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8月19日訊】8月17日,四川省開江縣人民法院。我作為吳玉翠涉嫌刑法300條犯罪的辯護人出庭,準備好了委託書、身份證和沒有犯罪記錄的證明,但被書記員、法官無理刁難。
一開始,書記員說,必須是律師才能做辯護人,我說你的法律依據呢?他請示領導,回覆還是不讓我出庭。
我說:我以公民身份做辯護人,這是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你們無權剝奪被告人聘請非律師進行辯護的權利。
他們說:你的法律依據呢?
我找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遞給他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他說,你是被告人的甚麼人?
我說,是親友。
他說:怎麼證明?
我說:這是被告人親筆簽字的委託書﹔還有這位是被告人吳玉翠的丈夫,他可以證明。
你是親屬?
不是,我是朋友。
那不行。這個親友只能是狹義的,就是親屬的意思。
哪一條法律規定親友就是親屬?如果是,為甚麼不直接寫親屬?
那你又如何證明你是朋友?
我已經證明了,這份委託書就是被告本人的意思表示,還有他家人的認可。
那不行,你說朋友就是朋友了?
那還要怎麼證明?朋友還要怎麼證明?
你得到公安局開證明。
法律依據呢?哪一條法律規定,證明朋友關係要去公安局開證明?
按你這麼說,任何人都能以親友名義辯護了?
那也不是。你看刑訴法規定: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法律沒有做其他限制,實際操作中,各地法院都要求出示派出所開具的沒有犯罪記錄和沒有修煉過法輪功的證明。
說不行就是不行,你得開證明證明你是親友。
你有法律依據嗎?
我就這麼要求的。
那不行,你作為公權力機構,要求我出具甚麼證明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當然有。
你拿出來,我立刻離開。
他翻書,當然翻不到。
我繼續逼問他拿出法律依據,否則無權剝奪我的辯護人資格。我說我在全國各地以親友身份代理好多案子了,怎麼你們開江法院就特殊?
他說,沒有法律依據。我們就這樣。
期間,公訴人來幫腔,他是縣檢察院的副檢察長。被唐吉田律師頂回去了。他是本案的控方,哪有他說話的份兒。公訴人幫法官阻止被告的辯護人出庭,這算啥子事兒嘛。
之後,我還是坐到辯護人席上。
法官讓法警把我帶離法庭。
我據理力爭,但沒用。
兩法警扭著我的胳膊,強行架走。
對了,他們的名字是:審判長陳萬堂,審判員周登民、吳明義,書記員陳昊。
這是我第二次被法警強行帶離法庭。上一次是在石家莊中院,那次法警更兇狠,4條漢子拎著我的兩手兩腳把我扔出法院大門外,中間還被一個制服男狠狠踢了一腳。
說明一下,本人1996年通過律師考試,2003年開始做兼職律師,因為不斷介入人權案件和所謂“敏感案件”,2008年,律師執照被北京市司法局註銷。在律師執業過程中,被威脅、被跟蹤、被站崗、被毆打、被綁架、被搜身、被關押、被禁止離開祖國懷抱,都經歷了。不過被銬在籃球架下晒太陽,還沒有享受到。
唉,為甚麼受傷的總是我——們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