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河:為什麼刺探法輪功情報是間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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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6月16日訊】前幾天,在6月8日的時候,德國下薩克森州高級法院宣判了一個為中共「610」刺探法輪功情報的德國籍華人John Zhou。他宣判時用的名字就是John Zhou,這個人原來用過周超英這個名字,宣判他的罪行成立,判緩刑2年、罰款1萬5千歐元。據瞭解,這是世界上第一例因為刺探法輪功情報而被所在國判間諜罪的案例,這個案例也再次把中共對外擴張、迫害法輪功和「610」辦公室等等一系列的問題在世界範圍內曝光了。我們今天就來討論一下這件事情。

事情的來龍去脈

先看一下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這件事情最早是被德國的《明鏡週刊》在2010年的時候,6月26日的一篇報導最先披露的。那篇報導的題目當時翻成〈間諜戰〉,其實它還有一個主標題,叫作〈重新翻開冷戰的篇章〉,講的事情就是在2005年的時候一位德國籍的中國學者,他是搞中醫的,叫John Zhou,就是周超英,當時報導的時候因為案件還沒有進行審理和宣判,所以不能用他的真名,當時就給他起了個假名叫孫旦。

這位John Zhou因為父親病重到中國駐柏林大使館的領事處去簽證,因為那時候他煉法輪功所以簽證遇到了很多的麻煩,這個大家都知道,現在也不僅是法輪功,很多不同意見的人簽證都會有麻煩。根據起訴書所說,就在這個時候,中國駐德國(柏林)大使館領事部參贊湯文娟出面了。最早的報導沒有點她的名字。在2005年底的時候,John Zhou和湯文娟在柏林見面,這次他提出來願意幫助中共解決法輪功的問題。到了2006年的3月,湯文娟出面安排了3個來自中國大陸的中共的「610」高級官員和John Zhou見面,並且當時就確定了一名叫陳斌(音譯)的「610」官員和John Zhou保持聯繫。

在這以後,Zhou主要做了這麼幾件事情,一件事情是保持每週有幾次和陳斌通過Skype聯繫;第二件事情是把德國法輪功學員的內部通信轉到了陳斌指定的一個信箱,這樣陳斌就能看到所有德國法輪功學員的內部通信了;後來到了2009年的時候,Zhou又設置了一個新的信箱,把這個信箱加入法輪功的電郵組,這樣中共的「610」就不用他轉了,就可以直接通過電郵組的這個信箱來讀法輪功學員之間的通信。後來經過德國檢察當局的調查發現,這個讀取該信箱的是來自於上海附近的一個地方。

另外,他還收集很多類似於像歐衛停止《新唐人》電視播出,歐洲議會關於歐衛的討論,另外《德國之聲》張丹紅事件等等,都把這些情報收集了以後,交給「610」。最嚴重的是,他為「610」辦公室寫了一份長達一百多頁的報告,題目是所謂的「法輪功組織結構報告」。這些就被德國檢方和法庭認定是替「610」收集情報。

在這個過程當中,他其實不是沒有預警的。就是在憲法保衛局(德國聯邦憲法保衛局)在John Zhou2006年第一次和「610」頭目會面以後,就出面警告過他叫他不要為中共的情報機構工作,後來在2009年10月和2010年1月,又兩次對他發出警告。然而John Zhou卻不顧這些警告,而在2010年4月份再次從德國飛往上海和聯繫他的陳斌見面。所以德國方面其實已經提醒他了、警告過他了。

從頭到尾調查這個案件的,剛才談到的「憲法保衛局」是個什麼機構呢?它是在德國內政部下屬的一個反情報組織,所以它是德國聯邦政府的一個機構。那麼最早怎麼會引起他們注意的呢?應該是從大陸來的3名「610」官員和Zhou見面的時候開始引起注意的。整個案件一直由憲法保衛局進行調查。

在2010年6月《明鏡週刊》報導的時候,這個案子已經移交了德國聯邦檢察院準備起訴。這個案子在今年5月26日的時候,第一次在下薩克森州的高級法院開庭審理;6月8日,第二次開庭審理並且進行了判決。

從這個事件我們看到有多方面捲進去的:有中國的「610」辦公室、有中國的駐外大使館的領事處的官員、有西方的反情報機關,這些我們都會分別的討論一下,他們在這個案子當中所起的作用。

中國駐外使領館在幹什麼

首先就看一下中國的駐外使館、領館整天在幹什麼事情?因為這個案子牽涉到了中國駐德國大使館領事處的參贊,所以我們有必要來看一看作為中國的外交官,他們是應該代表中國政府形象的,他們都在所在國在幹些什麼事情?

