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2月21日訊】家住湖南省湘鄉市崑崙橋南正街的肖新其女士,現年60歲小學文化,是家庭主婦。肖新其有1277.8平米房產證被湘鄉市房產局收走,不給新證。三十年來,先後數百次上訪的征程中,在北京上訪期間多次被湘鄉政府和警方綁架關押勞教,在北京丰台區監獄關過兩次。肖新其的婆婆和丈夫潘敬坤分別於92年93年先後去世于上訪路上。
肖新其和丈夫潘敬坤原住湖南省湘鄉市崑崙橋南正街91號,家有祖房21間「至今存在 」,佔地1277.8平方米,建築面積800平方米原門牌為:南正街121號、122號、123號、124號、125號、123-1號,現為南正街87號、89號、91號、95號、97號。房產局檔案只有房屋地面積560 平方米,樓面積133.92平方米,按當時的規定計算沒有包括屋檐和天井、院落的面積,1988年7月11日,全國城鎮房屋普查登記確認了以上房產乃潘敬坤的房產權,並蓋上了「此房屋權證已發」印章。
1949年以後,當時極左路線的影響,當時的政府未按國家的法規執行私房改造,肖新其家房產被政府所辦的原湘鄉衛校無償佔用307.05平方米。全家於1964年下放湘鄉農村,1979年返回城裡,原房產已經由縣政府房產局霸佔,全家人只有租房居住,無家可歸。
1988年12月30日,湘鄉市房產局以收回舊房產證換髮新房產證為名,把肖新其家1951年的原房產證收去,不把新證發給我,之後,房產局以私改為名「明顯不是私改房,如果是私改房,原來就不會發房產證,也就不可能蓋上「此房屋權證已發」印章」,擅自把我的房產權證改為房產局的房產權證,並且封鎖原房產檔案,不准我複印。原房產佔地1277.8平方米,此地是湘鄉市最繁華的地段,本地的商鋪每平方米早已經超過3,4萬元,但是有價無市。房產局等於搶奪了我數千萬元房產。
雖然,多次向政府部門上訪要求歸還私有房產,但原市長陽祖耀不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辦,按私自製定的湘鄉市徵收私房政策。房產局違法「徵收」肖新其家的私房,1991年11月的湘房落字1991第14號文件《關於對潘敬坤房屋的處理》稱:「據59年私改冊記載:改造307.1平方米「其中54.30平方米上有樓」….1979年潘返城…分配公房2.5間一套居住至今。按湘政發「86」06號文件規定地房單價20元/平方米,樓房單價10元/平方米標準徵購,共計1672.6元。」從此,全家人走上了湘潭、長沙、北京的上訪不歸路。婆婆和丈夫分別於1992年93年先後去世于上訪路上。
2005年,肖新其在湘鄉市檔案館查到了當時的私房面積和平面圖。按國家有關規定:私房改造的前題是存在出租的事實,但檔案館 1954年2月17日的戶口登記記錄:當時肖新其公公已經去世,婆婆傅應痕是1908年10月30日出生的貧農,1953年10月6日去武漢。當時由於家境困難,婆婆傅應痕被迫去武漢做保姆維護生計,讓丈夫的親戚楊春三全家於1954年秋到58年在此居住,寫了協議,只收取了房產維修押金140元,由於是本家親戚又要帶養小孩,肖新其丈夫,傅應痕的兒子潘敬坤,自然就不存在收取租金的事實。
湖南秦希燕聯合律師事務所的兩個律師也一致認為:因為,政府對事實認定的錯誤,對肖新其家私房進行了改造,應當按照相關政策予以清退。湘鄉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聯絡處也在《關於肖新其在京上訪有關情況的報告》中「建議市委、市政府責成有關部門解決當事人的合理訴求,以使當事人息訪息訴。」
三十年來,先後數百次上訪的征程中,肖新其不停地向各級政府部門寫報告,完全置若罔聞.湘鄉市、湘潭市有關部門罔顧事實,總是駁回肖新其的合理要求,在北京上訪期間多次被湘鄉政府和警方綁架押回湘鄉關入監獄,另外也在北京丰台區監獄關過兩次。
2007年7月30日和8月1日,肖新其去了北京朝陽區三里屯聯合國開發署和中南海。10月13日,肖新其在北京街頭被湘鄉政府發現,光天化日之下被綁架押回株州湖南省白馬壠勞教所。2007年8月16日,湖南省湘潭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作出潭勞教字「2007」139號勞動教養決定書,決定書稱:肖新其於2006年6月7日因擾亂公共秩序被湘鄉公安拘留10天,又因同樣原因,於2007年5月23日被北京朝陽區公安拘留7天。依《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10條第5項、13項之規定,決定對肖新其執行勞教兩年,
肖新其在被勞教期間被迫害的身體不好。勞教所的勞動、居住條件極差, 在勞動時跌倒,造成背椎骨骨折,勞教所推責任不願意花費醫藥費用,就一再催迫肖新其家人來接肖新其保外就醫。新年前肖新其回家后一直住在家裡不能下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