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吉田對北京司法局吊銷律師證的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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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0年4月20日訊】我對北京市司法局吊銷我律師執業證處罰的答辯

2009年4月12日,本人收到北京市司法局《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聽證權利告知書》。此處罰案件針對的是2009年4月27日的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刑事案件庭審,審判長為陳旭東,被告人為楊明,罪名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辯護人為劉巍(北京舜和律師事務所)和唐吉田(北京安匯律師事務所),處罰內容為:“你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現擬給予你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本人認為,瀘州市中級法院根本未依照《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規定程序》進行庭審,當天法庭內外的秩序非常混亂,審判員遲遲不進入法庭,審判長對法庭內旁聽人員錄像的行為不予以制止,而且審判長十餘次阻斷辯護人的發言,以至辯護人無法正常辯護,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受到嚴重的侵犯。                             

2009年4月27日9時30分,被告人楊明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案的第二審在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9時30分整,旁聽人員近五六十人坐在旁聽席上,由於座位有限,門外亦有幾十人隔著窗戶旁聽。二位辯護人準時就坐辯護席準備開庭,但遲遲不見審判長進入法庭。一刻鐘後,幾個身份不明人員進入法庭,無理要求旁聽人走出法庭接受安全檢查,旁聽人員質疑他們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出示工作證件,遭到拒絕。那幾個身份不明的人員同時又強行要求二位辯護人離開法庭,卻不給任何的理由,辯護人要求其出示工作證件也遭到其拒絕,甚至惱羞成怒,對辯護人大喊大叫。因為這幾個不明身份人員的違法行為,審判長和法警沒有及時制止,致使法庭內成了幾個不明身份人的地盤,他們可以恐嚇辯護人,他們可以隨便驅趕旁聽人員,卻不需要出示任何理由。    

後審判長李旭東帶幾個法警到辯護人面前,要求辯護人配合這些不明身份人的安排,李旭東也拒絕說出這些人的身份和要求辯護人離開法庭的理由。辯護人走出法庭後,發現在樓梯的角落裡和樓層上,有幾個人對著辯護人和旁聽人員偷偷拍攝。這種偷拍的行為在法院是禁止的,但此時法警和法官對這種行為置之不理。                  

開庭時,在旁聽席的有一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在辯護人發言時,會多次站起來並在庭審現場走動,攝像頭對準辯護人進行拍攝,態度輕慢無理,甚至有挑釁之意。二位辯護人要求審判長對這個違規現象進行說明,並要求阻止這青年人的拍攝,但審判長沒有任何的回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九條,第一款,“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審判長對明顯違反庭審規則的事情不予以制止,放任其進行。                                      

整個庭審過程中,審判長大約有十幾次打斷辯護人的發言及被告人的自我辯護和陳述,法庭辯護進行得非常的困難,不允許對證據質證、不允許對犯罪構成進行分析、不允許對被告人行為性質進行分析、不允許對法律適用進行分析……只允許核對公訴人提交的證據數量、只允許被告人回答“是”還是“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條,第二款,“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應當依法保障”。第三十七條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審判長試圖壓縮辯護人的辯護空間,他的法槌敲打得震耳慾聾,辯護人為了保護被告人的權利,為了維護法律的正義,在被數次的阻斷後,又數次接續發言,直至法庭辯護快要結束時,審判長再次阻斷髮言並斥責辯護人,為了維護辯護人的發言權利,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為了使審判員明白法律是不容許如此的踐踏,辯護人選擇和平退庭,並在退庭時交上書面的辯護意見。                                

瀘州市中級法院作為一個公權力機關,本應當檢討自己的違法行為,然而非但沒有對自己的行為進行糾正,卻違背事實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訴律師,這明顯是對律師的打擊報復。

綜上,本律師對自己在法庭上的行為做了如下的總結:          

1、本律師依法不配合不明身份人的安排離開法庭是對法律的尊重,對法院獨立審判的尊重﹔《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2條。                      

2、本律師要求法官制止旁聽人員錄音錄像,是對法庭秩序的維護﹔《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9條。                                    

3、本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權是受法律保護﹔《律師法》第30條。          

4、審判長嚴重侵犯律師的辯護權,律師有權利退庭以示法庭的違法。《律師法》第30條。                                    

北京市司法局認為本律師“擾亂法庭秩序,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情節嚴重”,沒有法律依據。根據《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12條,“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包括:“哄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本律師顯然沒有任何上述列舉的行為。因此,北京市司法局做出的“擬給予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決定顯然是事實不清、法律依據不足。                                 

此致

答辯人:唐吉田、劉巍

2010年 4 月 22 日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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