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9月12日訊】(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12日電)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30日截止,財政部賦稅署提醒,除了免辦理暫繳申報或已申請延期、分期者外,超過期限補報補繳要加計利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除免辦理暫繳稅款或已申請延期、分期繳納者外,沒有在9月30日以前繳納100年度暫繳稅款,但在10月31日以前補報及補繳者,將從10月1日起至繳納日止,依照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08﹪按日加計利息。
南區國稅局表示,如果在10月31日仍未辦理暫繳,稽徵機關將依規定方式算出暫繳稅額,並加計1個月利息,寄發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要求營利事業於15天內自行繳納。
賦稅署指出,依所得稅法及相關函釋規定,免辦理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獨資、合夥及經核定小規模營利事業;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於暫繳申報屆滿前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上年度營所稅無應納稅額,或今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暫繳稅額在新台幣2000元以下。
應辦理暫繳申報的營利事業,賦稅署提醒,可多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 (tax.nat.gov.tw)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