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5月12日訊】【編輯語】此控告信發表在劉巍律師的新浪博客後,被刪除。5月5號,控告信已經通過特快專遞方式送達北京市新城區檢察院,檢察院簽收,目前律師還沒有得到檢察院的書面回覆。
控告蕭驪珠濫用職權、報復陷害罪
控告人:劉 巍,原北京舜和律師事所律師,13911794756
控告人:唐吉田,北京安匯律師事務所,13161302848
犯罪嫌疑人:蕭驪珠,北京市司法局律師管理處處長,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後廣平胡同39號
郵編:100059,電話:13801274449,01058575677,01058575678.
要求事項
1、 查清蕭驪珠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的犯罪行為﹔
2、 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 將調查結果向控告人書面告知。
事實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蕭驪珠是北京市司法局律師管理處處長(此前曾任北京市律師協會秘書長)。2008年下半年的律師協會直選中,要求直選的律師觸動了其違法的神經,2009年初被六名律師實名舉報,其懷恨在心,在2009年5月份年度考核時,借考核之名對其痛恨的律師濫用職權,併進行打擊報復。
控告人唐吉田律師在2008年下半年積極投身於律師協會的直選工作,這次直選活動的推起,令原北京市司法局長吳玉華、副局長董春江、律師管理處處長蕭驪珠萬分恐懼,因為伴隨著直選活動推進,問責司法局和律師協會對律師年檢費用使用情況亦在同時進行,上述三人對律師費的管理和使用都負有領導責任。
2009年初,唐吉田和劉巍等六名律師聯名控告吳玉華為首的北京市司法局敲詐勒索律師年檢費十個億,此案現在調查中,蕭驪珠亦是本案犯罪嫌疑人。
2009年5月份,律師年度考核,律師管理處是考核的業務主管部門。劉巍、唐吉田等二十餘位律師不能順利通過考核:此二十人中有的是律協直選的活躍人士,有的投訴控告過吳玉華、蕭驪珠等人。控告人劉巍本是舜和所的主任律師,在蕭驪珠、柴磊等人的支持下,原律師所的合夥人非法將劉巍除名於舜和所,即使控告人劉巍向律師管理處蕭驪珠、柴磊、朱玉柱和滿宇峰反映所內違法情況,其亦不做任何處理。控告人唐吉田律師所在的安匯所,執照被司法局收回,唐律師的執照亦被收回。因北京市司法局拒絕給二控告人換發新證,二位控告人至今沒有律師執業證,亦無法執業。
2009年末和2010年初,為了拆散控告人唐吉田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司法局律師管理處採用了多種卑鄙的手段,如迫使安匯所合夥人不夠法定人數、恐嚇安匯所的合夥人楊慧文、要求安匯所辦公所在地的房屋所有人拒絕向安匯所出租房屋等。同時律師管理處對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李和平懷恨在心,不但非法將李和平合夥人資格除掉,還脅迫其他合夥人將李和平除名於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
2010年4月12日,為了將二位控告人徹底趕出北京市律師行列,以蕭驪珠為首的律師管理處要對二位控告人吊銷律師執業證的處罰,因為違法的決定做得太草率,不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律適用有誤,更是忘記了其先前違法拒絕給二位律師換發律師執業證書。沒有新律師執業證書,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從何而談,此舉必將貽笑大方。
二位控告人,從2009年5月份至今已經滿十二個月不能執業,依據北京市律師的年平均工資三十萬元。二位控告人的損失至少有六十萬元,北京市安匯律師事務所的損失至少有10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三百九十三條,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五十四條,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根據l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4)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因此,蕭驪珠利用手中職權,無任何原由,甚至是脅迫他人編造一些虛假的理由,人為造成北京市二十餘位律師不能順利通過考核,造成二位控告人及安匯律師事務所損失上百萬元,並造成安匯所面臨解散的困境,其行為已經在社會中產生惡劣的影響,損害了國家機關的聲譽,使國際社會對中國的人權和法治狀況深感憂慮。蕭驪珠的行為符合檢察機關直接立案的條件,故要求依據事實和法律對其進行立案調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以純潔公務員隊伍。
此致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
控告人:劉巍、唐吉田
2010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