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6月16日訊】(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6日電)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召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庭,討論媒體採訪權與個人隱私權的關係。司法院指出,上午先分別讓聲請人、官方代表與鑑定人發言,下午再讓聲請人與機關交互詢答。
蘋果日報記者王煒博因持續跟拍藝人孫正華夫婦,遭孫正華夫婦報警處理,王煒博因而遭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但王煒博認為,社維法相關規定違反憲法保障的新聞自由,聲請釋憲。大法官受理後,認為此事攸關媒體採訪權及隱私權,訂於今天上午召開憲法法庭,聽取各界意見。
司法院指出,憲法法庭辯論從上午9時開始,程序將先由書記官朗讀案由後,由審判長賴浩敏宣示注意事項,接著進行聲請、辯論及鑑定意旨陳述。
司法院表示,陳述順序將先由聲請人王煒博與3名訴訟代理人陳述意見,再請內政部代表與訴訟代理人陳述,兩造各有30分鐘。接著再由大法官選定的鑑定人石世豪、李念祖與翁秀琪陳述,每人各有20分鐘時間;鑑定人陳述完畢後,聲請人與內政部經審判長許可後,可詢問鑑定人。
司法院指出,下午的辯論從2時開始,由聲請人及內政部進行交互詰問與答辯,時間為2小時,接著再由大法官提出疑問,並給予最後補充陳述,預計在下午5時30分前辯論終結,大法官並須在2個月內作出解釋。
司法院指出,聲請人王煒博選定學者林明昕、劉靜怡與律師尤伯祥擔任訴訟代理人;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主管機關內政部則派出參事劉文仕代表,並選定學者陳清秀、蔡震榮與律師尤英夫擔任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則由大法官選定學者石世豪、李念祖與翁秀琪出席。
今天辯論的4項爭點為:1、社維法的相關規定,是在保護被跟追人的何種權益?是否屬於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2、新聞媒體的新聞自由或工作權,是否因社維法規定受限?
3、社維法是否應依「被跟追人」或「跟追人」的身分,或跟追目的差異有所不同,以平衡新聞自由及被跟追人的權益?4、如果新聞媒體的採訪行為,在一定條件下,不適用社維法的規定範圍內,應如何界定「新聞媒體」及「新聞採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