、危房的改造和完善上了,如剝奪我們,我們將流離失所晚景淒涼……
四、政、法一家,禍國殃民!
本上訪事件就是個活生生的實例:為了獲取更大利益必須實施違法拆遷,為了保護違法拆遷就必須轉移焦點、制造民事糾紛,以便在亂中取勝。所以拆遷伊始,政府官員就到處宣講,買房違法,買房人手中的權證是假證、沒有檔案、從沒辦過、過戶頒證行為是前幾任政府共產黨腐敗等等自相矛盾的言論。煽動眾賣房人毀約並以房屋買賣合同違法為由將眾多被「誤拆」人告到法院,政府提供假證並派官員全程垂廉聽審,請求法院判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政、法一家的體制使法官慮升遷、保飯碗、只能選擇法隨權走,判案時以長官意旨為準繩。因被告們持有政府頒發的權屬證書,訴訟合同無效本應是主體錯誤、程序顛倒,法院應讓原告先行政訴訟讓法院撤銷土地使用證書再行民事訴訟判合同無效。而急不可耐的區、市兩級法院卻將兩個不同性質的案子一鍋燴,用滯後的法規去追究合法時期已經完結了的事物,判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使當事人手中政府頒發的權屬書成了一張廢紙。而此時段青島市沒有行政幹擾的其它區法院及上訴到市中級法院的此類案件,即便僅有合同(沒過戶、沒有權證)兩級法院也能以爭議時該地是否村改居、是否劃為國有土地、是否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為依據去正確判案。2005年我們村僅有兩戶在本地區法院取得勝訴。其僥幸之處在於其進入訴訟最早,當地政府正忙於制造混亂,布置違法拆遷疏忽了對法院的關照。勝訴的二被告是:持有權屬證書的被告曲老漢,法院以該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證書是該房屋權屬的有力證據駁回了原告,沒過戶的被告王老太,法院幫其從政府有關部門調閱了該村已於2003年整體征收為國有土地的省政府批文,以國有土地上房屋所有人身份不受限制為由判合同有效。較之勝訴的曲、王兩人,同村僅稍後幾天以同樣理由和訴求被告到區法院的買房人郝女士,當時法官察看過她的宅基地證書後說沒什麽問題,律師也不必請。誰知開庭前接法官電話稱,奉指示你們這類案子現在不判,政府要研究,開庭時間另行通知。該案被拖了大半年後才開庭,持有政府頒發的土地證書的郝女士被判合同無效,互相返還房屋和原房款上訴到市中院又被維持了原判。隨後郝女士又以財產侵占為由將賣方告到區法院,所謂的財產即早已被開發商「誤拆」的房屋,當時已變成了開發商手中可任意決定多少的補償款了,該財產即房屋先前已被區、市兩級法院判給了賣方,何來財產侵占之說?可出爾反爾的區法院不但立了案,還判了一家一半(補償款),手握兩級法院勝訴判決的賣方當然不服上訴到市中院,市中院怕涉嫌一案兩判不敢效仿區法院,所以只調解不判,調解不成就拖、一拖就是一年,心虛且怕夜長夢多的開發商明該案仍處訴訟之中卻私下和手持前次兩級法院勝訴判決的賣方簽了協議讓賣方卷走了郝女士全部的房款。手持物權證書的郝女士財產被法院折騰沒了,幾年的官司已債臺高築又被先:「誤拆」後剝奪、遭受行政、司法、黑勢力三重打擊,如今郝女士的腦子已被刺激壞了,終日自言自語瘋瘋癲癲,生不如死了…….
勝訴歸來的「漏網之魚」曲、王兩人仍遭到拆遷辦和開發商的拒絕簽不了協議,沒過戶的王老太認清了形勢選擇了妥協,拿了一半的補償款離去,而持證又勝訴的曲老漢據理不讓,當地政府只好充當被告協助敗訴的原告到法院以行政訴訟的方式讓人告自己,原告以被告區政府給第三人曲老漢頒證屬行政違法,請求撤銷曲老漢的宅基地使用證書。此時在周村中一直持觀望態度的三個原賣房人也將各自的買房人劉老漢、王老漢、袁老太列為被告的第三人加入了政府組織的行政訴訟。四個行政案都被分到城陽區法院審理,先開庭的第三人曲老漢被法院判了撤銷土地使用證書。
稍後開庭的劉老漢幸虧在開庭前向該法院遞交了一份萬言申訴書《強權逼法律退避三舍—嶗山區政府行政涉黑》並表示該院如不秉公判案將一並投訴。多虧了行政訴訟異地審理,多虧了申訴書及時揭露了真相,雖然區政府把在前次法庭上的表演在本次法庭上如法泡制即匿證人、騸檔案、作偽證,但在質證中這些不能自圓其說的證詞遭法院屏棄,劉老漢及劉老漢之後開庭的王老漢都得到了法院同案不同判即駁回原告(同案指前面判撤證的曲案)後面將開庭的被告第三人袁老太的原告開庭前撤訴了(見後附法院行政裁定書)。所以說被「誤拆」的十幾戶中,劉、王二老漢是唯一在司法上勝訴的兩人,是違法行政圍剿下的漏網之魚!有了司法裁決可拆遷辦和開發商仍不認賬,劉老漢只好四處投訴、上訪、卻毫無結果,八十多歲的王老漢挺不住了在2011年春節前向「誤拆」屈服了(前文有記敘),違法侵權七年後劉老漢終於等到了這一份《上訪答復意見書》,唉!這哪裏是答復,更像是一杯毒酒。期望用上訪來伸冤那是飲鴆止渴、畫餅充饑!
我們的律師曾被中共官員斥責是對抗政府、報復社會,要吊銷其執業資格砸其飯碗,嚇得該律師連忙退出中止了代理,全市的律師萬馬齊瘖沒人敢替我們說話,各級政府主營機關抱團不作為,各級法院抱團枉法;聯想到濫用警力鎮壓民眾,指派區長給法院作偽證等諸多事。非一般人能做到,我們猜測:這人應是2005年該區違法拆遷時當任的該區一把手嶗山區區委書記,現任青島市政法委書記的李某某,青島市的公、檢、法、公證、信訪都是他的管轄,他是幕後黑手、最大的嫌疑人。(詳情可索閱我們的上訪信《偽證無罪,搶劫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