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09年8月18日訊】 最近,北京公盟的法人代表許志永被北京地方當局以“逃稅罪”拘押,在國際社會尤其是衆多從事人權工作的NGO中引起很大反應,中國政府與NGO的關係成了關注焦點。有人認爲,是不是中國對NGO的態度尤其是使用外國資金的NGO有了大的變化,從原來的默許存在變爲打壓?
其實認爲這是中共對於NGO的政策發生了變化,是不瞭解中共相關政策而産生的誤解。從1989年“六四事件”以後,中共確立了對NGO的分類控制模式這一政策以來,對外國在華NGO以及草根民間組織的防範政策的大方向從來沒有變過,
一、中國政府對NGO政策的演變
在1976以前,中國不存在任何可供NGO生長的土壤。1950年中國政府雖曾頒佈過一部《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但其實是一部無實施物件、虛懸的法規,政府甚至未設置過專司社團管理的部門。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民間社團曾有過一段被稱爲“爆發式增長”的階段,全國性的社團出現了1000多個,地方性的社團高達20來萬,而當時的中共對民間社團這一“新生事物”未及形成統一認識,直至1988年國務院在機構改革時,方才明確由民政部門專司社團管理職能。
1989年“六四事件”之後,形勢爲之一變。中共由此意識到儘管民間組織可以承接一些政府功能,並提供一些公共服務;但民間組織作爲一種行動載體,能夠形成組織性力量,在宣揚其組織目標時會産生解構中共意識形態的效果,並形成對其執政地位的衝擊。 當年的10月25日,國務院發佈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確定了社團登記管理的基本原則――由民政部門 主管登記、黨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管理的“分級登記、雙重管理”體制,所謂黨政部門主管,即規定任何NGO都必須挂靠在一家黨政機構之下,方可登記註冊。199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 “關於加強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在民間組織中設置黨組織,把民間社團直接置於黨 政機關的嚴密控制之下。在不到十年時間內,逐步形成了對民間組織嚴密控制中的分類控制模式。
二、分類控制的管理模式
根據清華大學NGO研究所提供的不完全統計,現階段中國NGO約爲300萬個左右,略可分爲三種類型:一是合法的即被官方認可 的民間組織(如婦聯、殘聯、各種與官方單位挂靠的協會等等),二是草根性、自發性的民間組織(包括各種專業技術團體、民間公益、環保、慈善救助、災難救助 組織等等),三是海外在華的民間組織(如各種外國在華開展公益活動的協會、商會、基金會等等)。
對這三類不同的NGO,中國政府採取不同的控制管理模式。
第一類所列的婦聯、殘聯以及各種挂靠在政府機構之下的協會,無論人員還是資金均由政府部門包攬,其負責人視其級別由政府的人事部門(處級以上還得由黨的組織部門)批准任命,資金則由政府財政列支(在財政部門的專業用語是“差額財政撥款單位”),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也一律算作黨政事業機關中的事業機關工作人員,待遇與住房等福利參照公務員系列。這類“NGO”其實都是“黨的兒女”,它們最重要的功能是以NGO的面目與國際間同類組織交流,互訪,參與各種國際活動,並獲得各種國際援助。國際社會別無選擇,只能與這類代表政府立場,完全按著中國政府的節拍起舞的“NGO”打交道。而那些行業協會,如外商協會,對外貿易促進會等等,都具有“一身而二任”的特徵:對企業,他們代表政府行使管理職能;對政府,它們又成爲名義上的企業代言人。
第二類“草根性、自發性的民間組織”,如果只是參加者因交流技能或共同興趣所設,如釣魚協會、圍棋協會、茶協會、民間剪紙協會、園藝協會等,政府基本上任其自由活動。對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的NGO, 政府則始終保持高度警惕。環保組織所獲得的一些活動空間,是因爲中國環境生態的日益惡化,國際社會對此的關注與捐款越來越多,中國政府出於利益考慮,“環 保”這一話題才被逐漸解去了政治魔咒。但如果遇到四川大地震那樣的政治敏感時期,這類組織的活動空間仍然需要服從政治需要。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發生後,國內100多家民間組織 聯合組成的“NGO四川地區救災聯合辦公室”,以及一家由本土NGO和國際NGO聯合組成的“四川5.12民間救助服務中心”,均在政府發出警告後停止救援活動。
第三類“海外在華的民間組織”(包括接受海外資助的NGO在內),這類組織在中共政府那裏,始終是“非我族類,其心必異”,屬於嚴加管控的一類。
三、中國當局對外國NGO的高度警惕
199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曾下發過一份“關於加強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有段話表達了中國當局對NGO的基本認識:
