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凶宅 可要求銀行停止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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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0年8月19日訊】(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19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預告「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在「房屋貸款撥款委託書」範本附件增列買到凶宅,可請求銀行撤銷、解除或變更撥款委託。

金管會研擬於「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增訂第11點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如已取得足額擔保,不得約定徵提連帶保證人。

不過,如基於授信條件補強而需徵提一般保證人者,在主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時,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

此外,金管會在「房屋貸款撥款委託書」的附件,增列如果建物(專有部分)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的情事,也就是買到「凶宅」,購屋者可請求銀行撤銷、解除或變更撥款委託,暫緩或停止撥付貸款,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不過,銀行界人士指出,如果是在購買預售屋,銀行分階段撥款,才有可能請求銀行撤銷、解除,或變更撥款委託,或是尚未完成撥款者;如是交屋完成並已全額撥款者,則無法請求銀行停止撥款。

金管會表示,關於「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將進行預告,各界可在7天內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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