這位叫湯文娟的參贊,她被德國的反情報機構和聯邦檢察院認定是國家安全部的安全官員。作為一個領事來說的話,她的任務、她的職責,按照國際法和各國之間的條約,她是照顧本國公民在其他國家的利益的,也就是說這個領事她的特定的工作就是照顧在德國的中國公民的權利和利益的。結果她沒有去做自己本分工作,卻到德國公民當中去召募間諜,去刺探一個在德國合法的民間組織的情報,所以她是不務正業,她在做一個她不該做的事情。我們必需考慮到這只是這次被抓到了, 她做的肯定不只這一次,也肯定不只這一件。

回過頭來看,她要去刺探的是法輪功的情報,但是法輪功不僅僅是中國的信仰團體,因為信仰沒有民族、沒有國家的界限,到了哪裡以後就能發展起來,所以法輪功現在已經發展到全世界有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都有人在修煉了。如果說中國的駐外使節、駐外的外交官整天就用在監視和召募間諜去刺探法輪功情報的話,那麼他要在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這樣去做,也就是說中國的外交官們要花費無數的時間、精力和財力,在全世界去貫徹中共迫害法輪功的政策,這個不是一個小數字。

像澳洲在悉尼總領館的陳用林,他就曾經披露過,僅僅在澳洲針對法輪功和其他異議人士的間諜就有一千多名,而在加拿大披露也至少有一千多名,當然在美國可能數量更大。而在美國紐約法拉盛一些中共指使的暴徒攻擊法輪功的事件當中,中國駐紐約總領事也被曝光了在台前幕後進行指揮的這個事實。

也就是說一個國家的外交官不僅在一個國家,在其他各個國家,所在國,整天就是幹這種不符合外交官身份的事情。像這種國際形象,對於一個國家來說、對於一個政權來說的話是非常糟糕的。這種國際形象它可不是什麼奧運、世博,或者是花幾百億的「大外宣」可以改變的,這種事情只要曝光一次就足以抵銷什麼奧運、世博花幾千億人民幣所樹立起來的所謂形象,所做的所謂的「形象工程」。

西方反情報機構眼中的610是什麼

下面我們再看一下在西方的反情報機構當中,在他們的眼中「610」是一個什麼機構?大家都知道「610」辦公室是1999年為了迫害法輪功而成立的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的一個辦事機構,實際上就是說它是中共及其黨魁江澤民迫害人權的工具,從它的性質上來說它應該是屬於一種非法的秘密組織。

第一,非法,是因為它的成立既沒有經過人大授權,也沒有在黨內公開過,它在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公開的機構當中找不到任何蹤影,但是它是事實上存在的,因為它在中國大陸幾乎無處不在,所以它是屬於黨迫害人民的一個指揮系統,是黨的打人的工具和黨進行鬥爭的工具。這是在中國大陸。

但是在這一次,德國的反情報機構和德國聯邦檢察官他是把「610」辦公室作為一個情報機構來對待的。而且法庭在宣判這個案子的時候,顯然是接受了這種說法,也就是說主要的它的功能把它作為情報機構,因此才會把為這個情報機構工作的人作為間諜來對待。這個是它的功能在國內和國外不同條件下的反映。

「610」的功能它確實有兩個,一個是收集法輪功的情報;第二個是協調和指揮對法輪功的迫害。在國內它比較突出的是後者,就是協調和指揮迫害行動。因為在中國大陸,中共它掌握了全部國家機器,它占統治地位,因此「610」的功能在這裡就是指揮迫害了。而所謂的情報收集工作,也就是說對於普通民眾的監控,它本來就是公開的、全方位的,所以「610」在國內收集情報的工作就沒有迫害的功能那麼突出和顯眼了。

在國外的話,中共它沒有辦法去直接使用國內的那種迫害方式,於是它的那些方式,像監聽、監視,這些收集情報就顯得比較突出了。而它在國外的迫害手段,像一些威脅,或者製造一些毆打事件等等,這些就更接近於情報戰當中的顛覆破壞的部分,所以對於西方國家來說更容易把它的情報功能看得更重。所以對應的機構,西方它是由反情報機構來應對中共的「610」的,這是很自然的一件事情。

