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9月,共產黨領導下的政協,通過了“共同綱領” ,以後被稱為“憲法性文件” ,應諾建國後將實行普選,但至今中共建國已60餘年,制定了4部憲法,沒有一部再提普選兩字。建議修改憲法,增加普選、直選、競選等制度性的內容。
(一)1949年 的“共同綱領”
1949年9月29當時的全國政協,在中共領導下,吸收了幾個當時著名的民主黨派民盟、民建、九三、農工等和一些著名 的知識分子參加,為了爭取民間和境外的支持,在“共同綱領”中5次提 到“普選”。
其中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之”。
其中十四條規定:……“凡在軍事行動已經完全結束、土地改革已經徹 底實現、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組織的地方,即應實行“普選”,召開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
但是到了1954年 雖然“軍事行動已經完全結束、土地改革已經徹底實現”,在制定第一部憲法中卻不見“普選”的影蹤,在以後的三部憲法(1975、1978、1982)中也根本找不到“普選”兩個字。
1953年我國第一部選舉法規定:在選舉全國人大代表時,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 的人口數的8倍。1995年2月28日,我國第三次修改了現行選舉法。將原來全國和省、自治區這兩級人大代表中農村與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 的人口數的比例,從原來的八比一改為四比一,一直實行至今。
中國的城鄉居民的選舉,存在著很多選舉權利不平等的現象,農民的選 舉權利受到歧視一直延續60年。在很長的時期中,剝奪了某些階級的選舉權,並沒有實行真正平等的“普選”。
(二)中共失信於民
為甚麼中共當局在取得政權之前信誓旦旦的講:政權穩定下來之後要實 行普選,但在歷經過土改、鎮反、肅反、文革、經濟改革長達60年 的時間卻不實現諾言,中共當局為何在“普選”問題上食言跳票?
1949年底中共在大陸的內戰中取得勝利,但是立腳不穩。為了獲得國內外的支持他可以公開宣佈將來要實行普 選,一旦政權穩定,權力在手,他早就忘了關於普選的承諾。
這件事實說明中共當局的輕諾寡信,孔子雲: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 立。一個人失去了信用,他在社會上難以找到立足之地,一個政黨如果徹底了失掉了信譽,他怎能獲得民眾真誠的擁護呢?
建議全國人大修憲,將60年前“共同綱領”中承諾的“普選”,及相關內容,加入到憲法之中。
(三)借鑒中華民國憲法“直選”“競選”應入憲
1946年十二月民國政府召開國民大會,通過了中華民國憲法,內容包括:
第一百十三條 ……省議會議員由省民選舉之。省長由省民選舉之。
第一百二十六條 縣設縣政府,置縣 長一人,縣長由縣民選舉之。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本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 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本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
該憲法原定1947年12月25日施行 但 不久內戰爆發,干擾了直選的進行,但民國政府退到台灣之後,很早就施行了縣、省長直選,(不是先選代表,再由代表選縣長的間接選舉)1996年開始了總統直選,候選人都是公開競選,至今在台灣的競選已是熱火朝天。
中國大陸自稱有優越的社會制度,為甚麼至今鄉鎮長都不能直接競選 呢?更何況縣、市、省長的選舉。
建議全國人大會,討論修改憲法,增加有關普選、直選、競選的內容, 以縮小和台灣的差距,減少台灣居民對大陸政治制度的不理解、隔閡和恐懼。大陸當局領導人如果不能實行直接普遍的競爭選舉,縮小兩岸選舉制度上的差距,請問北京當局,如何實現他們夢寐以求的兩岸的和平統一?
2010年3月2日於山東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