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陸川縣灘面鄉鄉長,書記,和灘面村主任,村支書,以協議徵收土地為名,夜裡到河衝,山心,更背,塘華嶺等村民小組家裡,採用蒙騙、威脅、強迫等手段來迫使農民簽名,一次性賣斷權屬農民水田山嶺,是不是中央受有權給農民把水田山嶺作商品買賣,所立國法和土地法有何意義?強迫買賣土地地理位置:地名叫三踏雞,與烏石鎮龍化村交界佔用水田山。
今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陸川縣灘面鄉政府和灘面村村幹部,官商勾結重演故技,再次與協議徵收土地為名,採用行賄村組長,蒙騙,威脅強迫村民簽名,一次性賣斷權屬農民的養命水田,山嶺。地理位置:從大衝養豬場起以二級公路為界到更古嶺屋背止,從二級路看到山嶺,水田,水流朝二級流轉山嶺水田都強迫賣斷,佔地面積約2千多畝。山名:大衝,直衝,芒窩,蛇形,鬼窩,石牙坑等。其中包括水田,山塘,受害村民小組:灘頭角,老街地,茶山峒,更古嶺,樟村,新屋,李屋,梅屋等八個小組。 嶺面積約1千多畝,現已毀壞成了一片荒地都好幾年了,村裡農民告狀,官官相護,不了而了之。
憲法第10條第三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4項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由此可以看出灘面鄉和灘面村幹部是為了牟取暴利,官商勾結,打著鄉政府名譽與協議徵收土地為名,來詐騙農民養命土地,不顧農民今後的死活,已觸犯了形法第410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徵地,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現時官官相護來包屁罪行,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至使受害的農民無處申冤,這樣國法何存,公理何存?
至此!決不能姑息養奸來禍害萬民,必須堅決要將觸犯國法人員繩之以法,以正國法!也是執法人員,責無旁貸,義不容辭為維護法律尊嚴,來保障社會穩定和楷發展。
廣西壯族自治區陸川縣灘面鄉灘面村15生產小組~22生產小組
2010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