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土地登記費變相加稅

Facebook

【新唐人2010年11月4日訊】(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4日電)監委程仁宏今天說,從民國89年到98年底止,全國土地登記費約有新台幣518億元納入地方政府公庫,已變相成為政府增加財政收入的手段,相當不適宜,內政部應通盤檢討。

監委程仁宏、楊美鈴就內政部對於土地登記費計收及登記損害賠償法制,有無善盡職責案,進行調查,監察院已通過這份調查報告。程仁宏與楊美鈴上午召開記者會指出,內政部沒有善盡職責,導致民眾財產權未獲充分保障,內政部應檢討改善。

程仁宏指出,從89年1月1日起,到98年12月31日止,全國土地登記費總收入約543億元,其中僅8%提存登記儲金約44億元,以備登記損害賠償之用,不過有18億元的登記儲金因為保留超過5年都沒有使用而解庫,所以,總計共有518億元納入地方政府公庫,占登記費總收入之95.36%,已變相成為政府增加財政收入手段。

程仁宏說,台灣土地登記制度從登記申請人所繳登記費中,創設一種保證基金,以賠償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所造成的損失;登記儲金其實是登記申請人為相互保險所繳的費用,由政府代管及處理,並非政府的預算,其請求權依理應該沒有消滅時效,而且土地法並沒有規定登記儲金的保留年限,但內政部76年卻函釋指,配合國家賠償法規定保留5年,5年後沒有發生損害賠償情事,就悉數解繳公庫。

程仁宏說,從很多土地登記錯誤或遺漏案件來看,多數權利人無法即時察覺損害發生,通常是事隔數十年後,權利人要買賣移轉,申請重新辦理測量或權利變更登記時,才發現權利受損害,當權利人要申請損害賠償時,卻發現時效消滅不能請求賠償,相關爭訟也層出不窮。

程仁宏指出,土地法既然沒有規定登記儲金的保留年限,其立法意旨是否就是要永久保留?而內政部有關保留5年後如果沒有發生損害賠償情事就悉數解繳公庫的函釋,與土地法設置登記儲金意旨是否違背?內政部應進一步檢討釐清。

另外,他也說,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變更登記時,免繳納登記規費,最有錢的金融機構不必繳登記規費,但當他們土地登記出問題要求損害賠償時,卻由其他民眾繳納登記費所提撥的登記儲金支應,是否合乎受益者付費原則?有無兼顧社會公平正義?也讓人質疑。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