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國汀:論中共司法體制腐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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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國汀評論】論中共司法體制腐敗(下)

上一講我論證了中共司法體制性腐敗,其中談到第二點司法腐敗的根源,我僅僅提到了第一個原因,即共產黨控制一切。今天我想就司法腐敗根源問題進一步展開論證。

有人認為:「大陸司法系統的腐敗是體制腐敗,大醬缸大污染源只要在,就沒有希望。中共司法制度腐敗是社會亂源,一個社會腐敗,首先是因為司法制度腐敗」。我認為這種說法顛倒了順序。除了中共通過政法委控制公、檢、法、司所有的國家機器造成司法腐敗的原因之外,第二個原因或更重要的原因是因為吏治腐敗,或者說全社會全面的腐敗導致司法腐敗。因為客觀的說,中共專制暴政下的司法腐敗並不是最先發生的,而是比較後發生的。我的親身經驗告訴我,在律師制度恢復初期階段,實際上法院包括公、檢、法、司還相對較廉潔,從八十年代初一直到九十年代初期,中國的司法體制腐敗還沒有那麼嚴重,而且那個時候法官的整體教育水平、專業素質還遠遠不如現在的法官。

當初中國的法院大學生的比例少得可憐,大量的法官都是中共的復員軍人。他們的基礎教育水平嚴重不足,僅僅是受過三個月的法律培訓就變成了法官。儘管如此,當年實際上各級法院法官的腐敗的現象並不多,這說明導致目前全國司法腐敗如此觸目驚心的根源,首先是因為吏治腐敗,即政治腐敗。

因為政治腐敗、吏治腐敗逐漸擴散導致了全社會的腐敗;朱熔基指出:「中紀委調查顯示、高層領導幾乎全都爛光了。在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上,尉健行公佈了一項對現職中央各部委、省級黨委、政府二百多名正、副省部級幹部工作、作風、干群關係的三項指標調查結果:其中,中央部委的正、副職幹部,好的和比較好的,只佔百分之十五,壞的和最壞的高達百分之三十;而省級黨政正、副職幹部,好的和比較好的,只有百分之八,壞的和最壞的佔到了百分之六十。

尉健行還披露:去年共產中央、中紀委收到對中央部委副部長級以上的舉報信就有九百多宗,而對地方副省級以上幹部的舉報信更多達七千多宗;而且,所有的舉報信內容,都離不開貪污受賄、生活腐化、濫用權力、配偶和家屬靠權斂財、大搞宗派和山頭活動、欺上瞞下搞假業績等六個方面。江澤民承認:「吏治上的腐敗,司法上的腐敗,是最大的腐敗,是滋生和助長其他腐敗的重要根源。」「當前政法隊伍中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執法不公、吃拿卡要、索賄受賄、貪贓枉法、欺壓百姓等問題時有發生,群眾反映很強烈。」「反對腐敗是關係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嚴重政治鬥爭。」

全社會的腐敗,在兩個領域特別突出,一是教育系統的腐敗,二是醫療系統的腐敗。這兩個本來應當最純潔的系統都腐敗不堪,政治上的腐敗就更不用說了,因為中共的各級行政官員,從中央到各省以及各縣、市所有的黨委書記、縣長、市長、省長之類的,其中腐敗的比例非常之大。這是全社會腐敗已經病入膏肓,根本無法遏制,也無可救藥。所以全社會腐敗之風日益蔓延,最後就蔓延到了教育系統、醫療系統。

連這兩類理論及實踐角度來講最清純的領域都變成了腐敗的群體,所以說司法腐敗實際上是全社會大面積腐敗後不可避免的現象,因此吏治政治腐敗是司法腐敗的第二個原因。眾所周知,司法公正是一個社會公正、社會正義及社會公道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連司法都腐敗了,那麼這個社會肯定是全面腐敗、腐爛了。

