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正案大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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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7月28日訊】(中央社記者唐筱恬、賴又嘉台北28日電)纏訟23年的學童陸正撕票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高院更十一審認定,判決被告邱和順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以下是陸正案相關大事記。

–民國76年12月21日,新竹市學童陸正在補習班放學後,遭邱和順等人擄走,因為陸正掙扎咬傷邱和順,因而遭到殺害棄屍丟入海中,屍體至今未被尋獲。邱和順隨後向陸正家中勒贖新台幣500萬元。

–77年間,警方接獲密報,先捕獲共犯余志祥等人,隨後供出邱和順是主謀,警方在同年10月宣布破案。

–78年11月,新竹地方法院宣判,判邱和順死刑。

–81年1月16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邱和順維持死刑判決。原被判處死刑的共犯吳金衡改判為無罪,共犯黃運福、朱福坤、林信純和吳淑貞4人則分別改判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10年不等的刑期。

–83年9月29日,監察院通過前監察委員王清峰所提彈劾案,彈劾偵辦陸正案的10名警員、2名檢察官,彈劾理由為檢警在辦案時對涉案人「施以強暴脅迫」及「草率結案」。

–85年7月13日,陸正案另一被誤以為已經死的犯嫌林坤明,在高雄因一張罰單「死而復生」,被警方逮捕到案,但否認犯案。

–94年4月8日,高院更八審判決,邱和順被判處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一審被判死刑的林坤明這次獲改判17年,吳淑貞和吳金衡各判刑11年。

–98年4月13日,高院更十審宣判,邱和順仍然被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林坤明兩案合併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吳淑貞有期徒刑11年;吳金衡則因更十審審理期間死亡,因此公訴不受理。

–100年5月12日,台灣高等法院更十一審宣判,邱和順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同案共犯林坤明被判刑17年,邱和順的女友吳淑貞判刑10年。

–100年7月28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高院更十一審認定,判決主嫌邱和順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同案被告林坤明17年徒刑、吳淑貞10年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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