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10月23日訊】(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23日電)前總統陳水扁今天出庭表示,一審判決理由根本不充分,把扁家海外款與國務費劃等號,「總統薪水沒那麼多,就認定全都是國務費,又不是辦財產來源不明罪」。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扁家4大案與部分追加起訴,今天提訊陳水扁開準備庭。陳水扁與律師改打與馬案相同辯護策略,主張國務費跟特別費一樣,具實質補貼性質,並舉金錢貨幣理論,認為總統府會計將款交付給扁後,就已歸扁所有,沒有所謂侵占公款。國務費案頂多只涉民法債權或行政問題。
庭訊時,陳水扁也繼續緊咬前總統李登輝時期的國務費使用情形。他強調,自己總統任內,國務費支領、核銷,全都由屬下循慣例辦理,如果程序有問題,也應就行政程序上追討,而不是定他貪污罪。
陳水扁指出,過去李登輝住鴻禧山莊,連私人寓所雜支都可報國務費,自己任內的官邸雜支也是依李登輝的作法核銷,「如果知道不可以,還有誰敢做這種事情?」。
陳水扁也批評一審選擇性解釋總統職權。他表示,奉天、當陽等專案款歸墊國庫後,他只能用國務費支應機密外交,但一審完全不採外交事務是總統法定職權,到了龍潭等案,又將總統職權擴張,認為他一定知情。
他表示,若因總統任命行政院長,就與龍潭案有職務上關係,那貓纜問題上,「任命副市長的馬英九,是不是也要負連帶責任?」
最後在洗錢罪部分,陳水扁說,一審判決認定他從國務費中貪污的1億餘元,並匯到海外洗錢,根本是草率將扁家匯出款與國務費劃上等號,「好像因為薪水沒那麼多,就認定那些是國務機要費」;他批評一審判決理由不備,「又不是辦財產來源不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