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2月5日訊】
天下有多黑•世界有多暗•就看駐馬店
司法腐敗典範•廉政警示教材•瀆職枉法伎倆
司法經典傑作
1.
玩文字遊戲,所問非所答,法律文書含糊其詞打啞謎,避重就輕躲鋒芒。若被當事人揭穿就以我就這水平為藉口。
2.
玩法律遊戲,利用權利、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左右局面趨向,變相枉法。在法律模棱兩可情況下,踐踏法律尊嚴。
3.
官官相護鏈,舉報人與被舉報人錢權之差距,錢權優勢形成連環關係網。互相不作為,將當事人拖垮,直至放棄。民生概況透視。
4.
監督成擺設,部門內紀檢形成自我監管,自己的孩子自己打,怎麼下手。其他監管往往只交辦,最後多不了了之。
5.
監督太鬆懈,執法不嚴查處不力,顛覆程序混淆黑白,似是而非模棱兩可,糾而不罰有恃無恐,迷惑愚弄百姓。洞察權勢陰險。
6.
枉法的藉口,利用國人法律知識匱乏,為所慾為,萬一被揭穿,以工作失誤推卸責任,或求得當事人原諒了事。
7.
算計的規律,憑職業嗅覺可以把握當事人的能力信息,從而綜合給當事人下套,因為百姓被枉法、被折騰不起。踐踏社會道德。
8.
打壓舉報人,找各種藉口整人,很明顯的錯誤長期都得不到處理,逼人們鋌而走險,用發泄報復代價換取公道。
我哭了……
我哭了,不是因為我懦弱,我是為司法腐敗在悲哀……。我們所依仗的法律都不能信仰了,民生還有甚麼指望,所以我恨司法。
舉報信
舉報人:李孟平、男、漢族、1966年生、住河南省確山縣、任店鎮蔣莊村。身份證號:412821196610154535。 電話:13683896133。
被舉報人:
一、確山縣人民法院幹部張寶宏、邵景全、刑金良。
二、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幹部孫衛國。
三、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鐘雲峰。
舉報理由:
1.以上被舉報人違背法律、背叛法官、檢察官的職業使命,製造虛假資料、玩法律遊戲、肆意混淆黑白、徇私枉法。
2.以上被舉報人執法犯法,有錯不糾、故意製造冤假錯案。
舉報請求:
1.請求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核查以上被舉報人的瀆職、枉法行為,並做出處理。
2.請求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核查被舉報人違紀違法行為。並督促有關機關對舉報人的案子進行及時糾錯。
事實與經過:
(從05年案子開始至今一直向縣、市法院、檢察院、政法委等控告)
一、確山縣法院任店法庭庭長張寶宏、副庭長邵景全、書記員孔德法,在審理(2005)確民初字第700號 及742號案)過程中徇私枉法。
1.張寶宏、孔德法在審理(2005)確民初字第700號案中,給當事人製造虛假內容的起訴狀、答辯狀、捺壓假指紋(附以下資料1說明)。
2.由於張寶宏、孔德法給當事人製造的起訴書中摻雜造假,導致當事人的證據與主張不能相佐,數據無法核對、無法計算。在主張與其事實前後矛盾的情況下,張寶宏鋌而走險,直接張冠李戴、公然枉法判案(附以下資料2說明)。而且瀋威、瀋俊的指紋指壓均系造假。
3.張寶宏安排自己的同學尤娟律師(河南同立律師事務所)為當事人代理運作以上兩案,逼使舉報人的律師中斷為舉報人代理訴辯(尤娟系舉報人委託律師盧勇的上司)。
4.張寶宏將「付款憑證」判為「借據」缺失法律依據。
5.張寶宏、邵景全在審理742號離婚案中玩法律遊戲,被告(女)在10個月內連續缺席,其間庭審被告只有父母和尤娟律師代為應訴,依法應該缺席判決(以下附有律師見證資料),而張寶宏不顧舉報人的強烈抗議違法組織第四次開庭,重複審理第三次的庭審內容,以此製造離婚案的被告在缺席10個多月後又到庭應訴(請提取06年5月29日庭審記錄與以前進行比對),張寶宏利用職權,徇私枉法,情節惡劣。
6.張寶宏違規違紀、違法多收訴訟費1260元,判決書中載證。
7.(2005)確民初字第742號案)1.借款時間是2002年10月28日,舉報人已於03年還款6500元,04年還款7000元。加上訴訟前的還款1000元,由此應當認定當事人實際還款為14500元。
8.依據當事人起訴狀及提交的「借據」,三當事人的實際標的為28300元,減去舉報人還款14500元,實際欠款應為13800元。至此確山縣法院判決為30500元顯然徇私枉法。
9.即使將「付款憑證」判為「借據」,其欠款也只是22800元,其張寶宏均判為30500元,沒有任何依據。這是明顯的數據,是明顯在舞弊,明顯在枉法裁判!
