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9月15日訊】(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5日電)前總統陳水扁在台北地方法院宣判前,向承審合議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台北地院認定,陳水扁被羈押的原因及理由仍然存在,今天駁回陳水扁聲請。
台北地院已於11日一審宣判扁家4大案,但陳水扁遭北院延押期限到25日才屆滿,在全案移審台灣高等法院前,北院仍可決定陳水扁相關聲請的准駁。
法院裁定書指出,依檢察官起訴罪嫌,足堪認定陳水扁犯罪嫌疑重大,且陳水扁與家人以洗錢到海外方式藏匿的金額,高達新台幣10餘億元,至今尚有5.7億元的鉅款仍未查扣,難保扁無逃亡動機。
法官認為,依相關證人證述,陳水扁在獲悉洗錢情事遭查覺後,隨即設法湮滅事證,可見扁對曝光的款項,有積極變造、湮滅證據情事,為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完成,陳水扁仍有羈押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