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瑞生:事故賠償“先簽有獎”是什麼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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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7月27日訊】

事故賠償,先談人道

7月26日凌晨1點,“7?23”動車追尾事故遇難者林焱家屬首先簽訂傷亡賠償協議,獲得50萬元賠付。根據鐵道部有關規定,此次賠償標準是17.2萬元基數再加上20萬元保險理賠總共37.2萬元;另外還加上遇難者家屬交通費、埋葬費、家屬贍養費等共計不超過45萬元;事發後在短時間接受談判並簽訂協議的可視情況酌情予以數万元獎勵。

這個賠付方案讓人看到一些進步。 2008年膠濟鐵路事件後,根據書面約定賠付標准設定為20萬元/人,此次林焱家屬的賠付標準有所上升。以往,有關方面在製定賠償程序和標準時大多是單方面的行為,只有災難處理人員和法律人士參與,拋開了受害者,而這次受害者可以參與談判簽協議讓人稍感欣慰。

但是我們也發現,17.2萬的基數沒有變化。其中,1951年制定、1992年修訂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迄今已實施19年之久,強制保險的最高保額始終為2萬元(另外15.2萬是依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所作的賠付)。這顯然和時代和經濟發展不相匹配。本質上說,鐵道部依然沿襲了傳統責任事故處理方式​​,即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措施基本上以行政為主導,市場發揮的作用很小。

而在成熟的市場經濟中,公眾責任保險則在突發事件的善後處理中扮演重要角色。美國各種責任保險佔非壽險業務的40%至50%,歐洲、日本都在30%以上。事實上,早在10年前很多人大代表便建議建立公眾責任制度。但是,公眾責任保險保護的是第三方即公眾的利益,而支付保險費用的卻是業主本身,以鐵老大自居的鐵路部門顯然很難自降身段,為他人作嫁衣。

在約定賠付環節,同樣看到計劃經濟、行政主導的影子。報導稱,各街道、鎮組成的32個談判組力爭在7-10天內處理解決善後事宜。如此急躁,我想相關部門是想盡快平息事端,因此限定十天搞定。但此情此景下,受害者很容易只是被當作憐憫對象,而不是權利方。眾所周知,只有平等談判,反复協商,相互妥協,才能達成一致意見。並且,一些受害者和家屬可能不懂怎樣處理賠償,也可以聘請律師代替他們跟責任方談判。而政府可以作為中立方,向災民提供法律援助。即使賠償標準初步方案出台後,災民若不滿意,也應該有司法救濟的途徑,例如可以向法院起訴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如果急於在幾天內“擺平”,不僅無視法律和人道,也違背了加快賠付以維護受害者權利的初衷。

至於先簽訂協議便給予獎勵,這一做法似曾相識,活脫脫的拆遷邏輯。把受害者當釘子戶,這顯然不是一種人道主義的激勵手段,也讓依然心懷悲慟的公眾倍感悲涼。

文章來源:網易博客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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