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7月1日訊】普陀區人民法院院長閣下:
下此戰書並非是要向法律挑戰,目的僅在向貴院主張權利。
由於管轄權屬的緣故,原告1999年9月9日訴“上海草原房地產經營公司”動遷安置違約一案有幸得貴院審理。按說一樁情節並非複雜的訴訟以我國現下正不斷完善的成文法律為據本無需多費審理時日,但不知何故本人在訴訟前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之結果與今日向貴院尋求支持之遭遇竟異曲同工。當然也有差別——前者為“推”,貴院是“拖”。百姓之難;不但要面對工作學習的快節奏、高頻率,還要同時承受權力部門的慢速度、緩動作。哀何其大也!
貴院受理之初以“簡易程序”對本案進行審理英明之極;只要雙方如實呈供各自證據法庭再依職權進行必要的簡單調查則是非立判。 99年10月19日第一次開庭被告即陷被動(以原告的理解),然其倒也有手段——“證據沒帶!”。法官說“從速拿來”!於是休庭。這一休便將三個月休去。
第二次開庭已是2000年2月18日,不知貴院如何操作;宣布以普通程序開庭。此番被告準備“充分”,沒帶與原先說法有關的必要證據卻以偷天換日手法將問題引入“複雜”——第一次開庭時說原先約定給原告的安置房源因故轉配他人而此次卻稱該房源當初已以合同方式轉讓給了其他房產商。至於新的證據則仍未帶齊。如果是院長您親自審理此案會如何控制局面?法官說將嘗試調解,於是休庭。這一休便過了六個月的普通程序審限。
時限一過,原告即呈上《關於要求加快庭審進度的敦促函》一紙催促早日結案,豈料音訊全無。倒是在3月未收到法庭轉交被告《答辯狀》一份;其遣詞荒唐、漏洞諸多且竟敢對原告行人身攻擊、名譽損毀。被告遲至此時方才答辯可見其訴訟經驗之“老到”,技術處理之“巧妙”。而其白紙黑字指控原告刑事犯罪則未免“面目猙獰”。原告四月四日備妥書面反駁即不斷催促法庭盡快審理,法官告之須等對方《反訴狀》出來。四月未原告收到法庭轉交的《反訴狀》,5月10日將對《答辯狀》的反駁與對《反訴狀》的回應面交法官並再次催促開庭。法官告之再等,這一等便……據說連主審官也換了?
本案雙方的爭執是因為其他途徑無法解決才告至法院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及時審結不但是職責更是義務。不知貴院在本案中的延遲、變故是否依法有據?是否手續完備?是否情有可原?是否確係工作需要——這是一個十分冠冕堂皇而又符合國情的說法?
以原告的觀察,被告在本案審理中的表現令人難解;其刪改證據以為己用,是低估法官的智力。其拒行義務藏掩證據,是蔑視法庭的威嚴。當然對原告就更不在話下了;信口胡編、閉門亂造只是小菜一碟,別的什麼人唯恐沾邊的“侮辱人格、誹謗名譽”的把柄照樣白紙黑字地往法庭上送——敢情是氣糊塗了(竟然有人敢告我)!同樣令人難解的是貴院面對這一切似乎無動於衷。是寬容?是無奈?是默許?是偏袒?這一切教原告浮想聯篇……假若我也有這等待遇——普陀區內我誰不敢欺負!
近來有一句話:“該辦不辦,也是腐敗。”那麼“該判不判”是什麼?原告手無憑據不敢妄下定論。但其中有否“貓膩”? “一分司法失誤,十分社會罪惡。”——多麼深刻精闢的剖析,說這句話的該劃入哲人一類。當今不少社會問題的宕積其實是因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乏力而致,貴院希望多一個問題?高院正在努力解決積案過多的問題,貴院不認為這是個問題?
古裝戲中有句台詞:“汝不戰不降,意欲何為?”何等氣慨,但也有點無奈。可憐原告連這一句也喊不得;因為對陣雙方當中隔著個未曾謀面的審判員。既是審判員就應該做點什麼,不然便成了擺設。社會公正是通過法律來體現,來保障的,否則要法律幹什麼?法律的本意在於規範,在於救助。規範應嚴格、救助須及時。否則要法院幹什麼?
現代文明社會應該是一個講理的社會。行為要合理,思維也應合理。法院則不但講理,還講法。法還講究程序。按《民訴法》第135條的規定貴院很快就要在本案中用足了政策(不知是否另有什麼內部規定?),莫非貴院以為上一級法院也會同意目前這種無所作為的僵局是一種最理想的態勢?難道貴院認為這是一種最稱心的社會“穩定”?難道貴院認為自己這樣做就是在為普陀區的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作貢獻?貢獻什麼? ——苦主的權益? ——法律的公正? ——法庭的尊嚴?難道貴院已料定原告不會把自己變成一支矗立在外灘牆上的火炬? ——原告正好不會!所以,請亮出你們的判斷。原告在第二次開庭時已經表態;並不指望一審勝訴——極有可能存在的非正常乾擾大概要在更高一級或者幾級的理性面前才會仃步。
這社會是一個舞台,我們在欣賞其中精彩的同時也不得不同時面對其中的醜陋,法庭也是一個舞台,我們不必諱言其中也會有可能存在不好意思公諸於眾的消息——錯案追究制度正是為此而立。原告會坦然面對一審之輸贏,只要這輸贏以貴院的宣告及時表現出來。
原告走上法庭之前是做了一點思想準備的,但沒曾想本案會給貴院帶來這麼大的為難。從跡像看目前這種仃頓好像是因貴院的猶豫所致。只不知這猶豫因何而起?由何而來?審限延期應該是要經過院長審批的,不知貴院長、貴院監察室、貴院審判委員會本是否知曉本案的實際狀況?據說法院審案是要經過討論的,不知有關本案的討論都記錄了些什麼?任何業務流程都應該有一個內部控制的問題,誰該為本案審理的控制負責?原告知道有時經辦人員會遇到方面方面的影響,希望這影響不是來自上面!為此原告請求晉見貴院長面陳心結,但願院長的接見能撥去原告心頭之虞。
原告在街道辦事處工作,其他部門可以推諉的一些事情街道辦事處卻不得不去“托底”。法院也有類似情況;別的地方解決不了的糾紛法院則必須要給個“說法”。兩者也有區別;街道工作重在“協調”而法院則力在“強制”。街道“協調”之難在於規矩粗略不便操作。法院應該沒有這麼普遍的問題?社區工作實踐與多年法制教育使原告深知“依法辦事”的重要,因此至今一直持耐心、低調的態度。但實在耐不住了也免不了高聲一句——貴院沒有理由讓一個信賴法律的公民失望,貴院更沒理由挺身阻擊公民的合法權益!
原告生性不肯低聲下氣,故本文許謙躬不足。如有錯辭,貴院盡可不留情面。為節省訴訟成本,原告不再附上全套書面資料,這些貴院都有。原告相信法律的公正,但這並不意味每一個從事司法的人都能時時公正。原告只要求一場平等的公堂對質,一段正常的司法審理,一個合理的或者是及時的審判結果。相信在貴院長的過問之下目前這種讓人起疑的情況應該會有改善!
即使院長工作繁忙無暇接見或者本案事輕院長無意過問,也請院長能指定貴院某個職能部門關註一下本案。因為接下來有關本案的一些建議、措施可能就會需要院長閣下再次審批。原告等著這場接見,等著貴院的正式答复,等著因為自己的耐心因而還顯得不算太晚的再次開庭,等著一個遲早必然要出來的審理結果——無論貴院是否願意。只是希望這一切都快點!
此致
原告:王宗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