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5月10日讯】备受瞩目的沈阳摊贩轧死城管案,5月9日,辽宁省高等法院对此案终审,维持死刑原判,夏俊峰家属找到6个证人证明其被打,均未被获准出庭作证。夏俊峰当庭高喊“不服”,其辩护律师也认为,“故意杀人”的罪名不能成立,夏俊峰应为正当防卫。
证人不被获准出庭作证
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与妻子在摆摊时被城管查处,与城管发生争执,遭到城管殴打,持随身带刀将2名城管刺死。
检方指控,在接受处罚期间,夏俊峰因故与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申凯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夏俊峰逃离现场,于当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而据夏俊峰家属透露,夏俊峰在庭审中称,自己先被踢打,后又被打下身,弯下腰时摸到口袋里的小刀,划拉了几下自己也不知道。辩护律师认为,该案的起因是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夏俊峰不属于故意杀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终审判决书认为,夏的伤痕更符合双方争执的情况,证人证词也不能证实有殴打的情况,因此正当防卫的意见不能成立。
夏俊峰二审的辩护律师滕彪认为判决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定性错误;夏俊峰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而且判决认定夏俊峰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动机,缺乏证据支持,与事实不符。
夏俊峰的妻子张晶表示,案发当时有好多人在现场,都看到了夏俊峰被挨打。其中有六名证人站出来愿意出庭作证,不过没有获得法庭准许。
张晶说:“我们找了6个证人证明夏俊峰被打了,这些证人都愿意到法庭作证,但是没有获准出庭。”
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所有的证人都没有出庭,没有经过当庭质证。
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必须出庭,证词必须要经过当庭质证。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夏的妻子张晶坚持认为,丈夫是在被殴打的时候,情急之下才持刀防卫的,应该先追究城管的责任。
据张晶称,当法官宣读判决书时,夏俊峰高喊“不服”。家人也将为此案件继续申诉。
“‘不服’是处于社会底层群体的泣血呐喊”
此案终审结果出来后,引起大陆网民热议。
湖北省有网友说:“证人未获准出庭?!!自首情节不被接受!!!”
浙江省金华市一网友感慨:“现在城管跟街头的流氓一样,没有素质。只会拿着国家的威信欺负老百姓。典型的国家打手,各地各处都看的到城管野蛮暴力执法。”
有评论更是驳斥道:“城管一方说没打,被告一方说打了,凭什么城管说打了法官就采纳,凭什么夏俊峰、夏俊峰妻子、旁观证人说打了就不被法官采纳?凭什么!?”
网上有一篇署名为“秀才江湖”的文章称:“如果倒过来,是城管打死小贩,而不是小贩杀死城管,又将是怎样一幅司法画面?该城管文明执法遭到暴力袭击,最多不过是执法不当,城管打死小贩肯定是正当防卫;最后,城管打死小贩肯定不会枪毙,正如警察刑讯逼供最多也就坐几年深牢大狱。” 所以文章作者认为,判夏俊峰死刑是杀鸡儆猴,看大家还敢不敢反抗?
“秀才江湖”指出:“中国的历史告诉我们,有压迫就有反抗,有暴力就有反暴力,谁也没有权利要求一个小贩骂不还口、打不还手。”
而文章“轧死城管的小贩何以’不服’死刑判决?”认为,夏俊峰与妻子以摆摊谋生,生计极为窘迫,有时还得靠父母并不宽裕的退休金接济,然而,就连这种最起码的谋生诉求都不被城市所容忍,乃至于冲突升级,发展到利刃相向、两败俱伤的地步。“不服”二字不啻是处于社会底层群体的泣血呐喊。
案件原委
夏俊峰是辽宁省铁岭县人,与张晶靠摆摊维系生活。据张晶讲述,其它小贩每月贿赂城管300至500元人民币。夏俊峰认为,城管如果不同意,便换地方摆摊,因此不愿给钱,引起了对方的怨恨。
去年5月16日,夏俊峰和妻子在沈阳市沉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摆摊时,几辆城管车辆突然停下,城管人员没收他们的煤气罐等物品时,双方发生争执,10名城管殴打夏俊峰。
当时路过那里的当地居民尚海涛在回忆他看到的情况时说,城管有10来个人连拉带扯地拿走了煤气罐等物品,并将夏俊峰的妻子甩到一边跪地求饶。
夏俊峰在一审法庭说,他被带到执法队以后继续受到殴打,急于逃出城管办公室,不得不拿出切烤香肠的小刀自卫,结果刺死了执法队员申凯和张旭东,刺伤办公室门外的执法车司机张伟。但夏俊峰坚持说他当时并没有故意杀人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