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罷免上海市閔行區長莫負春動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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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5月1日訊】上海市閔行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們是上海市閔行區的廣大選民。莫負春是我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現任區長。作為我們上海市閔行區廣大選民通過各種層級的選舉產生的上海市閔行區人民代表大會所選舉產生的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區長,莫負春應當模範地遵守和忠實地執行中國現行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熱心為我們廣大選民服務,竭力維護我們廣大選民的合法權益;他應當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民眾的各種不同的呼聲和願望,堅持說服教育,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但是,我們經過認真調查和研究後發現,莫負春在擔任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區長期間,其行為嚴重違反了中國現行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與他作為上海市閔行區政府首長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背道而馳。事實證明:莫負春已經完全不適合繼續擔任我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區長這一職務。

因此,我們上海市閔行區廣大選民依法聯名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罷免莫負春的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區長職務的特別動議。

我們提出罷免莫負春的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區長職務的法律依據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分別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區長和副省區長,區長和副區長,縣長和副縣長,區長和副區長,鄉長和副鄉長,鎮長和副鎮長。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審議。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

我們提出罷免莫負春的上海市閔行區區長職務的事實和理由如下:

2003年10月開始,上海市閔行區閔行區政府和馬橋鎮政府陸續開始徵收工農村,馬橋村,聯工村,聯建村,聯盟村,星星村,望海村,三裕村等村的基本農田和拆遷這些村農戶的房屋。在這場徵地和拆遷中,上海市閔行區閔行區政府,馬橋鎮政府以及被徵地的各村村委會幹部,出現了大量違法行為。

第一,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的規定,涉及村民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都需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但是,這八個村的土地被徵收前,沒有一個村委會依法召開過村民會議來討論徵用村集體土地涉及的各種重大問題,徵地前,村民也沒有看到過任何徵地補償協議之類的文件。如此大規模徵地未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就強行實施了。

第二,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徵收基本農田或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 35公頃的或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務院批准。但閔行區政府,馬橋鎮政府徵用基本農田超過 13000多畝(約 867公頃),卻根本沒有經國務院批准,就把這些基本農田佔用了。

第三,土地管理法第48條的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但是,當時政府根本沒有履行這一法定職責。土地管理法第49條規定,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徵用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但馬橋鎮這些被徵地的村委會根本沒有向任何村民公佈過這些信息,相反,鎮幹部和村幹部大肆侵占,挪用村民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按照鎮幹部和村幹部對村民的告知,徵收農民的基本農田,每畝補償價格是12000元,其中鎮政府得3600元,村民委員會得3600元,土地使用權人農民得4800元。

第四,鎮幹部和村幹部趁著徵收村集體土地之機,未經任何合法手續就把各村村民多年來辛辛苦苦打拼起來的各種利潤豐厚的集體企業,包括廠房,設備,機械,各種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以及這些產房的土地使用權,一夜之間就侵吞,洗劫一空。他們趁著全村土地被徵收之機,把村集體企業要么賤賣,要么轉化成股份制企業。這些鎮幹部和村幹部搖身一變都成了坐擁資產幾千萬或上億的企業大股東。

第五,土地管理法第37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而閔行區和馬橋鎮從 2003年開始徵收這 13000多畝基本農田,到2010年12月,時間已過去 7年了,這被徵收的13000畝土地一直沒有動工建設,而是閒置,荒廢至今,也禁止村民恢復耕種。如今,這 13000多畝土地到處雜草叢生。

第六,按照2002年初上海市閔行區政府出台的“關於上海市閔行區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若干規定”,2000年出台的“上海市閔行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以及閔行區政府出台的閔府發(2002)8號文“關於閔行區徵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實施辦法”,9號文“關於閔行區城市居住房屋拆遷市場價補償安置中區域劃分及價格補貼標準實施辦法“,拆遷單位應依照國家法律和上海市閔行區政府和閔行區政府的上述政策規定,按照拆遷時農戶房屋的實際價值進行合理賠償。但是,拆遷單位對農戶房屋的安置補償標準卻是按照1997年的房屋拆遷安置標準來補償。這是不合情理的,時隔 10年之久,房價上漲幾倍,翻了幾番,應該按照動遷當年的市場價補償才符合市政府和區政府的上述政策規定。按少​​補償 50%計算,也還應當給農戶補償不足部分。當時給動遷農戶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費只有每平米420元,還要扣除每年2%的折舊費。如果是20年前造的房子,那就扣除40%的折舊費,農戶只拿到房屋補償費每平米252元。這是公權的霸道!僅此一項,就侵吞了農民合法財產數億元!所以動遷後造成很多農民家庭負債累累,苦不堪言。

