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5月3日訊】(大紀元記者高紫檀採訪報導)4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下文簡稱國家賠償法),依照新的國家賠償法規定,對於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拘留措施後放人的情形,不會給予國家賠償。大陸維權律師認為,這種規定會極大的導致公權利的濫用,使公民的正當權利受到侵害而無法得到補償和保護,屬於惡法。
「錯拘不賠」違反憲法
修正前的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對沒有犯罪事實和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捕、錯判的,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新的法律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大陸律師思定國(化名)表示:從修改前的國家賠償法看,只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無論違反哪一條法律造成了「錯誤拘捕、錯判的」,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而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變成了「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才賠償。實際上將「違法」變成了「違本法」,縮小了賠償的範圍。
而針對刑事拘留的條款,新的國家賠償法規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依照這條法律,中共法律委員會認為,公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拘留措施後放人的情形,不會給予國家賠償。也就是公眾理解的「錯拘不賠」。
思定國律師指出,根據1982年憲法規定,「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而新的國家賠償法「錯拘不賠」,使被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失去了「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實際上這個規定與憲法牴觸。
「錯拘不賠」是惡法
著名維權律師郭正言(化名)表示,像以前公安請「喝茶」,把人在賓館看管起來,在家裏看起來,採用軟禁等等手法,這些都是非法拘禁,情節嚴重購成犯罪,遭到民眾抗議,但為什麼這樣,是因為他不敢或不願開正式的拘留證,因為牽涉國家賠償的問題。如果拘留後再放的話,你可以要求賠償。就算拿不到,起訴的多了,公安機關也難辦,沒面子。
「而現在,根據新的賠償法,他可以把異義人士正式抓起來,刑事拘留,而且只要在37天內放掉你,他沒有責任,無需賠償,這條法律使公民的權利更沒保障,所以說,這是一條惡法。」郭律師說。
法律人士指出,新的國家賠償法使「實質違法」變成「程序違法」,變成了只要程序不違法,也就是只要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程序,實體違法也不負賠償責任。「將賠償的門檻抬高了,使人民的權利被踩在腳下」,保護了現行的統治者。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國家賠償難
據官方報導,2009年,中國各級法院共受理國家賠償案件只有1840件,審結1531件,決定賠償的案件僅為450件。
對於國家賠償,此前的認定,「這相當於要國家機關『自己打自己耳光』,這太難了。」北京大學法學院姜姓教授說。
大陸媒體報導,當年轟動全國的麻旦旦「處女嫖娼案」中,被害人麻旦旦竟然被當地派出所認定為「男性」,且有「嫖娼」行為。法院還認定公安機關對被害人作出的處罰裁決書、強制傳喚和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違法、強迫被害人作「處女膜完整」醫學鑑定,以及對原告的訊問程序實體內容違法、對原告在審訊時使用械器和械具等行為也違法。
受到如此之多違法行為侵害的麻旦旦,提起了一個天價賠償之訴———索賠500多萬元。然而一審結果卻是,法院只判賠麻旦旦74.66元。
「錯拘不賠」修改目的
郭律師認為,「錯拘不賠」的修改目的,不是國家沒有錢和拿不出錢來賠,而是擴大了公安機關的權利,主要是為了對付當前出現的那些訪民,那些對強拆持反抗態度的,對國家現存制度有不同意見的,或者有信仰的人,它不改,它就不能堂而皇之的把這些人抓進看守所。而現在就可以直接抓人了。
比方,現在出現了群眾性的活動,他可以馬上開始抓人,他也知道抓的人不能定罪的,但他現在就可以抓你,只要在37天內放掉,就絲毫沒有責任。
如果按以前,如果抓了又放了,那被抓的能夠用國家賠償法進行控告,如果控告多了,他也會沒面子。而現在,他就沒有任何責任的可以任意抓人了。根據目前大陸警察的素質來看,濫用公權,他現在甚至可以公報私仇。
曾經被關廣州東山看守所一年多的大陸法輪大法修煉者張玉新表示,公安機關濫用拘留理由很普遍,「我看到的,關進看守所的,只要超過七天,都要簽一張延期拘留,絕大部份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也不管你是什麼原因被關進來的,甚至一些貪污案的,第一次被抓的農民工等也這樣寫。」他說。
微小的進步難彌補給社會的傷害,一黨專政是根源
郭律師指出,客觀的講,原來國家賠償法沒有精神賠償這一條,現在增加了精神賠償,賠償的程序上也有一些合理的安排,增加了允許受害人陳述申辯,取證質證的這些程序,是一進步。
但微小的進步,遠遠不能彌補它給社會帶來的傷害,其本質在於,絕對的權利產生絕對的腐敗,根源是一黨專政。
據瞭解,新的國家賠償法關於「錯拘不賠」的相項規定,在三次審議中就引起極大的爭議,但最終還是最終在第四次審議時通過。
新的國家賠償法將於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