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11月27日訊】西班牙國家法庭日前以群體滅絕罪及酷刑罪起訴江澤民、羅干、薄熙來、賈慶林、吳官正五名迫害法輪功元兇,引起國際社會廣泛關注。台灣國際法學會秘書長廖福特認為,這是在國際法上非常大的一個突破,意義重大。廖福特提醒人們注意一個關鍵性問題,就是犯下群體滅絕罪的執政者想利用其它方式逃脫審判不可能,他呼籲各國政府應該積極配合西班牙法庭的起訴。
廖福特指出,根據「普遍管轄原則」,無論被告在哪裡犯罪,只要罪名成立,各國法院均可審理。
廖福特說:「刑事法院規約裡面提到,殘害人道罪、殘害人群罪、種族滅絕、戰爭罪、破壞和平罪等等,可以建構一個「普遍管轄權」,它實質的內涵是說,無論這些罪行是發生在哪一國,其它國家都可以去受理以及追訴,形成 「普遍管轄權」。所以說基於這個理由,西班牙可以受理發生在中國的殘害人權罪的這些罪行,就是普遍管轄權建構的一個在國際法上非常大的一個突破。」
廖福特表示,從表面程序上和實際運作方面,此案的意義都非常重大,執政者必須警惕實施酷刑和種族滅絕後的下場。
他說:「通常他有所謂的國家豁免權,政治上他掌握了實質的權力,所以說沒有辦法去追訴。現在可以透過一個普遍管轄原則,我們剛才所說的,到其他國家去受理這個案件而且去追訴的話,很顯然的他會形成一個概念點,就是說任何一個國家的高級官員在他自己國內所進行的各種的迫害的話,他如果是一個酷刑、是一個殘害人群、是一個種族滅絕的話,那在所有的國家都還可以去進行追訴,這種情況之下,可以很實質上的讓執政者,如果執政者他想要迫害他的人民的時候會有所警惕,他並不是說不要負責任的,而是你在自己國內進行這些事情的話,他實質上可能也要面對其他國家對你的追訴。」
廖福特進一步指出,在這方面已有成功的案例:「比如說像過去南斯拉夫的米諾塞維齊,他所面臨的情況也是一樣的,在1990年代時,米諾塞維齊是在南斯拉夫自己境內進行種族屠殺,後因為設立了國際刑事法院來進行國際性的逮捕,讓米諾塞維齊到荷蘭海牙接受審判,這是相當重要的一個前例。」
關於國家豁免權的問題,廖福特強調,按照羅馬國際刑事法院的規定可以直接了當的對國家高級官員進行審判,只需要多個國家的相互合作:「羅馬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就是要排除掉這一部分,如果這個國家的高層官員所做的是一種殘害人群,是一種酷刑,是一種迫害人道的罪行時,這時候是不能享有國家豁免權的,即使是國家元首,都不享有國家豁免權。」
廖福特讓人們釐清一個概念,就是這些迫害法輪功的元兇並非政治犯,因此不存在「政治犯不引渡」的問題:「我個人不認為這個是政治犯,因為這完全不符合我們所稱的政治犯的定義,一般來說我們會提到國際法上的「政治犯不引渡」的話,他基本上是一個個人的人民,一般的人民他基於民主、人權的概念,而去反對自己的政府,然後被迫不得已逃離開他自己國家的時候,這時候其他國家必須要面對的一個問題就是所謂「政治犯不引渡」的問題。這些人(實施迫害者)是政府的高級政府官員,他沒有所謂反對國家的問題,他根本就是執政者,所以他這個完全實質上不符合政治犯的情況。」
廖福特提醒中國人民,實際上對法輪功的迫害嚴重阻礙了中國的發展。他還說:「如果中國不再迫害法輪功的話那是一個非常重大的發展,也就是說,中國能夠面對不管是中國整個宗教的發展或是人身自由、言論自由等等這些發展,那對中國是很大的一個進展,我相信整個國際社全部都會給予很正面的評價。」
廖福特最後呼籲台灣的執政者應積極地配合國際法。
廖福特最後說:「我一直認為台灣的執政者應該要著重這個議題,你必須要在這個發展的過程裡面,同時也去提到你對人權的價值的著重,當對岸中國發生人權迫害的時候,我們應該也要挺身而出。」「不只是消極的把人權迫害者排除在人外而已,而是更積極的發現這種人權迫害者的時候,我的國家也應該挺身而出,去追溯這些人權迫害者。這才是符合在整個國際人權法,國際刑事法,所建構一個「普遍管轄原則」。
──轉自《希望之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