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扁羈押 最高法院:高院理由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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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09年10月8日訊】(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8日電)最高法院今天撤銷台灣高等法院扁案移審庭時羈押前總統陳水扁的裁定。最高法院認為,如何認定陳水扁會隱匿海外鉅資、比一般人更熟潛逃方法,高院都沒說清楚,才要求重新裁定。

扁家4大案與部分追加起訴9月11日一審宣判後,台灣高等法院9月24日在移審庭裁定羈押陳水扁3個月,陳水扁提起抗告。最高法院今天撤銷高院裁定,高院必須再開移審庭決定是否羈押陳水扁。

最高法院在新聞稿指出,高院因陳水扁一審被判無期徒刑重刑、若不羈押則難繼續進行審判,因此裁定將他再羈押。但高院對為何「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的理由,不夠充分。

其次,最高法院表示,高院僅籠統認為陳水扁在海外尚存有鉅資、遭國際洗錢防制組織發現後,仍有隱匿之嫌,但卻沒有具體說明是依據何項卷證認定。

此外,高院以陳水扁曾任總統,熟稔外交管道,較一般人更為知悉潛逃方法,認定陳水扁可能逃亡的理由,也不被最高法院接受。最高法院表示,依卸任總統禮遇規定,陳水扁享有國家安全局提供的安全護衛8至12人,縱熟知潛逃方法,是否有逃亡機會,仍可深究,因此認為高院裁定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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