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深圳看守所猝死 20餘名警察搶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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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0年12月9日訊】11月25日廣東茂名在押男子“蓋被子死”再次引發關注。但或許很少有人知道,幾乎在茂名“蓋被子死”事件發生的同時,廣東深圳又發生了一起看守所內“猝死”事件。11月25日淩晨,關押於深圳市福田區看守所的63歲老人張文猝死,相對於“蓋被子死”已出具屍檢結果而言,福田區看守所的這起猝死事件頗為蹊蹺,事發至今已有12天,卻仍未進行屍檢。不但如此,在張文逝世的那天淩晨,20多名警察還強行把他的屍體搶走了。

據《東方早報》報導,死者的兒子張欣7日在接受早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們向福田區人民檢察院提出了要求第三方屍檢的書面材料,不過福田檢察院對此不予受理。張欣說,不但如此,父親在醫院逝世的那天淩晨,20多名警察還強行把他的屍體搶走了。

直至目前,張文的屍體仍未進行屍檢,按規定,屍體在冷凍情況下需在7天內進行屍檢,張欣說:“我擔心已經過了12天,就算檢察院答應第三方屍檢,父親的死因也會由於時間拖得過長而難以查明。”

家屬:20餘員警搶屍

11月25日淩晨1點30分,家住廣州的張欣突然接到深圳市福田區看守所的電話,“你父親張文病危,請速來福田區第二人民醫院。”當張欣夫婦趕到醫院時,福田看守所幾位在場的負責人告訴張欣:“你父親已于0點50分去世。”

當晚值班的一位張醫生告訴張欣夫婦,“人是昨晚9點20分送來醫院的,當時已無呼吸,血壓為0,心跳為每分鐘48次。我們經過3個多小時的搶救,最終宣佈臨床死亡,時間為淩晨0點50分。經過診斷,死亡原因為冠心病猝死可能。”

“我父親11月24日晚9點20分就昏迷不醒送進醫院,25日淩晨0點50分宣佈死亡,但是為什麼直到1點30分死了半個多小時後才通知我們呢?!”張欣說,更令人氣憤的是,在父親突然死亡後,有員警通知殯儀館派車拉走屍體,他不同意。這時候,一下子進來20餘名全副武裝的員警,將他和妻子兩人架著,強行將父親的屍體搶走。

7日下午,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監所監察科一名工作人員對早報記者說,這個猝死的案子他知道,但“不是非正常死亡”,而是“正常死亡”。記者詢問該結論從何而來時,他又改口說,“屍體還沒解剖,暫時沒有結論。” 該工作人員稱,他並沒有參與該猝死事件的調查,不清楚詳情。

由於具體負責此事的福田區人民檢察院監所監察科魏科長此時不在辦公室,早報記者隨後撥打了魏科長的手機。電話接通後,當聽完記者的簡要表述後,魏科長說:“到辦公室來找我。”此時已近下班時間,隨後其手機一直無法接通。

檢察院拒第三方屍檢

在屍體被搶走、死因不明的情況下,張欣夫婦向深圳市有關本部門提出交涉:一是家屬要見到親人遺體,必須查清張文為什麼會“猝死”在看守所,真正的死因是什麼?並隨即在11月27日向福田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中國政法大學法醫科學技術鑒定中心和西南政法大學中,由檢察院任選一家進行鑒定。但檢察院表示不予受理申請,並表明要求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技術處進行鑒定。

知名法律專家孔維釗向早報記者介紹,申請屍檢及死因鑒定,家屬有權提出;即使有關鑒定機構作出了死因鑒定,家屬不認同的,仍可提出重新鑒定。但是,“家屬也僅僅是有申請權,至於這個申請能不能得到批准,還是公安機關或者聯合調查組說了算”,也就是說,啟動死因鑒定的最終決定權,在公安機關或者聯合調查組。

實際上,對於意外死亡事件,有些死亡鑒定往往會有多個,如早年發生的“中國網路第一案”女教師黃靜裸死案,案件歷時3年多。為查清死因,多家鑒定機構在歷經5次屍檢、6次死亡鑒定之後,得出多份截然相反的鑒定結論。

另據瞭解,對於看守所猝死這樣的屍檢申請,我國的死因鑒定機構並不接受個人的委託,而只接受公安機關、檢察院等司法機關的委託。這也意味著,若死者家屬想繞過公檢法部門,找一家他們認可的鑒定機構,目前是不可行的。

63歲的張文是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人,曾在李時珍紀念館任保衛科長,在職期間因保衛國家文物獲中國公安部有關部門頒發獎章獎勵,其後調至蘄春縣蘄州鎮文化館任館長,後任蘄春縣黃梅戲劇團團長直至退休。

張欣稱,父親張文是被捲入一起案件的。此前,張文的大兒子張鶴捲入一場經濟糾紛,張文堅信張鶴是無辜的,隻身從湖北老家來到深圳福田區人民檢察院遞材料、討說法,當場被員警帶走,被指是張鶴的“同謀”。張文是2009年11月30日被福田警方刑事拘留的。這也意味著,這名63歲的老人已在看守所裏被關押了約一年時間。

張欣表示,父親張文的身體本來就不好,被關進福田看守所之後,身體更是每況愈下。“我和辯護律師不下20次為我父親申請取保候審,沒有一次獲得批准。” 至於為何不同意張文取保候審,福田司法部門的解釋是:張文涉嫌合同詐騙一案,涉案詐騙金額100多萬元,涉案成員有其家屬親戚共5人。關押期間其家屬曾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因其涉案案值特別巨大且贓款未追回,不符合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故公安機關未予批准。

據瞭解,張文所涉及案件曾被多次退回偵查,材料顯示:2009年11月23日、2010年2月5日兩次被檢察院退回深圳福田分局補充偵查;2009年12月23日、2010年3月5日福田分局進行補充重報。而公訴機關也在今年的6月2日、8月6日建議延期審理,補充偵查。並在10月21 日,提出變更起訴延期處理。

但就在張文死後的一周,12月2日該案突然宣佈審理終結,所有涉案人都被定罪判處相應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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