全社會腐敗最突出的地方在哪裡呢?就是全社會道德淪喪,假冒偽劣產品橫行肆虐,最典型的就是三鹿毒奶粉事件的爆發。連嬰兒吃的奶粉都是含毒的,為了賺錢不擇手段,表明人心的腐敗墮落。司法體制在一個全面腐敗、腐爛的社會中,它當然不可能獨善其身,所以司法腐敗的第二個根源就是政治腐敗導致的全社會腐敗。

第三個根源是法官個人素質問題。這首先涉及法官的來源、組成,也就是法官的素質,包括教育水準、道德水準,以及生活常識和法學專業等基本素質的問題。法官素質又取決於選任法官的程序,這個程序問題,實質上是從中共一九四九年奪取政權以來,一直存在的大問題。

首先是由於中共當權集團,不光是對司法,實質上對如何管理社會各行各業,它都是極度無知的。從指導思想上確立了一項荒唐至極的原則:凡是出身於所謂「黑五類」(地、富、反、壞、右)家庭,及來自於所謂「舊社會」的人員,比如國民黨時代的政府司法工作人員一概清洗出司法領域。而他們選拔的法官首先是所謂政治上可靠的工農兵子弟,他們是否懂法律,是否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及職業道德則無關緊要,而恰恰此點違反了人類社會長期以來實踐經驗告訴人們的一個真理。

由富人當法官實際上是最公正,也是最符合人性的體制。如果窮人當法官,那麼這個法官就非常容易腐敗。因為法官的職業不但具有神聖尊嚴性而且本身有很大的權力,而人很容易受到權力的腐蝕而變腐敗。因為權力具有天然的像硫酸一樣的強烈的腐蝕性,而不受制約、不受限制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

所以凡是窮人當法官的,十個有九個都可能因無法抗拒的金錢誘惑變腐敗;凡是富人當法官的,因為其本身有足夠的財富過體面的生活因而更注重法官職業帶來的榮譽感和職業尊嚴,因而十個可能最多一兩個貪婪過度者會變質,這是由人性及人類社會歷史長期實踐經驗得出來的結論。

而中共從一九四九年始把整個聘用司法官的體制給顛倒了,當然四九年以後,中共首先廢除了「六法全書」,直至1979年一直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連法律都沒有了,更談不上法官。七九年司法體制恢復以來,中共的指導思想仍然沒有變,它們仍然以意識形態決定一切,只信任和重用高幹及工農子弟,這些非常窮的人,既沒有經濟基礎,又沒有受到良好的教育,這樣就很容易使他們在權力巨大金錢誘惑等客觀條件下走向腐敗,這是第三個原因。

第四個原因也是中共當權集團指導思想的錯誤導致的腐敗。對法官根本不存在「高薪養廉」這個全球通行的制度。因為法官如果本身很窮,如果靠他們的工資收入,甚至無法維持體面的家庭生活甚至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的話,這種法官顯然只要一有機會就必然會腐敗,這個腐敗主要就是受賄。

中國法官的待遇到底如何呢?據我瞭解,沿海城市中級法院的法官月薪僅兩千塊錢左右,北方的一些中等城市的中級法院的法官才一千五百塊錢月薪;基層法院的法官可能才一千塊錢。現在一個人要是他的月薪才一兩千塊錢,他根本無法維持正常的有體面的家庭生活,特別是孩子上學,買房、車之類的根本就不可能實現。但是他們的權力又特別大,他們在判案時,往往涉及當事人和律師的誘惑,所以很容易導致腐敗,這是第四個原因。

第五個原因是中國審判程序設置的漏洞造成的。國際上主要有三大法系,一是英美共同法法系;二是大陸民法法系即法國和德國的大陸法系;三是所謂社會主義的法系,就是前蘇聯和中國這一類的法系。比較而言,英美法系的體制,司法公正廉潔是最好的,其次是大陸法系,最差勁的就是各共產黨國家。

