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6月13日訊】 全國人大法工委負責人關於「『獨立候選人』沒有法律依據」的講話是錯誤的,大錯而特錯,錯得離譜。由於這篇講話大而化之,語焉不詳,缺少分析論證,錯得你都弄不清他到底是犯了哪一種錯,好比一個考生答題,答案肯定是錯的,但是由於他沒詳細地寫出解答過程,考官都沒法知道他是在哪裡錯的:是把題看錯了呢,還是把公式用錯了,還是在運算時算錯了,抑或是筆誤,把正確的答案給寫錯了。但無論是哪種錯都是錯。我們不妨分別駁斥。
法工委負責人說:「……基於上述規定,我國的縣鄉人大代表候選人,只有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和選民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經討論、協商或經預選確定的『正式代表候選人』,沒有所謂的『獨立候選人』。『獨立候選人』沒有法律依據。」
茲分析批評如下:
一、法無禁止即允許。有哪條法律規定了不許有「獨立候選人」呢?既然沒有法律禁止「獨立候選人」,那麼「獨立候選人」就是允許的。
二、按照法工委講話,有兩類代表候選人,一類是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依法按程序提名的,一類是選民依法按程序提名的。現在這些所謂「獨立候選人」,大多數就正好是第二類嘛。他們就是毛遂自薦,然後努力徵得足夠數量的選民的支持,從而獲得他們的提名推薦,成為「代表候選人」。他們完全符合選舉法。你怎麼能說他們「沒有法律依據」呢?
把他們叫做「獨立候選人」,無非是表明他們不是由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提名的,是獨立於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的。這並不排除其中某些人可能是某政黨或某人民團體的成員。但是,既然他們不是由該政黨或該團體提名,那就表示他們不是代表該政黨該團體參選的。他們的行為不是組織的行為,而是個人的行為,不是那些黨團的行為,而是獨立於那些黨團的行為。
三、按照選舉法,一個參選者,即使他既沒有獲得政黨和團體的提名,又沒有獲得足夠數量的選民的提名,他仍然可以是候選人。就算按照法工委負責人講話,這種候選人不可能按程序成為「正式候選人」,但不是「正式候選人」也可以是「候選人」啊!
非正式候選人也是候選人。無非是他的名字不會印在選票上。
選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選舉人對於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注意「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這句話。這就是說,即便參選公民在討論、磋商或預選階段沒有成為正式代表候選人,他仍然可以是候選人。如果選民在選票上寫上他的名字,仍然是有效票;如果他獲得的選票足夠多,根據選舉法,他仍然應該當選。
有些所謂「獨立候選人」,就是指這種情況。毫無疑問,這種「獨立候選人」也是符合選舉法的,或者說,是有法律依據的。
四、請問法工委:如果說,因為有關法律沒提到過「獨立候選人」,因此,「獨立候選人」就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按照你們的邏輯,有關法律從來沒有提到過「海選」,那麼,「海選」豈不是是更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百度百科》「海選」條目:
「『海選』是中國農民在村民自治中創造的一種直接選舉方式,用四個字概括,就是『村官直選』。這種選舉方式是吉林省梨樹縣梨樹鄉北老壕村在1986年換屆選舉時首創的,因而該縣被稱為『海選』故鄉。現在,『海選』已不限於村委會選舉了,最近,齊齊哈爾市富裕縣用『海選』法選出了縣長。」
「『海選』是提名確定村委會成員候選人的一種形式,是指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並根據提名得票多少按照差額選舉的原則確定正式候選人。『海選』的實質是村民直接行使村委會成員候選人的提名確定權。」
「1998年11月4日,第9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4條規定: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從此,『海選』成了法定的選舉辦法。」
如上所說,「海選」既然被稱為「創造」,既然是在「海選」成為法定的選舉辦法確立之前就已經實踐「海選」了,那是否意味著先前的「海選」實踐就沒有法律依據呢?當然不是。因為先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1987年11月24日通過)也規定了村委會「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只不過它沒有對提名方式作出具體規定。這就是說,它沒有規定「村民直接提名」,但同時也沒有否定「村民直接提名」。法無禁止即允許,所以,「海選」就是被允許的,就是不違反當時的法律的,就不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海選」是這樣,「獨立候選人」更是這樣。
總而言之,全國人大法工委負責人關於「獨立候選人沒有法律依據」的講話是錯誤的,這種說法本身才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轉自《參與》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