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貴州公民賈愛英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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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7月15日訊】我叫賈愛英,家住貴州省貴陽市花果園建設銀行宿舍,丈夫楊復七是建行的職工。禍起於我們家名下有的私有財產,因為,貴陽市宏益房開公司要拆遷我們的房屋,不按有關拆遷標準補償我們,我丈夫不簽字就被中共司法1次拘留15天,我丈夫再不簽字,又被中共公安於2011年3月實行逮捕,至今已經被關押了104天。

由於我丈夫要有做人的尊嚴,不願意在槍桿子底下順從強權者,得罪了大老闆,於是,大老闆指使法院、公安和工作單位建設銀行全方位的對我家進行迫害。

原因是,我是下崗工人,下崗後,我拿著下崗証按照有關政策,把我家一樓的住房辦成再就業的崗位,經營瓶裝水和酒類,領取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從2000年起,已經經營了11年。可是,在拆遷時,房開公司只按住宅對我們進行補償。貴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築遷裁字[2010]68號文是這樣裁決的,”“設計用途為住宅。對被申請人作如下補償安置”。

明明我們已經辦成了經營就業房,並且已經經營了11年,房開公司卻按設計用途房給我們進行補償。

當拆遷公司在動遷時,一位工作人員來我的門面買水,問道我們的拆遷意見,當時我說,應按經營性用房標准進行安置補償;該工作人員明確說:“只能按住宅房來安置補償”;當聽到我們堅持要按門面房進行補償後,房開商就不來找我們協商有關房屋拆遷的事。在房開商從未與我們談定拆遷的事的情況下(按規定“經協商3次”後,才可以強拆),2010年11月22日,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就給我們下了行政裁定書“(2010)南行初字第102-1號”。規定時間,要求我們騰空房子交給房開公司,我們提出異議,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故沒有按法院的裁定搬遷。 12月27日,法院便以“拒不執行”為由,對我丈夫拘留15天。我丈夫再次拒絕簽字搬遷,2011年3月14日,就遭到了南明區公安分局的逮捕。

就在我丈夫被逮捕期間,我兒子麵臨著高考,我在不斷給有關政府部門和領導申訴我們家的問題時,不但問題得不到解決,事態發展更嚴重。 4月6日至16日,我們家的房屋被南明區法院強拆,家庭的許多必需品都不知了去向,我們母子倆被迫流落街頭,成為了無家可歸的赤子。兒子沒有去處,只能呆在學校裡,司法機關到學校威脅兒子,老師都出面說,現在正是高考準備關鍵時刻,請他們不要騷擾我兒子。然而,司法人員就是要找我兒子談話。我兒子說:“我家樓上樓下都住得有人,房子是我們的私有財產,我們又不違法,你們為什麼拆我家房子,抓我家爸爸。”司法人員不語不說,還要逼我兒子老師簽字,遭到了老師的拒絕。然而,因為司法機關的騷擾,我兒子被迫放棄了高考。

我呼喚我們做人的人權!

我呼喚我們公民的合法權益!

放我丈夫回家吃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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