第七,閔行區政府和馬橋鎮政府在徵收農民土地的同時也對農戶房屋進行拆遷,給願意要宅基地的農戶安置了一處大約 200平米左右的所謂“宅基地”,然後馬橋鎮政府從應當支付給農戶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中,強行扣除每戶建安重置補償費每平方米1425元,每戶約被扣除20 – 40萬元不等。僅此一項,馬橋鎮政府侵吞3000多農戶幾個億的財產,至今不予歸還農戶。等農戶在這些“宅基地”上建成房屋後,閔行區房地產管理局又發給農戶那種在法律上有瑕疵的所謂“房產證”,使農戶擁有的房屋因產權瑕疵而無法上市交易,搞得居民怨聲載道。

第八,閔行區政府和馬橋鎮政府除了徵收這 13000畝基本農田之外,還違法多佔了2600多畝農村土地。這 2600多畝土地由地農戶的宅基地,農民自留地,河道,鄉村公路,村辦企業廠房用地,河壩等構成。閔行區政府和馬橋鎮政府沒有履行任何法定手續就白白佔用了這些土地。

作為上海市閔行區馬橋鎮被徵地農民代表的沈佩蘭,沉軍,王金球等五位選民於 2010年12月2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六)項的規定,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依法提出“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申請書“,請求上海市閔行區政府依法履行法定的領導和監督職責,對上海市閔行區政府和馬橋鎮鎮政府的違法徵地行為展開調查,進行嚴肅查處,對閔行區政府和馬橋鎮鎮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責任人的瀆職侵權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眾所周知,政府是公民納稅建立起來,旨在履行保護公民生命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之法定職責的公權力機構。一旦公民的合法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或危在旦夕時,政府作為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法定公權力機構,應當在法定時間內,依照憲法,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的規定,嚴格,準確,及時地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應當責無旁貸地迅速行動起來,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有效地消除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侵權行為或把公民合法權益遭受的損害減少到最低限度。

從2010年12月22日至今,時間已經過去了 4個多月了,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一直拒絕對沈佩蘭,沉軍,王金球等五位選民的請求作出任何書面答复,也拒絕履行當我們廣大選民的合法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或危在旦夕時應積極,主動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之法定職責。沈佩蘭,沉軍,王金球等廣大選民一致認為,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的行為構成了違法的行政不作為。

與此同時,沈佩蘭,沉軍,王金球等五位選民又於 2011年1月5日和2011年2月28日兩次向閔行區人民政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閔行區政府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書面公開一下信息:

(一)書面公開答复並附土地所有權性質變更批文:滬府土【2004】299號文件批准閔行區政府2004年年度第32批次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中涉及馬橋鎮所屬村,隊被徵用土地的面積數額,這些被徵用土地到2011年2月28日時其土地所有權性質的狀態。

(二)書面公開答复並附土地所有權變更批文: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徵用土地方案公告滬閔府徵公(2005)第22號,第23號,第24號,第25號,第26號,第27號,第28號,第29號,第30號,第31號,第33號,第34號,第37號,第38號,第39號,第40號等十六批次徵地涉及馬橋鎮所屬申請人所屬村,隊被徵用土地的面積數額,這些被徵用土地到2011年2月28日時其土地所有權性質的狀態。

(三)書面公開答复:被申請人徵用馬橋鎮聯工村,聯建村,聯盟村,星星村,馬橋村,工農村,望海村,三裕村等八村集體土地並進行房屋拆遷過程中,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四)書面公開答复:被申請人徵用馬橋鎮聯工村,聯建村,聯盟村,星星

