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殘疾人被強拆 欲訴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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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1年2月27日訊】2010年1月21日,福建莆田市城廂區政府在沒有任何告知我的情況下。出動了龐大的拆遷隊伍,對一個殘疾人的合法房產進行了暴力強拆。從2009年11 月12日至2010年元月21日房屋被強拆期間,我們一直在不斷的上訪。城廂區法院不受理裁定書。粗暴地剝奪了我的訴訟權,使我欲訴無門。

從2009年11月12日至2010年元月21日房屋被強拆期間,我們一直在市人大、市中級法院、省人大、省高級法院、省殘聯不斷的信訪。我們只有一個請求:索要城廂區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書。他們就是不給,粗暴地剝奪了我的訴訟權,使我欲訴無門。2010年元月21日,福建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政府在沒有任何告知我的情況下。悍然出動了龐大的拆遷隊伍,對一個殘疾人的合法房產進行了暴力強拆。

中共政府沒有公信力 被強拆者沒有權益沒有尊嚴

我深深的熱愛我的祖國,但我恨透了中共的地方各級人民的政府。2008年3月份龍橋街道與龍橋居委會以我殘疾人的「優美身姿」為道具,假作為低保對象,欺騙了福建省文民辦領導的工作檢查。可這次城廂區人民政府竟然親自赤膊上陣,不遺餘力的對我進行粗暴侵害。殘疾人在當官的眼裡就是一隻猴子,一隻螞蟻,連起碼的做人權益和尊嚴都沒有。

當城廂區人民政府對我的房屋進行暴力滅失時,讓人看不到人世間一點點同情,只有強盜般的掠奪和暴力。從他們的狂妄里透露出的戾氣更多的是對法律的蔑視,對人性的蔑視——這是對人民的犯罪!這樣的中共政府它的公信力何在?

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向市建設局對我兄弟倆的合法房產提起行政裁決,請求強制拆遷。市建設局於2009年9月21日裁定要我兄弟倆在15日內搬遷,否則就依他們的法要執行強制拆遷,同時還把我的房產權益一起剝奪掉。(下附材料圖片)

從拆遷動員開始,城廂區龍橋直街片區改造項目指揮部,市土地儲備中心在多次送達通知或函告,都尊重我與哥哥朱鴻粦共有房產權的事實。我兄弟倆也多次向市信訪局,市土地儲備中心、市建設局提出書面訴求,在答辯中,都以我兄弟倆共同具名,沒有任何異議。

但莆田市建設局卻非法剝奪了我的合法房產權。是因為我與哥哥朱鴻粦共有祖屋的《土地使用權證》上,沒有我朱鴻水的名字。但在我們農村對於兄弟間共有的祖屋,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時,不論是幾個兄弟,一般都以一個人的名義辦理的(哥哥或弟弟),這是普遍存在的。就在我們同一拆遷片區內同樣存在類似情況,市建設局也都認同這一事實,唯獨我殘疾人不認可,並以行政文書的形式剝奪了我的合法房產權,這是非法行為,是在犯罪。

城廂區法院嚴重歪曲裁定書

我向城廂區法院起訴市建設局非法裁決剝奪我的房產權益時,城廂區法院與荔城區法院相互的反覆推諉。後來在2009年10月15日的各區法院院長在市中級法院接待日那天,由城廂區法院收下我的訴訟狀,並有陳力院長的簽字。2009年10月27日城廂區法院立案庭還通知我們,再送兩份訴訟狀及相關材料,作為立案庭正式立案。可是霸道的城廂區法院於2009年11月12日用快遞的方式把訴訟材料寄回給我們,連不予受理的裁定書都不給。

2010年2月9日我們接到城廂區法院電話通知,要去領取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當天下午我哥哥上城廂區法院,領到了一份遲到了3個月零5天,且是嚴重歪曲事實的裁定書。

法院不受理起訴 審判長說:你不要沒事找事

2010年6月1日中午我收到一份莆田市中級法院寄來的維持城廂區法院不予受理裁定的終審裁定書。於是,我哥哥於6月3日拿著訴訟狀向荔城區法院重新對莆田市建設局起訴,而荔城區法院拒絕受理。理由是:莆田市建設局雖在荔城區屬地,但總不能把各區、縣對市建設局的起訴都歸荔城區法院受理。還說,莆田市中級法院這份裁定書是立案庭作出的,叫我哥找中院行政庭作出維持不予受理裁定他們就受理。

我哥於6月4日去中院找鄭炳榮法官訴說了荔城區法院不肯受理的經過。他說:「這個,我不知道?你去找我們領導翁祖青審判長。」

我哥於6月7日中午臨近下班時,終於找到翁祖青審判長。翁審判長說:「你不要沒事找事」!我哥說:「我們訴權人只要求有一個申訴的地方就行,我就是想問,我還有什麼路可以走」?翁審判長說:「不是給你一份法律文書(裁定書),讓你走嗎」!我哥說:「中院這份文書荔城區法院不認賬,他們若肯受理,我再來中院找你們幹嘛」?翁審判長說:「你去找他們院長」。 聽到一個人民法官這樣的話語,如背負鋒芒,令人寒顫。

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城廂區、荔城區兩家法院,對我的行政訴訟一直保持著相互默契的推諉。無奈之下,我於2010年7月12日、8月4日和12月21日,向市長、市政法委書記、市效能辦的領導申訴(下附內容圖片),後於9月7日在荔城區法院立案(下附圖片,)。

2010年11月27日我哥接到荔城區法院行政庭王書記員的電話通知,要他明天去領取被告莆田市建設局的《答辯狀》和《管轄權異議書》(下附圖片)。我哥於11月29日在荔城區法院對行政庭的王書記員說:「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逾期提供的《答辯狀》,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何況,這還是一份逾期60多天的《答辯狀》,再拿來幹嘛?只能算作廢紙一張。」面對莆田市建設局這兩份文書。莆田市建設局的領導飛揚跋扈到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荔城區法院竟然依據這份逾期60多天的《管轄權異議書》還在莆田市中院裁定由荔城區法院受理的文書下,竟敢作出知法、違法沒有管轄權的裁定。還厚顏無恥地在裁定書附錄中,對運用法律不利的款項進行省略、斷章取義。這竟然是「公平與正義」化身的人民的法官之所為。

敢問:中國的《憲法》和法律難道只是僅供觀賞;中國的法治建設難道只是一個傳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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