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12月8日訊】(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8日電)行政院消保會發現,部分保險公司處理拒賠案件時,不僅未出具書面文件,甚至未說明緣由;行政院金管會已訂定規範,業者拒賠應說明原因,否則最高罰新台幣300萬元。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指出,接獲地方縣市政府反應,受理民眾申訴保險事故拒賠案件時,發現保險公司的處理程序「相當不妥」。
消保會並舉例,有一位保戶今年初向投保超過 3年的保險公司申請事故理賠,業者卻只以「歉難給付」一語帶過;讓民眾當場傻眼,憤而向消保官提起申訴。
另一案是有保戶向某保險公司申請住院理賠,該保險公司理賠部門也僅以電話詢問事故發生經過後,就把保戶寄送的理賠申請書全部退件了事,沒有任何說明。
消保會強調,由於部分消費者以為保險理賠程序本該如此,未再進一步尋求救濟,造成莫大損失;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已於10月26日邀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產壽險公會召開會議,並決議請金管會督促壽險公會,儘速研訂保險公司拒賠案件應遵循的相關作業程序。
消保會說,金管會保險局已於11月2日邀集壽險公會研訂「保險公司對拒賠或解除契約案件之處理原則」,規範保險公司須以書面(存證信函或書函)郵寄或專人轉送方式通知保戶,並應建立確認送達的管控機制(如雙掛號)。
同時,書面內容必須敘明拒賠理由及依據的法令或契約條款,若與醫療因素有關,須敘明被保人罹患的疾病或手術如何不符合條款約定;若與醫療因素無關,除須敘明拒賠理由及法令依據外,並應依個案援引間接或情況證據加以論述。
倘若拒賠或解約原因不宜具體指陳,例如隱疾或保險犯罪,保險公司得以原則性方式向保戶婉予解釋。
消保會提醒業者,一旦違反「保險公司對拒賠或解除契約案件之處理原則」規定時,金管會將以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規定,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