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记者李敏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新唐人2009年8月5日讯】8月4日上午,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法院开庭审理央视记者李敏一案,李敏因受贿3.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据自由亚洲电台报导,杏花岭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李敏提起公诉,但指控受贿数额不是20余万元,而是3万余元。

据报导,2008年12月4号晚,杏花岭区检察院多名检察官赶到北京,将正在家中的央视某法制栏目女记者李敏抓走,理由是李敏涉嫌在采访中收受巨额贿赂。此事引起公众高度关注。而山西检察机关是否有权跨地区办案、记者是否应该成为受贿罪主体等问题则更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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