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爭議 環境難民待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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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4月12日訊】(中央社記者唐雅陵聖保羅11日專電)巴西司法部上個月底宣佈,去年1月海地大地震後抵達巴西避難的199名海地災民可留在巴西生活,還有800人繼續等候消息。

聯合國報告指出,2009年全球有近5000萬人因自然災害被迫離開家園。聯合國並預測,2050年的人數可攀抵2.5億至10億人。

聯合國跨政府氣候變遷小組2007年發表的報告指出,假如人類什麼都不做,全球溫度可在本世紀內上升攝氏1.8度至4度,令海洋水位提高59公分,淹沒南太平洋和印度洋諸多小島。

巴西環保署(IBAMA)聯邦檢察官拉莫斯表示,假如不存在氣候問題或環境災害,無論是可能從地圖上消失的海島居民向外遷徙,還是抵達巴西避難的海地災民都,都是氣候變遷的難民。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UNHCR)發言人戈丁荷(Luiz Fernando Godinho)表示,「難民」一詞不妥,應稱呼這些人為「環境移民」。他還說,必須存在「迫害者」才能構成難民的定義。

聯合國「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公約」指出,只有「政治」難民才符合難民資格。巴西1997年頒布的「難民法」對難民的定義也是「遭受到種族、宗教、國家、社會團體或政治輿論迫害而流亡至其他國家或尋求其他國家庇護者。」

戈丁荷強調,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不否認因環境問題被迫離開其國家的人需要援助。

正因為定義上的爭議,巴西政府現在才決定允許在巴西避難的海地人留下來,並予以「人道援助」。

拉莫斯呼籲聯合國設立一項特別公約,讓國際援助成為公約規範的義務。然因「環境難民」人數比政治難民多,且呈現日漸增長趨勢,世界各國都避免談論此一問題。

環境難民的問題從1985年起在國際間受到重視,時任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的專家辛納維率先創出此一名詞。

辛納維對「環境難民」的定義是「任何因(自然或人為因素導致)環境產生劇變,生存受威脅而被迫暫時或永久離開原始生活環境者」。經過了26年,只有蘇丹人民獲國際問題專家承認為環境難民。

雖然蘇丹人是因為持續22年的內戰而淪為難民,但環境破壞也被廣泛接受為爆發衝突的源頭:因為人口成長,蘇丹北部地區沙漠化問題加劇致自然資源短,使得該地區居民(多數為阿拉伯穆斯林)被迫遷往黑人基督徒聚居的南部,引發種族衝突,逾30萬人死亡。

聖保羅難民基金會主任史特里表示,環境難民問題需仰賴國際各界總動員,付諸實際行動來解決;與其在定義上作文章,應正視全球各地有愈來愈多人因氣候變遷和環境災害引起饑荒、水荒和疾病等問題,生存受到威脅。

他說,假如遭到政治或宗教迫害者可被稱為難民,那麼因氣候問題導致人類生活在極端貧窮、生命安全持續受威脅的環境中,豈非更加明顯且可怕的迫害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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