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確保公共場所哺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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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0年11月9日訊】(中央社記者何孟奎台北9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在公共場所哺乳,若有人違反,可處新台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也明定,政府機構、公營事業、鐵路車站、航空站、捷運站及百貨公司、零售量販店達一定面積者,都須設置哺乳室,讓餵母乳的媽媽不再發生找不到地方哺乳的窘境。

民進黨立委黃淑英在草案通過後表示,哺育母乳是母愛自然呈現,過去遺憾曾發生一群媽媽在台北故事館餵母乳,卻被工作人員驅趕的事件,如今「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三讀通過,保障母親哺乳的權利,是婦女人權進步的象徵。

草案明定,總樓地板面積大於500平方公尺(約150坪)的政府機關和公營事業、總樓地板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約300坪)的鐵路車站、航空站和轉運站、總樓地板面積大於1萬平方公尺的百貨公司與零售式量販店,必須設置哺乳室。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也明定,應設哺乳室而未設者,若限期未改善,處6000至3萬元罰鍰,可連續罰。

此外,婦女在公共場所公開哺乳時,任何人不得以該處已有哺乳室等設施為由,要求婦女前往特定處所哺乳,若有人違反,可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而前項行為人若為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該公共場所負責人也要處以相同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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