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言博客 】原形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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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7月4日訊】【禁言博客】原形畢露

虛張聲勢,請別濫用人民的名義!

不久前,大陸經濟學家茅於軾,在財新網發表了題目叫《把毛澤東還原成人—-讀《紅太陽的隕落》的文章,歷數毛澤東的罪惡,引發了毛左們的不滿。最近,毛派在各地成立了所謂的“XX市、XX省人民公訴團”,向全國人大提起公訴茅於軾,和《紅太陽的隕落》的作者辛子陵的請求。“博客中國”,有一篇題目叫《我為“人民公訴團”做一回高參》的評論章,文章說: 我給“公訴團”提幾條參考意見:

一、“人民公訴團”應改為“公民控告團”。“人民公訴團”的稱呼,名“不正”,要改名。理由是:“公訴”,是指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犯罪事實、懲罰犯罪人的訴訟活動。叫“公訴團”,就鬧了個笑話——難道這些人能取代檢察院?這些懷念文革歲月的同志哥們,要學點起碼的法律知識了。

二、未經正式授權,不宜稱“××市、××省人民公訴團”、。應當承認,烏有之鄉和各地“公訴團”的組織者們,確實才華橫溢,他們比“百萬群眾唱紅歌”的組織者們,更擅長“造勢”——“百萬群眾”畢竟不及“××市、××省人民”聲勢浩大。不過,我想提醒的是:一二百號人聯署,就敢打出“××市、××省人民公訴團”的旗號,不但公然侵犯了公民權利,也會讓人私下竊笑:都甚麼時代了,還玩百十號人馬,自稱司令,千把號“紅衛兵”,號稱“百萬雄師”那一套?有理說理。就事論事。依法控告。不能“拉大旗作虎皮”!——借“人民”之刀殺人的悲劇,不能再上演了。

三、不要“有罪敲定”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所以,在法院認定茅於軾和辛子陵的犯罪事實成立之前,將“煽動顛覆”、“製造動亂”等等嚇人的罪名,扣在他人頭上,這可有嚴重的違法、侵權之嫌啊。 再次提醒各位:不要做無法無天的“革命群眾”,而要做知法、守法的“公民”!——在行使公民法律權利之前,首先自己要學法、懂法、守法。否則,讓天下人恥笑:甚麼“烏有之鄉”?“烏龍之鄉”吧!

富人走為上策 窮人路在何方?

今年4月,招商銀行和貝恩公司發佈的《2011中國私人財富報告》指出:"在接受調查的人均可投資資產超1000萬元人群中,有高達60%的人士已經完成投資移民或有相關考慮,在可投資資產規模在1億元以上的企業主中,已經完成投資移民或正在考慮的受訪者的比率也高64%。“博客中國”上,有篇署名閆和成的文章,對這種現象進行評論說:在一九九九年以來的十年間,以富人和知識精英為主的中國人入籍美國、加拿大等國家的人數約有二百萬人。

因為移民,僅去年一年,從中國流向加拿大的財富,就有幾十億元人民幣。文章說,出現這麼大規模的移民潮,必有內在原因。中國人有了學歷、有了錢,就急著移居國外,表面看是為了子女教育、國外的生活環境和旅行方便,其實,是對政府失去信心,用腳投票。當今中國社會矛盾尖銳,官民對立,貧富分化,社會不公,貪腐橫行,問題食品層出不窮,環境污染日趨嚴重,在這些富豪和精英分子看來,現時的祖國,就像爛泥潭,個個避之惟恐不及。

文章最後說,在中國的所謂改革開放之初,有人提出 ,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如今,先富起來的人,扔下大部分還沒有富起來的人不管,棄國而去,跑到國外享受生活去了。富人走為上策,窮人呢,路在何方?

原形畢露

有網友發帖說:在香港銅鑼灣,遇到一個出租車司機,我問他,黨會不會把香港變成跟內地一樣?他回答:不會的,因為它要讓香港演戲給台灣看,等到台灣上當之後,才會原型畢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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