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境外捐款 擬設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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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0年9月9日訊】(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9日電)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修正「公益勸募條例」,對於因重大災害雖未發起勸募活動,但接受境外主動捐贈財物的非營利團體,增訂監督管理機制;修正條文近期將函報行政院審查。

內政部表示,每逢重大災害發生,境外善心人士捐款蜂擁而至,現行公益勸募條例對於發起勸募的團體及其捐款使用的管理已有規定。

不過,內政部說,對未發起勸募活動卻被動接受境外主動捐款的民間團體,並無明確規範,造成主管機關無法充分掌握境外捐贈資源,並招致民眾質疑捐款的使用及流向。

因此,內政部表示,對於非營利團體因重大災害而被動接受境外主動捐贈財物,也應有積極的監督管理機制,以昭公信。

內政部通過增訂條文規定,遇重大災害,非營利團體接受境外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主動捐贈財物者,應開立收據、公開征信及依指定用途使用規定辦理,並應於收受捐贈財物後及依捐贈指定用途執行完竣後1個月內,將收支使用情形函報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的機關備查及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非營利團體及其所屬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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