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長青:轟動全美殺女兒案為何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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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7月6日訊】佛羅里達州25歲單親母親凱西•安東尼(Casey Anthony)涉嫌在2008年殺死兩歲女兒科麗案,是繼球星辛普森涉嫌殺妻案之後,最吸引全美、乃至國際媒體關注的大案(中國媒體也有很多報導)。此案自三年前就被媒體一路追蹤報導,最近在連續30天開庭審理、91個證人出場後,絕大多數媒體評論員、司法專家、普通民眾都認為是凱西殺害了自己的女兒。判決前一天的各種網路民調顯示,認為凱西“有罪”的在77%到87%之間,可謂輿論一面倒。

簡單概括來說,一級殺人罪是事先蓄謀的故意殺人;二級殺人罪是故意殺人,但沒有事先計劃;三級殺人罪是意外殺人。凱西案被控一級謀殺罪,在佛州可被判死刑。

但5日下午12名陪審員作出裁決:凱西被控的殺人罪全部都不成立!一級、二級、三級殺人罪全部“無罪”。只是被控的其他四項“對警方撒謊”被判有罪。對謀殺案的“有罪”或“無罪”的判決,必須是12個陪審員一致通過,任何一個陪審員不同意,裁決都不成立。

這個判決一出來,美國電視的評論家和法律專家幾乎一面倒地表示震驚,和當年的辛普森案非常類似。他們使用的最多辭彙是“天哪”、“無言以對”。在奧蘭多法庭外聚集的五百多民眾更是吃驚,聽到判決結果後很多人為科麗鳴不平,有人高喊“凱西是殺人犯!”

我對美國的各種司法案件都很有興趣關注,因為司法判案是展示這個國家體制的最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它最能清晰而直接地體現對“個人權利”的保護。而對謀殺案的跟蹤,除了能瞭解和學習美國司法之外,還因為它們像電視連續劇般地吸引人跟著判斷、推理。

這次凱西案,和辛普森案類似,具有相當的典型意義,非常值得對“無罪推論”“證據優先”“程序正義”這些司法原則相當淡漠的整個華人世界學習、深思。因為這又是一個典型的“寧可錯放三千,也不隨便冤枉一個”的案例,和專制社會那種“寧可錯殺三千,絕不放過一個”的做法正相反。

雖然絕大多數專家和普通民眾都認為凱西“有罪”,殺害了她的女兒,但與此同時,絕大多數美國人都表示尊重宣判結果,而且認為,這個判決再次展示了美國陪審團制度的優越——它比“由法官裁決”更能保護被政府的檢方起訴的“被告”,也就是說,更有利於不冤枉無辜。

我陸續跟蹤了過去30天對這個案子的審理,全程觀看了7月3日原告和被告律師的最後申訴總結。基本是兩個感覺:一是從常識和邏輯上,這個兩歲女孩是她母親殺的,或至少孩子的死亡跟她有直接關係;二是從人證物證上,此案缺乏實質性證據。雖然我個人基本斷定孩子是凱西殺的,但以對美國多年司法的觀察和認知,在宣判前我跟朋友打賭:有罪還是無罪(檢方指控的一級謀殺)?朋友說:“有罪”;判無罪的可能是多少?朋友說:“零”。結果我贏了。

為什麼從常識和邏輯上看,孩子是她母親殺的?起訴方的檢察官用編年史方式,從孩子“失蹤”起,逐日向陪審員推理和證明,2歲的科麗是她母親殺害的,主要證據是:

一是孩子“失蹤”31天,凱西才讓外界得知,而且還是因孩子的外婆向警方報案導致她無法繼續回避。之前孩子外婆幾次問外孫女怎樣了,凱西都編各種謊言推諉。檢方起訴後,凱西又說孩子是在自家游泳池意外淹死。按常理和警方百分之百的實例都是:孩子如果意外淹死,家人不可能掩飾,因為那會把一起無辜事件,變成謀殺。

二是在孩子失蹤後這31天裡,這個做母親的不僅毫無悲傷,還去參加聚會,跳舞喝酒,並在胳膊刺上 “美麗人生”的意大利文字。等於告訴世人,沒了孩子,凱西的人生才自由、美麗了。

三是在凱西的車裡發現人肉腐爛的味道。凱西的父親和停車場員工都作證說,那種屍體味道終生難忘。美國實驗室做出的氣味測試也證實,車上氣味來源於人的屍體,而不是凱西說的垃圾。

四是在凱西的車裡查到致人昏迷的三氯甲烷的味道,專家查出凱西的電腦曾搜尋過三氯甲烷。

五是在孩子遺骸的嘴上、鼻子上有膠條(封嘴),在凱西家查出那種膠條。

六是在發現孩子遺骸處有科麗最喜歡的玩具,顯示這是從科麗家裡帶出來的,兇手或扔孩子屍體的人瞭解孩子癖好,是和孩子親近的人。

七是凱西在案發後多次撒謊。甚至指控父親和弟弟都曾“性侵”她,還遭母親虐待等。她父母開始維護她,後來都作出對她不利的證詞。

起訴律師在法庭上展示的這些事實,通過電視直播,激怒了無數美國人,電視評論和輿論幾乎一面倒,不僅認為就是凱西殺死了孩子,還認為她是一個滿口謊言、行為不檢的惡毒女人。

既然有上述這些事實,為什麼又說從人證物證上,缺乏實質性證據呢?因為凱西辯護律師的最後申辯總結,強攻此案缺乏“直接證據”這一點。

在美國法庭,被告律師不需要提供“無罪”證據,他只需攻擊、否定起訴方律師提出的證據,就可能贏得官司。對被告來說,他(她)可以選擇沉默,即不需接受對方律師的交叉盤問。這也是美國司法強調“無罪推論”的內涵之一,即被告不需要開口宣稱“我無罪”,因為在宣判之前,他就是無罪的。