“一些受西方敵對勢力支援操縱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乘隙竄出。……他們同西方、港臺的反華反共勢力 聯繫密切,以政治爲目的,以學術研究爲掩護,接受境外敵對組織的捐贈和委託,爲其搞社情調查,提供資訊情報,有的甚至充當西方敵對勢力對我進行滲透、顛 覆、竊密的工具。這些爲數雖然不多但能量頗大、影響很壞的民間組織,事實上已成爲境內外敵對勢力同我進行公開、‘合法’鬥爭依託的陣地,起著思想滲透、組 織策劃、集聚力量、聚斂經費的作用,是破壞我國政治、社會穩定的重大隱患。此外,在京、津、滬和東北三省以及沿海開放城市,近幾年還相繼出現了外國人私自 設立的聯誼會、留學生會、俱樂部、僑民協會以及境外組織的分會等。其中有少數不僅在所在地區異常活躍,還跨省區發展會員,從事非法活動。對此,必須保持高 度的政治警惕,採取有力的措施,切實加強管理,防微杜漸,堵塞漏洞,嚴防境內外敵對勢力利用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滲透破壞活動。”
遲至2000年才正式受到取締的法輪功並不知道,就在這一文件中,氣功組織已經被定性爲“進行反政府、反人類、反科學的活動”的組織,從那以後,組織力強的氣功組織均處在危險邊緣。
既然中國政府將NGO視爲如此危險之物,爲什麽還要容忍許多國際NGO進入中國?這當然是出於政治考量。中國政府看到一個不可回避的現實,當今世界已經形成了以聯合國爲中心的國際組織網路,全世界各類國際組織共有21,764個,其中非政府組織有18,195個。在中共政府看來,“非政府間的國際組織是以民間團體名義參加的國際組織,如國際紅十字會、國際律師協會等”――請注意最後一句中的“以民間團體名義參加”,這一看法既是中國政府對外國NGO性 質的認識,也是中國政府成立中華慈善協會、中國律師協會的動力。更重要的是,既然中國政府認定非政府國際組織其實只是政府組織“以民間團體名義參加”而 已,那麽就有理由懷疑這些組織是外國政治勢力顛覆中國的政治工具。隨著中國內部社會矛盾日漸尖銳,政府這種看法也日漸見諸媒體。
四、“顛覆工具論”浮出水面
按中國官方的統計,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之後陸續進入中國的外國NGO約有1000餘家。由於中國當局對帶有政治色彩的NGO(包括勞工組織在內)都防範甚嚴,所以這些NGO主要是公益性的,環保、扶貧、防範愛滋是其主要門類。
中國當局對這些外國NGO的態度,經歷了從“拿外國人的錢辦我們自己的事”到公開聲稱“外國NGO是外部勢力從事顔色革命的顛覆工具”這一重大轉變。
由於中國對任何“外來勢力”都特別警惕,這些NGO要想在中國註冊與活動,只能以政府機構、大學、研究部門爲合作夥伴,其所有活動均在國家安全部門嚴格監管之下。這類外國NGO可以在中國設立辦事處,擁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有較熟悉的長期合作夥伴,還有連續性的運作專案。除了極少量與愛滋病有關的民間組織與外國NGO有合作關係之外,外國NGO帶入中國的資金(近幾年均在1億至2億美元之間),主要用於資助上述三類機構。
外國非政府組織進入中國的主要憑藉是資金。資金爲與之合作的機構注入了利益驅動力,爲此自然會努力在政府主管部門爲之說項。“拿外國人的錢辦我們自己的事”,就是中方合作者說服政府主管部門的主要理由。但自烏克蘭、吉爾吉斯等國家相繼發生“顔色革命”之後,中國當局深深感到外國NGO的嚴重威脅。而北京的所謂“智囊”則發佈研究結果,稱20世紀90年代初期東歐社會主義國家解體和最近幾年發生的“顔色革命”之間,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索羅斯基金會等NGO在其中發揮“臨門一腳”的作用。中國政府甚至宣傳,目前五角大樓和美國情報機構已經把這種“軟政變”提升到爐火純青的程度。甚至可以通過向年輕人發放短訊或通過互聯網互相聯繫,讓他們蜂擁聚集在一起,聽從更叠政權的命令(即“網路顛覆“)。
這一輪指認“外國NGO爲外國勢力顛覆中國的工具”的聲討中,以中央黨校的《學習時報》於2006年8月署名“趙黎青”的文章“部分外國非政府組織破壞政治穩定”爲代表。該文爲外國在華NGO總結了四條作用,一是危害國家安全,二是破壞中國政治穩定,三是助長腐敗,四是在中國推行外來模式。江澤民當年“在堅持改革開放、加強對外經濟文化交流的同時,要十分注意警惕和防範敵對勢力的滲透、顛覆活動”的提法被奉爲圭臬,凡希望通過公益活動踐履人權理念的NGO,一律被中國當局視爲美國策動“顔色革命”的重要工具,一些奉命文章對此有露骨的闡述。這些文章說,美國的NGO在一些國家策動“顔色革命”的活動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資助各國內部的非政府組織,開展反政府活動。二是滲入大衆媒體和社科研究機構,影響政權高層決策。 三是邀請各類人員出國訪問,培養親西方的社會精英――幾乎所有非官方的文化交流都被囊括其中。
鑒於外國NGO在中國影響力日增,北京當局認爲,解決此問題已有迫切性,如果讓它們成了氣候,政府將會陷於被動。但由於大多數外國NGO的合作者均是政府機構或者政府掌控的大學與研究機構,因此清查的重點是極少數由民間草根人士主導的NGO上。2006年,接受美國非盈利組織資助的一個人權組織――“仁之泉工作室”首先遭殃。從那以後,北京當局就一直在清查接受“外國可疑資金”的一些民間草根組織,許志永的公盟遭殃,真正原因不在於逃稅,而在於其接受耶魯大學法學院的資助,並從事維權等公益活動。
正如同我在“權力的獨佔欲與中國NGO的厄運”一文中所談的那樣,中國政府不喜歡NGO的真正原因在於其權力獨佔欲。當年外國NGO得以登陸中國,是中國政府基於“經濟奇迹”之上的政治自信。目前,經濟奇迹已逝,失業者日漸增多,社會反抗漸趨激烈,西藏新疆時有騷亂,政府財政收入這只口袋正在癟下去。面對此情此勢,中國政府越來越缺乏政治自信,對各種與人權、公益沾邊的NGO的容忍度也就越來越低。
原載于《中國人權雙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