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新加坡、香港及所有英聯邦國家,由於法治倡明,司法審判體製程序上非常嚴格,公正,所以他們的法官腐敗的現象特別少,甚至像斯里蘭卡,我剛看過一篇文章說他們自1960年代到今天,整個國家沒有一個法官腐敗的。澳大利亞也是一百多年來沒有一個法官腐敗。美國的情況比較特殊,美國全國披露的資料有四十餘個法官曾經因為腐敗被彈劾。英國也是幾乎沒有法官腐敗,但是英國在十七世紀初,培根大法官是第一個因受賄被揭彈劾的大法官,當時他的年薪是三千英鎊(當年一般工人年薪僅30英鎊),他受賄賂三萬英鎊。從他以後英國的法官司法腐敗非常罕見,基本上沒有聽說,這與司法審判體製程序設置科學有關。

比如英美法官在案件開庭之前根本不知道是哪個法官受理哪個案子,都是要等到開庭當天,人們才知道是哪個法官受理這個案子。這就使開庭之前想收買法官的人根本不知道應該找哪個法官。其次,案子一旦開庭,法官與當事人或律師根本沒有任何機會私下接觸,完全是隔離的;第三,一旦開庭結束,法官大多都是當庭宣判,這樣就使得當事人以及律師在確認是哪個法官主審案件之後,根本沒有機會接觸收買法官。在他還沒有接觸收買法官之前法官已經把案件判下來了。這樣就從程序上排除了法官受賄的機會。

這就涉及到法官的專業素質的問題,如果一個法官在開庭當天才開始接觸案件,這要求他具有非常高超的專業素質,法律知識、生活常識、判斷力、歸納綜合能力,判斷證據的真假,證人證詞的可信度,他都要有一整套的東西,這就要求訓練有素司法經驗豐富的法官才能做到。

英美的法官的聘用制度就保證了法官高素質的可能性。因為在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等英美法系國家,至少需執業十五年以上的大律師,才有資格成為最高法院的法官;高級法院的法官至少要有十年以上執業經驗;普通法院及基層法院的法官,至少是執業七年以上的律師。換句話說,英美法系的法官都是來自經驗豐富的律師,而且經過執業十年甚至二十年後,已經積累了相當的財力和司法經驗,使得他們有可能在這種情況下當庭做出高水準的判決。

反過來看中共法院的法官是什麼情況呢?中共法院的法官實際上是大學畢業分配同班同學,既可以分到最高法院當法官,也可以分到最基層的法院當法官,而並不是取決於這些同班同學的素質相差那麼大。換句話說,水準相同的人,由於家庭背景的不同,就可以在畢業分配的同一段時間,一下子就拉開一個巨大的距離。分配到最高法院的人,很容易就變成一個最高法院的法官,其與基層法院的法官等級相差十萬八千里,這是非常不公平不合理的制度。

與此同時這些分配到法院當法官的人,從來沒有過任何司法實踐經驗,也沒有當過律師,這樣他們既沒有司法經驗的實踐基礎,也沒有財力上的基礎,這樣使得他們當法官往往不具備一個法官應當具備的基本素質。所以在中共法院,法官非常少能夠當庭宣判的,原因很簡單,因為他們沒有這個能力,沒有專業素質。更何況中共的法官沒有獨立審判權,他們審判的案子,主辦案件的法官根本無最終裁決權,只有提出建議權,而最後決定權在審判委員會,在一般情況下,重大或複雜的案件都是由審判委員會決定的,而審判委員往往都是沒有審理案件的人。

換句話說就是審理案件的人沒有判案權,而沒有審理案件的人卻有判案的決定權即「審者不判,判者不審」。至於政治案件或所謂敏感案件,則往往連審判委員會都無權定案而是由中共政法委書記亦即中共才有最終決定權。所以整個法院系統導致審委會大家負責,大家都不負責。中共法院目前全國至少有二十萬名法官,從數量上講肯定是全世界第一。從法官的素質來說卻是差得遠。