在2008年奧運會之前,當年的2月份,法國有一個作家叫法利高 (Roger Faligot),他是一個非常熟悉中國情報機構運作的作家,那時候他寫了一本書叫作《中國的秘密力量——從毛澤東到奧運會的中國間諜機構》。在這本書裡面他就把中共的「610」列為情報機構的。在這本書裡他介紹說,為了監控各個國家可能在奧運期間到北京抗議的人士而使用了「610」,就把「610」機構也包括到奧運前的對外的情報收集工作裡面去了。

從這件事情我們可以看出來,就這些年來為了迫害法輪功,「610」辦公室的觸角早就發展到了各個國家,它的功能主要是收集情報,而使得在奧運之前,中共為了防範其他國家的人士到中國去抗議,就要動用這個現成的已經在各國有了龐大的情報收集能力的「610」機構。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就是在西方國家收集法輪功相關信息而把它交給中共當局,最終會落到「610」手裡,這種行為是要被反情報機構認作是間諜行為的。

西方國家國家利益和公民權利的一致性

我們最後來看一下,西方國家對間諜這個詞劃分的範疇和定義。對於華人而言的話,這個案子可能有一點是不容易理解的,就是一般人認為的反間諜機構,它是以保衛國家安全為主要任務的,而在大陸人,或者是在海外的來自大陸的華人來看,國家安全無非就是領土、主權、國家機密,還有什麼科技機密、工業機密,這些都是跟國家安全有關的,這個很容易理解。但是怎麼把刺探一個民間團體的情報和反間諜連起來?因為法輪功在其它的國家只是一個修煉團體,即使在這個國家註冊了的話,它也是一個屬於民間團體。刺探法輪功的情報和國家這一級的,就是聯邦這級的反間諜機構能夠有什麼關係?

其實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我們看德國,德國在這個案子當中介入這個案例的反間諜機構,叫作憲法保衛局,所謂保衛憲法,就是保衛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包括結社自由、信仰自由。法輪功在德國是經過合法註冊的,成員都是德國公民或者是德國居民。當一個外國政府或者這個外國政府的代理人,去刺探這個合法組織和她的成員的情報的時候,去刺探他們的活動情報的時候,這就侵犯了這個組織和她的成員的權利。而這些基本的權利是德國的憲法賦予他們的,是德國的憲法需要保護的,所以這種行為就成了間諜行為了。

這裡想說明一下,就是在西方大部分民主國家,公民享有的權利,長期居民,比如說有長期居留權的居民,像美國拿綠卡的居民和臨時居民,甚至旅遊的遊客,他們基本上都能享受,就是公民的權利他們都能享受,只是程度不同而已。你像永久居民和公民的區別,享受的權利,唯一不同的是永久居留權的居民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就他不能參加選舉,其它的什麼都有。還有臨時居民,就是沒有綠卡的,沒有永久居民身份的,他不能享受福利。但是一般人認為的基本的其它權利,像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結社自由,這些權利都有的。你是外國學生,你在美國照樣可以上街去抗議,你有抗議的權利,這些權利都受憲法保護。所以回過頭來說,所謂保護國家利益在一個正常的民主自由的國家,歸根結柢實際上是保衛這個國家公民的權利和公民的利益。在這裡,國家利益就很自然的和生活在這個國家的公民和居民的個人利益結合起來了,而且是一致的,或者說國家的利益被非常具體化到了個人的居民的基本權利和利益。

西方很多國家,包括在美國,你像美國的聯邦調查局FBI,它的任務也是一模一樣的。大家在電影裡看到的FBI好像主要是和在美國的外國情報機構進行鬥爭,保衛國家利益,打鬥的都很精彩,但實際上FBI的大量的日常工作都是保護公民和居民的憲法權利的,這是他們的最主要的日常工作。像在法拉盛發生的攻擊法輪功的事件當中,最先介入調查的就是FBI,為什麼?因為法輪功是民間信仰團體,是合法註冊的團體,法輪功在美國的活動就屬於憲法保護的範圍之內,就是憲法保護的表達的自由、信仰的自由、集會的自由。

我想起來早期在中共的駐外使館領館外面,當法輪功學員有抗議活動的時候,經常出現的美國政府機構有三個,一個是警察,一個是國務院的官員,就是STATE DEPARTMENT,還有一個就是FBI。他們三個機構的職責是不一樣的,警察他是地方執法人員,只要這個領館或者是大使館落在他的轄區,他就有責任保護它的安全,所以警察去執行的是維護轄區使館和領館的治安和安全的,這是警察維持地方治安的職能;而國務院的官員,他是確保外交使團的利益不受侵犯,就是說他是在這種情況下,就是說在領館使館外面有抗議活動的時候,他是確保使館領館的權利,也就是說外交使團利益的。而FBI在那個地方出現,是保證公民抗議的權利不受侵犯,也就是說在這個我所介紹的特定的案例當中,就是保護法輪功學員在使館領館外面抗議的權利。這三個美國政府機構的官員出現在這種領館的抗議現場,他們是各盡其職,而相安無事。在美國說起來就是他在履行他的工作職責。