在歐洲,被告必須開口,他們的邏輯是:如果他是無辜的,為什麼不為自己辯護?但美國的法治精神是:正由於他是無辜的,所以不需證明自己無罪;而是由原告方證明他有罪。所以人們在電視直播的法庭審理上,被告凱西從始至終一言不發,什麼話都不需要說;全部都由她的律師去說,去反駁原告律師提出的證據:

第一、此案沒有人證,即無人證實見到凱西殺人。沒有人證這一條,指控就少了一半份量;

第二、物證不充分。檢方沒有拿到DNA、血跡、手印等直接證據;

第三、無論凱西在孩子失蹤後有多少不符合常人的舉動,都不能直接證實孩子是她殺的。

起訴律師只是“推理”,但推理不等於是證據。尤其是作為檢方證人的加拿大專家說凱西電腦顯示有84次在谷歌查看三氯甲烷(美國專家查出只有一次),但這個“證據”更遭被告律師反駁,認為違反“程序正義”,因加拿大人不受美國“偽證罪”懲罰。另外發現孩子屍體的“犯罪現場”曾被人動過,按美國法律,在“不是原狀”(也就是被動過)的現場得到的“證據”無效。

美國司法很注重三個原則:無罪推論、程序正義、直接證據。著名的“一隻臭蟲”理論,即指如發現程序不正義,整個案子就得撤銷,就像一碗面裡發現一隻臭蟲,這整碗面就得倒掉一樣。當年辛普森被判無罪,也是因為被告一方猛攻檢方有違“程序正義”一點:犯罪現場實物(帶血的手套)被挪動,或有偽造證據之嫌;另外該帶血手套太小,不是辛普森的型號等。這次被告律師在最後總結辯論時,又再次提到“一隻臭蟲”理論,強調此案有違反程序正義處。當然更主要的,是沒有直接、實質性證據,所以有“合理懷疑”(reasonable doubt)的空間。

最近由於寫關於桑蘭赴美打巨額索賠一案,在網上查詢了一些被告律師莫虎的資料(莫虎本人也被桑蘭起訴),看到他在接受電視訪問時談的一個案子。那是莫虎擔任紐約警察局審判廳長(即警局的法院院長,專審內部警察的案子,如同軍隊的軍事法庭庭長)時,一次警方在突查紐約黑社會頭目家時,查獲警察局文件,顯示警局有內賊。文件上的指紋是警局一個偵探。於是那個偵探被起訴,但莫虎最後判他無罪,理由是,這個偵探說,他曾到局長那裡查過文件,指紋是這樣留下的;而當時沒有查到其他證據,證明是他把文件交給黑社會的。莫虎從警局退休多年後,這個偵探又被抓獲,被查出他不僅跟黑社會勾結,並做他們的槍手殺過人,後被判終身監禁。有人問莫虎,當年那個案是否判錯了,放走了罪犯。但莫虎仍堅持原判,強調判案必須靠證據,僅靠推理不能成立。

莫虎的這個宣判,主要是遵循了無罪推論、證據第一的法治原則,仍是“寧可錯放三千,也不可隨便冤枉一個”的理論。在美國影視作品中,也有很多這樣的案例。例如我曾看過多遍的一部影片叫《難以攻破》(The Untouchables),描寫警方如何擊敗芝加哥黑社會。對那個黑社會頭子(真人真事)人們都知道他殺人犯罪,但就是拿不到實質性證據。最後是通過查他漏稅,把他定罪,送進監獄,由此才打掉了芝加哥黑社會的氣焰。該片十分體現美國司法那種“絕對看重證據”,而不是情感、情緒、甚至邏輯推理。

所以,無論是當年的辛普森案,還是今天的凱西案,雖然根據那些披露的案情顯示,辛普森和凱西有相當大的可能是殺人犯,而且具體細節既刺激人們的感性(孩子的天真可愛,母親的冷酷和撒謊成性),也促人們理性推理。但在判案時,那些情感、情緒,包括推理、邏輯等等,都應該讓位給“證據”,讓位給“無罪推論、程序正義、證據第一”這些法治原則。哪怕明明知道是放走了“罪犯”,也不可在程序正義上有瑕疵。

辛普森和凱西兩案,讓公眾法庭(public opinion)早已裁判的“殺人犯”逃脫,不僅不是美國司法的缺陷,恰恰是美國司法制度的一個偉大之處,尤其是其陪審員制度。此案的12名陪審員和5個候補,都是非常普通的人,而且他們被選中,必須經過被告律師審核、面試、通過。這就無數倍地加大了“判罪”的難度,使代表政府的檢方起訴“個人”時,無法依賴對陪審員的選擇而影響裁決傾向。在這個得到媒體和大眾關注的案件的30天審理過程中,陪審員被隔離在旅館,不許看報紙電視,不許上網,更不許和家人談案情,為的是不受任何外界影響,只是根據法庭上的證據來獨立判斷,從這個意義上說,陪審團的裁決,是更值得尊重的。

正如福克斯電視一位評論員所說,他聽到無罪判決,完全驚呆了!這跟他原來的認知和判斷大相徑庭。但他說,這就是美國的偉大之處,這種制度是美國的驕傲,他接受這個裁決,他尊重陪審員制度。雖然這個案子引起很多美國人的不平,甚至憤怒,但他們接受這個結果,因為這“12個人”的制度是美國法治的象徵之一!(caochangqing.com)

2011年7月5日於美國

2011-07-06

文章來源:曹長青網站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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