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秋鳳「上訴狀」(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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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6月10日訊】今天的中國,即使是從人們的臉上,也可以輕易看出問題。恐懼、憂慮;猜忌、多疑;易怒、 不安,暴力、狂躁,都並不是潛藏在心裡,而是寫在中國人面孔上的公開問題。許多地區的民眾認為公開罵中共,將對中共的不滿公開化,卸下心中的包袱,可醫治中國人內心疾病和積怨。下面請看徐秋鳳的上訴狀.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法人代表倪瑞平局長

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上訴人(一審被告)第2 312007807號,對上訴人(一審原告)行政處罰決定書,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支付訴訟費用並賠償上訴人精神損失費

事實和理由

行政處罰是根據刑事拘留後的取保候審規定對上訴人實行行政拘留的。因此上訴人在下列多方面舉證了所謂的“取保候審”是做假的,非法的

首先,上訴人沒提出取保候審,上訴人和上訴人的家人都沒有口頭或者書面提出申請取保候審,更沒有出具保證書

第二,保證人更不是上訴人指定的,上訴人和擔保人在此之前素未平生,是被上訴人指定的,是非法的

第三,事後上訴人去找擔保人,他口頭表示他沒有簽字為上訴人擔保,有錄音為證明,表明擔保人既不符合是由上訴人指定的也不是擔保人自願,而是被上訴人做假,嚴重違法

第四, 1、上訴人的保證人是街道公務員,不符合條;2、並且上訴人們素未平生,沒能力阻止上訴人離開上海市或者說不知道上訴人甚麼時候離開上海市不符合條件。

為什麼“符合保證人規定”中4條裡有2條不符合,被上訴人還批准他當上訴人的保證人呢,因為這個是他們指定的,是做假做戲擺擺樣子,根本是非法的

第五,上訴人想請問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涉嫌聚眾擾亂公共次序”一案是否有立案,偵察進度是怎麼樣的,作為當事人上訴人有知情權,或者只是被上訴人打擊報復上訴人上訪,並限制上訴人人身自由、上訪權利的非法手段,請被上訴人提供卷宗書面憑證,供上訴人了解進度,

有什麼證據證明上訴人“涉嫌聚眾擾亂公共次序”,或者只是“莫須有”,是誰賦予被上訴人這樣的權利的,對任意一個合法公民,只要有個“涉嫌”某某罪名的說法就可以任意刑拘?

上訴人已舉證:被上訴人誣衊上訴人涉嫌“聚眾擾亂公共秩序”,進而對上訴人刑事拘留。

然而,被上訴人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卻濫用法律對上訴人進行刑事拘留後轉取保候審,

更表明了被上訴人上海市公安局黃浦分局是濫用權利,職業犯法,知法犯法,創立私法

上訴人是一個人穿著拖鞋逃離非法軟禁地去北京的,不存在“聚眾”之說更沒擾亂公共次序,並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事發地發生,事發地處理的原則,就算上訴人違法也是由北京公安來立案偵察處理,所以造成取保候審的刑事拘留也是非法的站不腳跟的,被上訴人知道自己非法,所以在取保候審,保證人等問題上做假

還有以下證據表明,造成上訴人被行政拘留的“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審”是非法的,進一步證明了對上訴人的行政拘留違法非法!

公安機關對公民實行刑事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被上訴人未按規定通知上訴人的家屬,被拘留時,被上訴人未出事拘留證,只在釋放時給了上訴人釋放證明,拘留證是事後多天上訴人多次催討,被上訴人迫不得已才出具的,所以從開始,造成行政拘留的刑事拘留到後來的取保候審都是做假

是違法的站不住腳的!

被上訴人的證據都是臨時做假做起來的,程序流程做假一切都是假的。

但是在一審中判決被上訴人和上訴人共同承擔案件受理費,其實質就是在違法調解,

另外一審中判決中的第二條“撤消被告對原告行政處罰決定中的罰款人民幣二百元處罰決定”,並且一審法院法庭審判長主動要求上訴人撤訴,並稱可以幫助上訴人撤消半年的舉報候審,

最重要的一點,可以證明被上訴人的一切證據都是違法臨時做假的,在一審判決書第5頁1到3行、第6頁第6到7行中“但被告在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中為告知原告並處罰人民幣二百元”,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說未告知上訴人罰款的,但是證據表明被上訴人告知過上訴人的,因為上訴人認定被上訴人非法,堅持原則未交納所謂的“罰款”

上訴人沒有撤消罰款的訴訟要求,一審法院這種做法是息事寧人,並且一審法院法庭審判長的這種表態,是違背職業操守,用等價交換,視法律兒戲,所以一審法院的判決是偏袒被上訴人的,是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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