在這裡就是海外有一些人,特別是一些華人,受中共的指使去搜集法輪功的情報,去向使館領館,甚至向中共的情報機關報告,當然這裡面有一部分是專業間諜,專業間諜不在我們討論範圍之內,我們就講業餘間諜。業餘的想撈點好處的,甚至有的好處沒有撈到,只是想邀功請賞的,他們的做法其實已經是自覺的或者是不自覺的違反了所在國的法律,這個遲早是要被懲罰的。那有人說為什麼到現在沒有被懲罰?我想至少有這麼幾種因素,一種是他的所作所為沒有被發現,這第一種,這可能性很大的,如果說這個事情沒有後果,而沒有被監視發現的話,可能是暫時沒有人去動你。第二種是案情不夠大,就是肯定說已經有人注意到了,但是它案情還不夠大,或者是證據還不夠充分,也可能是時機沒有到,所以沒有採取行動,就執法機構沒有採取行動,但是執法機構沒有採取行動不等於說這些行為沒有被監控,沒有被監視,也不等於說這些行為沒有被紀錄。

像德國的案子就被憲法保衛局追蹤了整整4年,最後才起訴的。德國這個案子當然有一個特定的情況,就是它是通過了一個領館的官員,而這個領館的官員本來就被反情報機構認定是中國國家安全部的官員,本來就在監視範圍之內。而他和來自中國大陸的情報官員見面的時候,自然的就被反情報機構給盯上了。這是一個比較特定的案例。但是我相信這種案例不在少數,因為在美國或者是其它國家的這些替中共監視法輪功或者是搜集法輪功情報的這些人員,他和領館的交往也一定在反情報機構的監視之下的。

美國最近有一個法律,在對待中共間諜案的時候就越來越受到執法機構的重視。這個法律就是在1938年通過的一個叫作〈外國代理人登記法案〉。這什麼意思呢?就是說一個人如果說在這個國家去代理中國政府的利益,舉例子說,如果說中國政府的話,比如說你去搜集法輪功的情報,或者是去監控法輪功,這個工作實際上只有中國政府有這個興趣做,因為其它的團體它沒有這個興趣,所以你實際上做了這件事情,就是代理了中國政府的,按照這條法律,你必須到美國有關部門去登記一下,就登記我是中國政府駐美國的代理人。如果你沒有登記,就違反了這條法律。

所以很多人實際上在替中共辦事的時候,已經違反了這條法律了。這條法律制訂的時候是在1938年的時候,就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美國介入歐洲戰場之前,當時是為了對付美國境內的一些親納粹的活動而制訂的。二戰結束以後,這個法律就幾乎沒有被使用過,但是最近這條法律正在越來越多的得到重視。我曾經和美國聯邦執法機構的官員聊過,就談到這個法律的時候,他們非常吃驚說,你怎麼會知道這條法律的,因為即使在美國執法機構裡面,也是這幾年才開始使用的,很多人不知道,而一般的美國公眾其實很少有知道這條法律的。

據說美國這些年判了幾十起中共的間諜案,當然大部分都是非常低調的,沒有在媒體上曝光,但是確實有很多案子,其中就有應用這條法律的案例。也就是說,當一個人他以為他沒有犯法的時候,其實已經違反了所在國的法律了,只是說沒有被起訴,要就是沒有被人發現,要就是人們還沒有來處理他。但是,要知道既然違了法,有必要的時候就隨時可能被執法機構找到,而且隨時可能被起訴。

在西方法律和中國是不一樣的,它很少受某一個政黨,或者是執政黨,或者是政治因素的控制。只要有必要,就是有人起訴的話,或者說有足夠證據的話,聯邦檢察官或者地區檢察官就會去拿這個案子來起訴。它的保護公民的憲法權利不是說說的,而是非常實際的,就是違反了法律,侵犯公民的憲法權利就要受懲處。在這個特定的案例當中,我們要看到侵犯他人的信仰自由、通信自由等等權利,在西方大部分國家就是犯罪行為。即使暫時沒有暴露,或者是暫時沒有被懲罰也是犯罪,這就是這起德國間諜案對我們的啟示。

──轉自[希望之聲]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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