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個體戶控告地方政府違法案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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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0年2月2日訊】江蘇宜興市經營太湖石的個體工商戶李俊海,狀告宜興市萬石鎮政府不經合法手續取締其經營場所,並損毀400餘塊太湖石的行政訴訟案,星期一公開審理。消息指,法院將在過完年之後才會判決。

據自由亞洲電台報道,江蘇省宜興市萬石鎮收藏經營太湖石的個體工商戶李俊海,狀告萬石鎮政府無合法手續「取締」其經營場所、並用大型機械搗毀400餘塊太湖石的行政訴訟一案,星期一如期在宜興市法院行政庭公開審理。

星期一,自由亞洲電台記者電話採訪了李俊海,據他介紹,很多在當地的同行都參加了旁聽,當天並沒有下判決:

李俊海:對方就去了三個人,兩個是律師,另外一個我也不知道是誰,我們訴的是被告萬石鎮政府,他現在是把那個華東石材有限公司,他講是他搞的,他就是第三責任人,主要是他們在講的。

記者:但是你們實際上訴的是萬石鎮政府?

李俊海:對。

記者:他就拿了這個華東石材有限公司來做擋箭牌?

李俊海:對。

大陸權利運動博客星期一的消息稱,從庭前的交換證據程序中瞭解到,被告萬石鎮和第三人華東石材有限公司仍然沒有拿出對個體工商戶李俊海「執法」的法律依據,尤其是華東石材有限公司作為一個企業法人,更沒有說明,憑什麼對另一個企業法人實施行政「執法」。

據了解,去年8月萬石鎮政府在沒有合法依據和手續的情況下,將李俊海經營的四畝多地太湖石、靈璧石等觀賞石材搗毀,直接損失400餘萬元。李俊海同年10月初向宜興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李俊海的代理律師張成茂星期一說,被告提出的抗辯理由不成立:

張成茂:這肯定從行政訴訟的角度上,也就是說從原告和被告的這種地位和關係上來講,肯定是不能成立的。

記者:你覺得它缺乏依據的是一些什麼地方,被告?

張成茂:因為這個事情現在應該這麼說,行政訴訟原告一方往往是,法律地位不是平等的一方,也就是弱者的一方,弱勢的一方,那麼從這個意義上講,如果被告拿不出證據,那麼理論上他就應該承擔敗訴的後果。從道理、從法理上,他們無論如何是講不通的,無論被告在法庭上不出示證據、還是第三人在法庭上主動承攬這些責任,我的看法是,他們屬於惡意竄通,惡意竄通的目的就是想通過一種方式使他們的一些商業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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