儘管表面上看中共法院,現在法官大學本科以上學歷者,已經佔百分之九十,而且百分之四十五是研究生學歷。聽起來好像中國法官的素質都很高了,而實際上這個百分之九十的大學生,僅有百分之二十左右是全日制正規大學科班畢業的學生。其餘百分之七十都是通過在職學習培訓出來的所謂大學生。而中共暴政下的教育腐敗導致它的所有後續教育水分大得不得了。包括百分之四十五的所謂研究生其實正規的研究生畢業的只佔百分之二點五,也就是說一切都是假,虛假在法院系統同樣表現得特別突出。

上述五個方面的原因,導致中共司法制度的腐敗,法官的腐敗是體制性的腐敗,特別是目前中共司法腐敗已經到了不可遏制、無可救藥的程度,原因非常簡單就是因為全社會都已高度腐敗。而且中共當權集團對自己能否繼續執政,還能執政多久心中都沒有數。

所以他們都是抱著一種「有權不用過期作廢」及「我死後哪怕洪水滔天」的沒世心態,能撈則大撈特撈,想盡一切辦法要迅速暴富。這就是為什麼會有這麼多法官,包括最高法院、各省高級法院、各中級法院,及基層法院的院長副院長以及各庭的庭長之類的法官,都不顧一切地拚命受賄撈錢的原因,就是因為他們已經對這個中共暴政徹底失望,才會普遍產生這種末世心態。鄧小平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他同時指出:「不是個人沒有責任,而是說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具有全局性、根本性。」

從上述司法腐敗的根源,最後得出一個結論,在司法腐敗的情況下,必然導致腐敗法官徇私舞弊大量枉法裁判。什麼是徇私舞弊呢?通俗地說就是人為製造大量冤假錯案,這也是中國為什麼會有成百萬常年不斷的上訪民眾的根源。因為司法腐敗必然導致司法公正司法正義蕩然無存。導致全社會的法律爭議沒有地方可以解決,沒有地方可以得到公平公正的解決。所以法律的尊嚴也蕩然無存。整個國民對法律不信任、對法官不信任、對法治不信任,所以才會有這麼多上訪民眾,整個就是惡性循環,越來越糟糕,一直到中共滅亡。

最後一個問題是關於司法腐敗的防治措施。中共各法院的院長,往往拚命在大會小會發表演說和文章,論述如何根治司法腐敗的問題。它們眾口一詞提及要「加強黨的領導,加強政治思想教育」等等。實際上司法腐敗的第一號根源就是黨控一切,就是政法委的罪惡體制,而這些共產黨的法院院長們還口口聲聲說要加強黨的領導,這不是南轅北轍嗎?!防治司法腐敗,我認為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做法可以根治,但是在中共專制暴政下這是不可能的。

首先必須廢除中共政法委罪惡制度,取消共產黨對司法的控制和所謂領導,也就是說要實現真正的獨立司法。因為共產黨控制一切是導致司法腐敗的體制性的根源。獨立司法並不是人們憑空想像的東西,而是政治法律思想家早在十五世紀十六世紀,已經詳細從理論上充分論證了這種制度的科學性和必要性。首先實現司法獨立的國家是英國。英國大約在一六一六年左右已經實現了司法獨立。文藝復興以後特別是到了十八世紀至十九世紀初以後,使得政治思想家的思想在各國都成為政治法律現實。

中共奪取政權以後卻拋棄司法獨立的精神和原則,完全採用蘇聯的無產階級專政即共產黨專政那一套罪惡政治司法體制,這是導致中共暴政體制下司法腐敗不可抑制的根本原因,所以根治司法腐敗的第一項措施就是徹底廢除政法委制度,徹底取消共產黨控制領導司法的罪惡制度。