村,馬橋村,工農村,望海村,三裕村等八村集體土地並撤村隊過程中,申請人所屬八村集體資產的處置情況。

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閔行區人民政府應當分別於 2011年2月20日和2011年3月15日給申請人作出書面答复。但是,閔行區人民政府拒絕履行法定職責,直到2011年4月30日,都拒絕書面答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使沈佩蘭,沉軍,王金球等所代表的工農村,馬橋村,聯工村,聯建村,聯盟村,星星村,望海村,三裕村等村村民尋求法律救濟的途徑被閔行區政府官僚主義的行政不作為剝奪了。作為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負責人的莫負春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當沈佩蘭代表的工農村,馬橋村,聯工村,聯建村,聯盟村,星星村,望海村,三裕村等村村民依法維權,向上海市公安局申請遊行示威都遭到上海市公安局非法拒絕,既不接受申請材料,也不出示任何書面答复後,維權負責人沈佩蘭在2011年的全國人大,政協“兩會”期間,被上海市閔行區政府公權機關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在家無法出門 30多天,當中央巡視組今年4月到上海巡視期間,上海市閔行區政府公權力機關又把沈佩蘭非法剝奪人身自由,限制在家一個多月,後在廣大市民的援助下得以從家中逃離,擺脫非法監禁,至今閔行區政府公權力機關還在到處追捕沈佩蘭,使沈佩蘭四處躲藏,漂泊流離,有家不能回,致使沈佩蘭女士的身心健康遭到嚴重傷害,健康狀況急劇惡化。作為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區長的莫負春,無論是出於失察還是故意放任閔行區政府公權力機關如此濫用國家公權力來損害公民的權利和自由,莫負春對閔行區政府執法機關的違法侵權行為都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沈佩蘭,沉軍,王金球等廣大選民認為,莫負春領導下的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對我們廣大選民的合法權益遭受非法侵害後向閔行區政府尋求權利救濟的合法請求採取置若罔聞,熟視無睹,麻木不仁的冷漠態度,這是明顯的知法犯法,執法違法,玩忽職守行政不作為,莫負春領導下的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憲法宣布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法治原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六)項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莫負春領導下的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對我們閔行區廣大選民遭受如此大規模侵權後向政府尋求權利救濟的呼聲採取置若罔聞,熟視無睹,麻木不仁這種知法犯法,執法違法,玩忽職守的冷漠態度和行政不作為證明:作為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區長的莫負春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和法律責任。

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2009年6月30日印發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五條第(二)項(“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或者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第(三)項(”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範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 …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第(五)項(”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的規定,莫負春應當立即辭去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區長這一職務。

莫負春區長對閔行區馬橋鎮工農村,馬橋村,聯工村,聯建村,聯盟村,星星村,望海村,三裕村等村民的合法請求所表現出來的行為,足以證明他已經完全喪失了繼續擔任我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區長這一領導職務的資格。我們作為上海市閔行區的廣大選民,依法強烈要求上海市閔行區人民代表大會罷免莫負春的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區長的職務。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由上海市閔行區廣大選民通過各種層級的選舉辦法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組成的權力機關,莫負春是由上海市閔行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區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四條的規定(“代表應當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繫,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因此,上海市閔行區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們和組成上海市閔行區人大常委會的代表們應當與我們上海市閔行區廣大選民保持密切聯繫,聽取和反映我們廣大選民的呼聲和要求,捍衛我們廣大選民的合法權益。

我們上海市閔行區的廣大選民特向上海市閔行區人大常委會提出緊急罷免動議,請求上海市閔行區人大常委會認真聽取我們廣大選民的呼聲和要求,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啟動罷免程序,及時召開上海市閔行區人民代表大會,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莫負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區長的特別動議,投票表決我們廣大選民提出的罷免要求。

我們也將把這份罷免動議和公民聯署的附件送交上海市的權力機關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請上海市權力機關派員到我們閔行區,對我們閔行區人民代表大會的罷免活動進行監督,以確保罷免過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遞交罷免動議和公民聯署的時間:201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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