二、確山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邢金良拍賣行為違規違紀
1.確山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刑金良違法亂紀,將執行扣押電腦隨意讓手下干警拿回家使用一個多月,致使舉報人計算機內資料完全丟失(有人證)。
2.刑金良在拍賣他人房產中舞弊,沒有依據《拍賣規定》在紙媒上公示拍賣信息,導致信息傳播範圍狹隘,參與競買者甚少。說穿了實質上形同於變相自買自賣。並且沒有履行繳納拍賣競買保證金。
3.邢金良不盡拍賣告知義務,拍賣前不與債務人交換信息。(舉報人的電話自04年都一直使用,從未換過號,舉報資料上均有載證,其間確山法院紀檢同志還來駐馬店中院找我簽過字)。
4.邢金良違法拍賣案外人財產,案外人從傳言中得知確山縣法院慾拍賣其房產,於拍賣前多次向刑金良、李祥呈交案外人執行異議書、聲明書等主張其權益。同時案外人還多次向王芳院長打電話投訴,至今邢金良仍不給出具任何說明(案外人電話13223840955)。
5.邢金良涉嫌舞弊,最初說拍賣金額是105000元,現在卻變成100500元。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6.於09年11月30日舉報人向邢金良索要當事人的「執行申請書」,邢金良則說舉報人沒權利看為由拒絕(你賣的財產關聯著舉報人、又說舉報人沒權利看?),當時我就向王芳院長打電話索要,但他們至今都未能提供。
7.確山法院09年10月30日大接訪,邢金良為了阻止舉報人向領導遞交投訴材料,指使5.6名干警強行將舉報人拖入執行局內限制其自由,在拖拉過程中將舉報人包內的攝像機損傷,造成包具損毀(當時報警)。
8.依據邢金良、李祥出具的拍賣清單顯示:支付債權人利息7800元,後經舉報人向債權人核實:債權人稱根本沒申請執行,更不存在申請附帶利息,也沒得到其利息(請駐馬店市紀委查實,債權人電話:13663976218. 0376–3751556)。
三、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惡意徇私枉法
1.(2005)確民初字第700號舉報人依法上訴,並向駐馬店中級法院提交派出所出警記錄、證明舉報人其訴訟前還款1000元。
一審判定舉報人訴訟中還款1000元,至此孫衛國應該依法判定認證舉報人還款2000元,卻被被舉報人置之不理、並惡意公然枉法裁判。
2.依據當事人提交的「欠條」「付款憑證」及「上訴答辯狀」載證:舉報人借款時間是2002年10月28日前的行為,舉報人於03年還款6500元,04年還款7000元。加上訴訟前的還款1000元,訴訟中還款1000元,由此應當認定當事人實際還款為15500元。
3.根據「欠條」三當事人的實際標的28300元,減去舉報人還款15500元,實際欠款應為12800元。即使將「付款憑證」判為「借據」,其欠款也只是22800元,其兩級法院均判為30500元,顯然徇私枉法。
4.以上理由舉報人在庭審中都著重進行了闡明,並當場提交書面觀點。在等判決書的日子裡我一直都在想:我是贏定了,這是明擺著的理。可是我的想法錯了,我不知道駐馬店是如此狂妄地黑暗!
至此不難看出駐馬店中院顯然徇私枉法,依據當事人答辯狀載證:舉報人還款14500元已先還於瀋俊、瀋威。而二人的標的僅有12300元,那麼瀋俊、瀋威二人既然已得到還款,為甚麼還要起訴?這與起訴書舞弊、法官張寶宏與律師勾結,和起訴狀及上訴答辯狀中的假指紋……顯然與枉法裁判都緊緊關聯著!
案後舉報人找到駐馬店市中院法官孫衛國進行案後答疑,孫衛國則說:「是不公,太明顯了,我也沒辦法啊!這是明顯的數據、根本沒法寫到判決書中計算,只能閃爍其詞,這裡面都是有背景的」。
兩級法院的判決書都沒有列出數據的來源,更沒驗算三當事人的實際標的是多少?也沒審查舉報人到底還了當事人多少錢?
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案嚴重徇私枉法。惡意將確鑿證據置之不理,製作判決書含糊其詞,以似是而非來混淆黑白。
四、2008年9月2日舉報人開始向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抗訴
請求依法檢察追責張寶宏、邵景全、孫衛國等法官枉法裁判、徇私舞弊,核定、糾錯、等訴求及以下主張:
1.請求驗算兩級法院判決數據的來源,審查舉報人到底還了當事人多少錢?三當事人實際標的是多少錢?
2.核查張寶宏和尤娟是不是同學關係?
3.離婚案件被告(女)缺席為甚麼不按缺席判決?
4.核查張寶宏違法組織第4次開庭,完全重複審理第3次的庭審內容的徇私枉法行為……等請求。
而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民行處鐘雲峰檢察官工作消極、徇私枉法、不作為、亂作為,嚴重徇私枉法。
鐘雲峰檢察官惡意忽略舉報人的主張與請求,不對數據進行書面驗算和列出算式說明,將關鍵訴求置之不理,把不涉及舉報人請求的事項製作成《不提請抗訴說明書》。其內容似是而非、概念模糊,以之來混淆黑白、避重就輕。為此我讓鐘雲峰驗算一下他的「說明」是否正確,鐘雲峰則說:「我不驗算,我就這水平,你又能把我怎樣,就是有錯不給你糾」!並在接訪場合大拍桌子對我進行恐嚇。
後來舉報人在複審中與張桂平檢察長答疑,答疑時張桂平說:「你也是懂法的,案件是錯誤的,不過據瞭解法院也並沒有拍賣你們的房子,以後你也不用告了,我們不會給你糾錯,我也知道你們的生活困難,我去跟黨委部門協調一下,給你們一下說法和救助」(有音像資料)。
焦點:
1.三原告的標的到底是多少?
2.舉報人到底還了三原告多少錢?
3.張寶宏和尤娟是不是同學?
4.尤娟明明參加了一審,檢察院為甚麼說沒有參加?
5.駐馬店冤案、人命案、民告官案咋這麼多?
6.張寶宏違法組織第四次開庭為甚麼不查處?
7.駐馬店司法為甚麼敢公然連環腐敗?
8.在駐馬店顯然的錯案為甚麼長期得不到更正?
舉報人:李孟平
致:駐馬店市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