中共憲法第126條故意含糊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1954年憲法第78條:「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都取消了有關獨立審判的規定。1985年8月經聯合國《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規定:「司法獨立應該由各國以憲法或法律加以保障,尊重並遵守司法獨立是所有政府及其他組織的義務。」1993年6月世界人權大會通過的《維也納行動綱領》將司法獨立列為實現人權和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條件。

法官,應從無黨無派的人士中選任。任何政黨都不得控制、領導、支配法院,這是防治司法腐敗的第一項措施。賀衛方教授正確指出「要逐步實現司法的非黨化,擔任法官應該避免具有任何政黨背景」。

第二,徹底實現真正的新聞自由。應當將一切司法活動都置於新聞監督下,才有可能保證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因為如果一切都是在陽光下進行,司法腐敗根本無法藏身。而腐敗最喜歡在沒有陽光的陰溝裡面生長。而中共專制暴政故意將所有的自由媒體、獨立媒體、私人媒體扼殺殆盡,一切都是黨控媒體,黨控喉舌,什麼能報什麼不能報,報多少程度全部都是共產黨控制的,所以在這種司法黑箱作業條件下根本不可能遏制司法腐敗。

第三是改革法官的選任制度。中國的司法制度和中國的法官制度已經是一個積重難返的重災區,如果徹底改革法官的選任制度,那麼涉及現有的二十萬法官怎麼辦?大量的法官實際上是不合格的法官。改革法官的選任制度應當從職業律師中選任法官,此種方式至少保證了兩點。

1、是保證了法官來源的高素質;

2、是保證了法官的司法經驗及財產基礎。

與此同時應當提高法官的待遇,高薪養廉應該成為目標,法官應當是具有神聖尊嚴的得到社會尊重的崇高的職業,法官的職業責任感,職業榮譽感,有助於保證防止司法腐敗。例如:英國有個勞倫斯爵士,1794年至1812年期間任法官18年。臨死時立下一份遺囑,把財產贈予他多年前判決其敗訴的一位當事人。因為他認為自己當年作出的判決存在嚴重錯誤,並為此懊悔不已,他希望用自己的遺產彌補當事人因敗訴而受的損失。

勞倫斯法官顯然具有崇高的職業榮譽感,雖然因過失判錯了案,他並沒有喪失內心深處追求正義與公平的良知。此外,在美國,法官必須從最優秀的律師中選任,擔任地方法院的法官(不包括治安法官),必須有不少於7年的出庭律師的經歷;擔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須具有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師的經歷。法官最初時的平均年齡為47歲,高級法院的法官年齡一般都在60歲以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9個大法官,年齡最小的是55歲,最大的80多歲。

第四是改革審判程序,要把英美法官的審判程序引進,就是在開庭之前不指定具體辦案法官,而一旦開庭後法官不得有任何私下會見律師和當事人的機會,而且必須在開庭結束後當庭宣判,這樣才有可能引導中國的司法體制回歸正道。

中共法官大面積腐敗,實際上與中國律師制度的腐敗密切相關。法官的腐敗往往都是通過律師中介進行。中國律師在社會上已經被很多人認為是司法娼妓,從中起到行賄受賄中間交易角色作用。中共法院體制與逼良為娼的律師制度,都是中共一黨專政暴政下的變態產物。

一個社會如果連它的司法體制都腐敗不堪的話,這個社會已經無可救藥。中共社會目前就是處在司法體制已經徹底腐敗、腐爛透頂的狀態,所以中共的司法體制腐敗是不可救藥的,因為中共政權首先政治體制腐敗,進而全社會全面腐敗最終導致司法體制也不可避免地徹底腐敗,而且中共司法體制已經越來越爛日益黑暗,直至中共極權專制流氓暴政徹底滅亡。

好了,今天我們就談到這兒,謝謝各位的收聽,下周再見。

2009年10月25日第190個反中共極權專制暴政爭自由人權民主絕食爭權抗暴民權運動日

──轉自[希望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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