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改案 扁珍等21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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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0年11月5日訊】(中央社記者唐筱恬、賴又嘉、林長順台北5日電)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等人被控在部分金控整併,向企業索賄、洗錢。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扁珍、子女及相關企業高層共21人無罪。全案可上訴。

 

  特偵組去年12月將二次金改與扁家洗錢案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全部被告無罪,合議庭法官在判決敘明,總統職務已非刑法解釋問題,而是牽涉憲法規定。合議庭依照憲法、大法官相關解釋,認為金融合併案,並非憲法列舉的總統權限。

  合議庭並認為,國泰蔡家交付陳水扁新台幣5億元與元大馬家交付扁家2億元的過程,難以認定企業有賄求之意,也無法證明扁、珍收錢時,有以總統上職務行為應允,難以認定有對價關係,因而判扁、珍無罪。

  被控為扁珍洗錢的扁子女及媳婦包括陳幸妤、陳致中、黃睿靚,以及吳淑珍胞兄吳景茂、大嫂陳俊英、前總統府資政吳澧培、前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也都獲判無罪。  此外,遭起訴助扁洗錢的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前元大金控總經理馬維建、營運長馬維辰、前元大證董事杜麗萍、前開發金控總經理辜仲瑩、財務長邱德馨、前兆豐金控董事長鄭深池、國泰金控副董事長蔡鎮宇、前高興昌監察人呂和霖、前國揚董事長侯西峰、高興昌董事長呂泰榮,以及前國泰金控副董事長李明賢,均獲判無罪。

  對於判決結果,特偵組主任陳宏達表示,法官對總統職權認定與憲政實務、社會認知差太多,將待收到判決書後,再研究是否上訴;曾參與二次金改偵審過程的檢察官認為,判決書全採被告說法,幾乎跟扁的答辯狀一樣。

  除這次金改案一審宣判外,扁珍在國務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等案被控貪污、洗錢,二審被判刑20年,全案已上訴最高法院。而扁被控總統任內詐領外交機密款案,一審也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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